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219128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5.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科(室)、站、大队:

  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的通知》要求,《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

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实施科室开发监督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环保局政务大厅;开发监督科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

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报: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②企业名称证明

  ③场地使用证明

  ④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⑤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空间高度)。

  ⑥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⑦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2、初步审查: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②企业名称证明

  ③场地使用证明

  ④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⑤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空间高度)。

  ⑥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⑦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受理: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③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

技术评估意见;公众参与调查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④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核意见。

  4、环评批复: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③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

技术评估意见;公众参与调查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④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核意见。

  (五)执法责任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实施机构:

污染控制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污染控制科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污染物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

污染控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局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试生产批复或竣工验收批复,到政务大厅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2、受理:

对排污单位报送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政务大厅负责受理。

  3、审核:

审核机构于20日内对排污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允许的排污数量,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决定:

对市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各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5、延续与变更:

排污许可证到期或因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必须提前30天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延续或变更。

  (五)执法责任

  1、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

危废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危废科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危废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

危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危废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材料、现场勘查;

  3、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

  4.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5.做出许可决定。

  (五)执法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许可证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一)实施机构: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决定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勘验:

当企业需要拆除、闲置防治设施、场所时,应向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接到申请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报监察科科长审核。

  2、决定:

监察科科长审核后针对是否同意拆除或闲置书写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字后下发给企业。

办理时间不超过15天。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拆除或闲置的企业给予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构:

开发监督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工作人员;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环境管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

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报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

  ②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③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④有试生产的项目,需提供试生产环保审批文件。

  ⑤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⑥项目法人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初步审查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

  ②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③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④有试生产的项目,需提供试生产环保审批文件。

  ⑤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⑥项目法人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正式报验

  ①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ⅲ、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无需验收监测的项目不需要)

  ⅳ、必要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ⅱ、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无需验收调查的项目不需要)

  4、验收批复

  ①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ⅲ、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无需验收监测的项目不需要)

  ⅳ、必要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ⅱ、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无需验收调查的项目不需要)

  (五)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入河、入库排污口设置许可

  

(一)实施机构:

自然生态保护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

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管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

局自然生态保护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①入河、入库排污口设置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②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示意图一式三份;③项目环评文件一式一份;④专家论证意见一式五份。

  2、受理申请。

初步检查材料,申请、报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退件处理,由申请人改正后另行申报。

  3、审查、核实材料。

  4、现场勘查。

  5、提出审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6、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自然生态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提出许可意见,提报决定机关审查决定。

  (五)执法责任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入河、入库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开工建设项目

  

(一)实施机构:

开发监督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工作人员;政务办理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

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局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报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②企业名称证明

  ③场地使用证明

  ④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⑤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空间高度)。

  ⑥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⑦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2、初步审查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②企业名称证明

  ③场地使用证明

  ④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⑤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空间高度)。

  ⑥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⑦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受理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③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

技术评估意见;公众参与调查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④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核意见。

  4、环评批复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③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

  技术评估意见;

  公众参与调查表;

  专家考核表;

  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④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核意见。

  (五)执法责任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延期完成水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一)实施机构:

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局政务大厅受理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

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报分管领导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限期治理的决定。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延期的企业给予延期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一)实施机构:

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审查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审核机构:

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各环保分局接受夜间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

  2、勘验: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日到现场进行勘验,审查申请内容是否属实。

  3、审核:

若符合夜间施工条件,各环保分局监察科制作夜间施工证明,并报分管局长签字。

监察科要对证明进行存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夜间施工的给予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实施机构:

危废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局政务办理大厅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

危废科

  

(二)审核机构:

危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危废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材料、现场勘查;

  3、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

  4.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5.做出许可决定。

  (五)执法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许可证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实施机构:

监察大队、法制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危废科、法制科、自然生态科、开发监督科、污染物控制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法制科

(二)审核机构:

监察大队、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相关科室科长

(三)决定机关:

监察大队、法制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

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

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

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

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

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日)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一)实施机构:

监察大队、法制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法制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法制科

(二)审核机构:

监察大队、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法制科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

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

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

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

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日)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处罚决定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一)实施机构:

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审核机构:

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

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

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

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

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日)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一)实施机构:

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审核机构: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

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

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

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