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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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
XX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XX2030”行动纲要》,进一步规范XX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规范落实消除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与其他母婴健康不良结局,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8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8%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8%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8%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8.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分娩儿童3月龄早期诊断检测比达90%以上。
9.逐步提高暴露儿童随访比例。
二、工作内容
消除母婴传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消除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消除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健康素养,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提高孕产妇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
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消除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
对于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孕≥28周)再次进行检测。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
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按照标准预防原则,及时实施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地服务。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侣进行相关检测。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
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
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
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
(四)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
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
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根据感染孕产妇抗病毒治疗时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载量检测结果等情况,将感染孕产妇分为母婴传播高风险孕产妇和普通风险孕产妇,分娩儿童分别是高暴露风险儿童和普通暴露风险儿童,开展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
原则上高风险感染孕产妇及高暴露风险儿童抗病毒治疗由设区市级抗病毒治疗机构参与指导,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参与专案管理,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专人随访。
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
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2.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对诊断梅毒感染孕产妇,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定期开展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
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3.消除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
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
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有条件的机构于分娩后即刻接种),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
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原则上7-12月龄)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五)人权、性别平等和社区参与。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
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将反歧视教育纳入各级消除母婴传播常规培训。
争取非政府组织支持,加强有服务对象参与的志愿者团队建设,促进社区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消除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消除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落实疫情监测、临床诊疗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在岗培训和复训工作。
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
推进社区组织在消除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作用。
(二)信息管理。
各地要加强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建立消除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等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个案信息对接。
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
原则上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感染孕产妇个案信息报告,助产机构负责感染孕产妇分娩儿童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随访、个案与月报信息网络报告。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6。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地要加强消除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物资及时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规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消除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
各级严格落实需方补助经费,确保应免尽免,实时减免。
做好消除母婴传播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指导评估。
建立健全各级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体系。
省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计划,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原则上省、市级每年开展一次督导评估,县(市、区)级每年开展两次督导评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适时做好机构内自查和评估。
建立逐级的消除母婴传播重点病例评审制度,每年度针对辖区内发生的艾滋病感染儿童、艾滋病暴露死亡儿童、先天梅毒、未规范诊治的感染孕产妇及分娩儿童开展评审工作。
各级的督导评估和病例评审工作要有重点、有记录、有建议、有反馈,切实提升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牵头负责全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医管处、妇幼处负责管理协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处负责组织全省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处(科)室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根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孕产妇感染疫情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孕产妇检测、感染孕产妇治疗与安全助产、抗病毒药物管理、感染孕产妇及分娩儿童随访机构。
设区市级承担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管理、抗病毒治疗、安全分娩、CD4+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省市两级卫生行政机构统一备案。
县(市、区)级承担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管理、抗病毒治疗、安全分娩、CD4+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
加强对辖区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机构、民营助产机构的监督指导。
各级应将上述服务提供机构纳入培训和质控管理。
(二)业务管理机构。
XX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承担全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管理,包括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监督指导、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负责艾滋病孕产妇及分娩婴儿抗病毒药物、早期诊断耗材的招标采购发放等。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消除母婴传播管理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省临床检验中心共同参与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疫情监测、数据核对、实验室检测技术和质量控制、相关培训督导等。
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牵头开展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志愿者服务和社区参与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孕产妇提供消除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会同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
适时与妇幼保健机构互换数据信息。
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