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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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模板
附件
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珠海洪湾中心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渔港为国家中心渔港。
渔港属地渔业主管部门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渔港属地渔政大队为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依法对本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涉及渔港管理的公安边防、消防、海事、市场监管、经贸、安监、城管、交通、环保、旅游、财政、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港概况
第四条本渔港范围为珠海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码头、道路等,总面积72万平方米。
(一)水域范围
水域面积41.3万平方米,即以下坐标点连线范围:
东经(113°25′48.01083″)北纬(22°10′50.95595″)
东经(113°25′54.94973″)北纬(22°10′58.27042″)
东经(113°26′16.24236″)北纬(22°10′58.34427″)
东经(113°26′19.31627″)北纬(22°10′39.83792″)
东经(113°26′13.21051″)北纬(22°10′33.34517″)
东经(113°25′57.91745″)北纬(22°10′46.09042″)
东经(113°25′53.69192″)北纬(22°10′47.83567″)
东经(113°25′51.73206″)北纬(22°10′47.75922″)
东经(113°25′51.28212″)北纬(22°10′47.28493″)
东经(113°25′51.14309″)北纬(22°10′47.13838″)
东经(113°25′48.09545″)北纬(22°10′49.74133″)
东经(113°25′47.57847″)北纬(22°10′50.50015″)
(二)陆域范围
陆域面积30.7万平方米,包括渔业码头、水产交易中心和拍卖厅、庇护中心、物资补给中心等,以及商业功能区。
主要陆域范围:
东经(113°25′48.01083″)北纬(22°10′50.95595″)
东经(113°25′54.94973″)北纬(22°10′58.27042″)
东经(113°26′16.24236″)北纬(22°10′58.34427″)
东经(113°26′19.31627″)北纬(22°10′39.83792″)
东经(113°26′13.21051″)北纬(22°10′33.34517″)
东经(113°25′57.91745″)北纬(22°10′46.09042″)
东经(113°25′53.69192″)北纬(22°10′47.83567″)
东经(113°25′51.73206″)北纬(22°10′47.75922″)
东经(113°25′51.28212″)北纬(22°10′47.28493″)
东经(113°25′52.92523″)北纬(22°10′45.88837″)
东经(113°25′56.82741″)北纬(22°10′42.57166″)
东经(113°26′14.50533″)北纬(22°10′27.90737″)
东经(113°26′15.16989″)北纬(22°10′27.44868″)
东经(113°26′20.97251″)北纬(22°10′36.22430″)
东经(113°26′21.14008″)北纬(22°10′36.70088″)
东经(113°26′22.12402″)北纬(22°10′38.18891″)
东经(113°26′22.44434″)北纬(22°10′40.53136″)
东经(113°26′19.13673″)北纬(22°11′00.44530″)
东经(113°26′18.57705″)北纬(22°11′00.87259″)
东经(113°26′17.80751″)北纬(22°11′00.86994″)
东经(113°26′17.58040″)北纬(22°11′00.88957″)
东经(113°26′17.08527″)北纬(22°11′01.09502″)
东经(113°25′49.07020″)北纬(22°11′00.99724″)
东经(113°25′44.38684″)北纬(22°10′56.07607″)
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通港航道自马骝洲水道起,至渔港口门止,共0.188海里,宽度112米;设置右侧标3座,口门外侧设置2座碍航航标,共5座渔业航标;口门两侧设置2座灯桩。
港内航道自渔港出入口东侧起,围绕港内锚地,至渔港出入口西侧止,共1.41海里,宽度30米;分别设置3座方位标,1座右侧标,共4座渔业航标。
第六条本渔港锚地划分为本市籍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停泊区、外市籍渔船停泊区和禁停区。
上述锚地功能区的划定,由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渔港码头划分为公务码头区(含执法船艇、渔港消防船艇等)、本市籍渔船装卸补给区、外市籍渔船装卸补给区、港澳流动渔船装卸补给区、供冰供水供油补给区、休闲渔船上落客区和交通艇人员上落区等。
上述渔港码头功能区划定由渔政机构商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湾渔港公司)组织制定,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渔港经营
第八条本渔港分为公共服务区和商业功能区。
公共服务区经营权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根据《珠海市洪湾渔港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公共服务区委托洪湾渔港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商业功能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洪湾渔港公司使用及经营。
第九条洪湾渔港公司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服从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第十条凡在本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遵守洪湾渔港公司制定的港区环卫、安全保卫、运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在本渔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渔港经营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本渔港实行“以港养港”,洪湾渔港公司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具体收费类别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渔港属地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本渔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洪湾渔港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洪湾渔港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渔港属地政府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超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
防台风期间,属地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和洪湾渔港公司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本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属地政府应制定《渔港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格;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渔政机构、洪湾渔港公司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渔政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十九条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政机构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条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向渔政机构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渔政机构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一条对本渔港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渔政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渔政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费用全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属无主物的,由洪湾渔港公司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
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及时向渔政机构报告。
侵占渔港设施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进出渔港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对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边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渔政机构应加强对渔港及周边工程建设活动监管,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渔政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
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洪湾渔港公司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七条港内供油作业时,应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二十八条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二十九条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条在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洪湾渔港公司报告,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者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船舶进出本渔港,应当遵守港章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渔政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第三十六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
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七条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渔政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安全保证金等费用,未签署安全责任状等文件的;
(五)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渔政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及生产安全的。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政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渔政机构调处。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政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渔港公益部分权属珠海市人民政府,本港章解释权属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第四十四条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港章于2018年12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