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物合同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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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购物合同改

 

商品购物合同

 

合同书编号:

PS2011YP002

销售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编号:

签约时间:

 

商品购物合同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理解了合同书内容。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中所有的空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或填写“无”。

三、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涂改,涂改之处,需经双方确认后由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

四、在本合同签订前供应商应当向销售商出示应当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证照和文件。

五、本合同条款解释权归销售商,由销售商负责解释。

六、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保管备查。

合同文件及相关说明: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

(2)订购商品清单(订货单);

(3)促销服务协议;

(4)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5)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文件;

(6)商品退换货文件;

(7)结算对账文件;

(8)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9)供货商的各种证照;

(10)特别促销协议;

(11)促销人员培训与管理协议;

(12)其他文件。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销售商之间有关商品购销、质量、包装及其他约定事项等的变更,确认违约行为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双方对未尽事宜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单据,均可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涉及的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协议、手机短信息、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也包括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销售商通过销售库存微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账记录。

4、本合同“清场处理”指的是销售商将供应商的所有商品(含库存)无条件作退货处理。

5、本合同“商品淘汰”指的是销售商将供应商的某种或某类商品以后不再进货不再销售。

6、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价款等金额均为人民币。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销售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纳税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纳税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商品进场

1.鉴于乙方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和声誉,乙方对甲方的门店地理位置、客流量及经营情况做了充分了解,甲方选择乙方的商品进行销售。

2.乙方商品进入甲方门店销售,乙方除保证其商品的品质和声誉外,还必须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审核体系所要求的各种有效证照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

(4)检验报告;

(5)税务登记证;

(6)商标注册证明或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

(7)专利证明材料或合法使用专利的证明文件;

(8)一般纳税人证明或其他证明;

(9)银行开户许可证;

(10)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始终保持上述各类证照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上述相关证照经年检或其他原因更新、更换或变更的,乙方必须在获得新的证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新证照到甲方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备案,如经查实乙方未提供、提供不全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的证照或检验报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相关调查核实费用和律师费),并可视不同情况对乙方商品进行清场处理,甚至终止本协议。

4.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商品和宣传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机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等。

当商标和专利的有关证书失效或授权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在其商品标识和宣传资料中停止标注和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

如果乙方使用非注册商标或在商标、专利证书失效或授权使用期限届满或终止后仍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保证对进入甲方门店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和完整的所有权,在商品上没有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并且不存在违反禁止或限制销售或流通等情形,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供货价格

1.乙方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均为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到货价,乙方应承担交货前产生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及损耗。

具体商品的合同供货价订货时双方另行协定,以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商品订货单为准,商品订货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为了保证甲方所有门店商品销售价格的稳定,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价格具有稳定性,如有价格变更,应在变更前1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

在双方就价格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乙方仍应按原定供货价保证甲方正常销售情况下的货源供应;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门店缺品断货,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双倍损失(赔偿额为:

缺货前十五天该商品的日平均销售量×供货价与零售价的价差×缺品天数×2)。

如遇调低价格,在乙方与甲方确定价格后,乙方应在双方确定价格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补退该商品在双方确定价格之日甲方所有门店的该商品存货的价格差额。

3.乙方保证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是市场最低价,具有市场竞争力,并向甲方如实提供该商品在其它商场和超市的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量等信息。

乙方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乙方供给其他商场或超市的供货价,如乙方供给甲方的供货价高于乙方供给其他商场或超市的供货价,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货款,并且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额为该商品至查处之日甲方总进货量×供货价价差×2),同时,乙方应在查处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补退该商品在查处之日甲方所有门店的该商品存货的价格差额。

4.一经查出,其他商场或超市相同商品的进货价低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进货价,则甲方有权先行调价,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若进一步证实该商品是由乙方提供其他商场或超市的,则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

三.供货

1.交货地点为甲方在市内各城区各门店的位置或者甲方指定的市内交货地点。

2.订货方式:

甲方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传真、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或其他方式向乙方订货,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订货信息后,应积极组织货源,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订货信息之日起天内,同甲方确定订货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等,并在订货单上签字确认。

乙方应在指定日期按约定方式送货到指定地点,否则,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关于缺品断货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所送商品的外包装上除了需注明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随包装附产品合格证)外,乙方送货商品外包装上还需要印制或粘贴规范的储运单元条码(俗称外箱码),如无外箱码的商品,甲方各门店有权拒绝验收。

4.对于乙方所供有保质期的商品,应确保其提供商品的保质期在月或日以上。

5.乙方供货的商品,其内外包装都要符合出厂标准,如甲方在验货时发现其包装不符要求或出现破损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四.退货与换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甲方有权将商品退回乙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因乙方原因造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商品的外在包装和内在品质);

(2)因乙方原因造成商品出现污染、毁损问题(包括商品的外在包装和内在品质);

(3)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供货的商品信息与甲方超市商品真实档案信息不符;

(4)乙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无效证照或无法提供商品的必要证照;

(5)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权利瑕疵或违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因抵押、质押或其他原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违背政策法规关于禁止或限制流通或销售的规定);

(6)乙方提供的商品违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货源供应的约定;供货价格、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的约定;商品包装的约定;质保期的约定);

(7)甲乙双方之间的供货协议被终止;

(8)出现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将商品退回乙方:

(1)滞销商品;

(2)季节性换季商品;

(3)残次商品;

(4)其他:

3.甲方就临近保质期1/3的商品可与乙方进行换货,过保质期2/3的商品可与乙方进行退货处理。

4.乙方每月应至少一次与甲方联系或处理退货或换货事宜。

如乙方对甲方提出退货或换货的商品,自甲方发出退货或换货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不协商或不办理退货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通知中列明的退货或换货商品的价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5.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货或换货的商品,在经双方共同确认之日起超过30天乙方未对退货或换货商品进行处理的,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通知中列明的退货或换货商品的价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6.乙方承诺因退货、换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运输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承诺对甲方退货或换货的商品不另行收取退换货手续等相关的一切费用。

五.结算和返利

1付款条件

(1)赎期天付款,铺货金额元。

(2)代销天付款,每月号为结款期。

(3)其它:

(4)结算票据:

税票:

(5)代销合同买方只能销售部分商品负责,其这包括商品丢失、正常损坏等全部由卖方负责承担。

购物合同商品入库后除坏货及正常退换商品外全部由买方负责。

卖方给予买方送货金货的千分之作为损失补偿。

备注:

在本合同内,在本条款第1、第2、第3项中只能埴其中一项。

2、货款结算与付款方式的约定:

(1)赎期每月日为甲方与乙方结算上月货款时间,货款经双方结算完成之日起日内甲方将上月货款支付给乙方。

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将准确填写的增值税发票,有关收货、退货、换货及其他原始货款结算凭证交付给甲方。

因乙方原因造成货款不能按时结算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终止,甲方有权于在收到或发出终止本协议之通知的当日,通知乙方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对乙方的商品进行清场盘点,并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将尚未销售的商品全部退回乙方,双方应于退货完成之日起30日内结清所有款项。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之规定在应支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乙方积欠甲方之任何费用和返利(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或换货之货款、违约金、服务费、商品破损补偿费、返利和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自行在其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上直接减扣任何费用。

(4)乙方如需缩短付款周期,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可提供缩短付款周期的协调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需提前付款金额%的现金折扣。

(5)付款方式的其他特别约定:

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经双方结算确定的货款时,乙方也有义务按本合同之规定或承诺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和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或换货之货款、违约金、服务费、商品破损补偿费、返利和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款项或费用)。

4、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送货单及相应的入库单等原始单据送至甲方财务结算室或者通过乙方供货服务平台网上结算系统进行对账并打印出对账清单(一式二联),结算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对无误后,乙方应按税局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该发票、发票销货清单(要求商品品名与收货单上的品名一致)、对账清单(盖章后的第一联(白联))、送货单及相应入库单交甲方财务确认付款。

5、乙方在向甲方交纳发票之前,必须交清应交纳的各项费用或款项,如因乙方未交清各项费用或款项,由此影响结算及付款时间,由乙方自愿承担责任。

6、用于结算的收货单如果单据上出现商品进价高于乙方送货单进价的现象,则以送货单的进价为准结算货款;如果收货单的商品进价低于乙方送货单的进价,则以收货单的进价为准结算货款。

7、甲乙双方应当致力于提高双方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水平,合理保持甲方整个供应链的良好库存周转。

如果乙方供给甲方的商品出现约定商品周转超期的现象,乙方自愿承诺推迟货款结算周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双方重新约定新的结算和付款方式。

8、乙方向甲方的返利:

(1)月度销售返利:

按当月销售额的%向甲方返利(每月货款结算时支付);

(2)配送费返利:

A按甲方配送中心进货额的%向甲方返利;

B按甲方门店进货额的%向甲方返利;

条件A与条件B不重复计算,以两者返利数额较高者为准;

(3)年度销售返利:

按全年销售额的%向甲方返利;

(4)目标销售返利:

A如年销售额达到万元,则全额增加返利%向甲方返利;

B如年销售额达到万元,则全额增加返利%向甲方返利;

条件A与条件B不重复计算,以两者返利数额较高者为准;

(5)超额销售返利:

如年销售额超过万元,则超额部分返利为%;

注:

上述销售额均为供应商含税供货价款。

9、乙方向甲方支付新开门店品牌促销费(包括但不限于标超门店、便利店、加盟店):

(1)平米以下(不含本数)的网点,新开门店品牌促销费元/家;

(2)平米以上(含本数)的网点,新开门店品牌促销费元/家;

(3)平米以上(含本数)的网点,新开门店品牌促销费元/家;

(4)平米以上(含本数)的网点,新开门店品牌促销费元/家;

(5)除上述新开门店品牌促销费外,乙方应支付新开门店品牌促销基本费元;

(6)转型门店品牌宣传费元/家。

10、乙方向甲方支付海报促销服务费元/年,或者按元/单品/次或全年含税购货价款的%支付海报促销费。

11、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品特别陈列费元/年,或者按含税购货价款的%支付商品特别陈列费。

12、乙方支付给甲方促销员管理费元/年。

13、在双方每合作年度的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商品其当年全年含税供货价款总额的%作为该商品破损补偿费用。

14、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网上结算对账工作的推广和实施。

15、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其他约定:

六.营销与培训

1、乙方有义务参与并积极配合甲方的以下营销活动:

A周年庆;

B大型节日促销(包括元旦、五一、中秋、国庆、春节);

C品牌厂商周年庆。

2、乙方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甲方举办的以下营销活动:

A新开门店;

B重开门店促销活动。

3、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促进销售,当甲方需要组织特别促销活动或者乙方有特别促销要求时,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特别促销协议,相关费用以特别促销协议的约定为准。

4、乙方应保证甲方所需促销商品的供货量,在促销期间(含门店现场促销和媒体网络广告促销),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促销商品供货不及时或断货,从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双倍损失(赔偿额为:

缺货前促销期间该商品的日平均销售量×供货价与促销价的价差×缺品天数×2)。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正式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的任何门店或销售网点举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特价销售、广告宣传、特殊陈列、买赠活动、人员促销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万元的违约金。

6、甲乙双方也可就相关促销活动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促销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促销协议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合同除促销部分规定之外的条款相冲突,出现冲突的规定,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7、乙方开展促销活动,必须符合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

8、营销与培训方面的约定:

(1)节日促销赞助费:

元旦元,五一元,中秋元,国庆元,春节元,店庆元。

(2)其他:

七.商品管理

1、乙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应确保生产基地从源头上防止食品污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增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增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增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确保商品所使用的原料、辅助、增加剂、农业投入品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违规使用各种食品添加剂。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方应每半年提供在甲方销售的所有商品有效的(当年上半年/下半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若乙方不能及时提供以上有效证件,甲方有权将该商品送检或进行清场处理,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消费者或第三方对甲方的投诉或诉讼,乙方有义务负责解决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4、甲方因乙方商品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乙方自愿全额补偿甲方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偿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赔偿或处罚金额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并赔偿甲方的商誉损失。

5、凡执法机构抽检乙方商品的质量,或甲方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对乙方商品的质量进行验货、抽检、抽查,对提交检测的样品价款和检测费,均有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的合法检测收费凭证。

6、乙方所供的定量包装商品,其计量必须符合国家技监局颁发的《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乙方提供商品的包装应适合甲方销售的要求。

甲方发现商品包装不符合销售要求,有权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按清场商品处理,由此生产的一切费用和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商品条形码、商品规格,如需更改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且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乙方的商品条形码出现假码、错码、乱码、重码或一码多品,则该商品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元。

8、商品管理的其他约定:

八.商品淘汰

1、为不断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降低营运成本,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淘汰:

(1)、同品类、同使用功能的商品,根据甲方进货之日起90天内无销量的;

(2)、乙方商品出现缺品严重,送货不及时或断货时间长(单品连续断货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断货2个月)的;

(3)、同一单品的质量在执法部门、社会组织或甲方自检中确认为不合格,遭撤架停止销售或经供应商整改后又被检测为质量不合格的;

(4)、消费者对同一商品的质量投诉一个月内达到三人次,并经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遭撤架停止销售或经供应商整改后又被检测为质量不合格的;

(5)、商品包装破损严重,经甲方要求改进后仍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商品包装不符合甲方防损要求,经甲方三次指出仍未改进的;

(6)、乙方所提供的商品信息与该商品的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2、商品淘汰方面的其他约定:

九.合同终止

1、任何一方可在发生以下事件时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其义务持续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

(2)、因进入破产、清算、资不抵债、重组、解散或其他类似程序;

(3)、因政府或其代表机构的任何命令、行为、规定而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2、本协议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双方就合同续签事宜协商期间,如甲方同意乙方仍按本协议送货、销售,则仍按照本协议的有关价款、结算和支付等条款执行,直至新合同签署为止,但本条款并不表明甲方作出了关于本协议自动续签新合同的承诺。

3、甲方在本协议到期之前,可以根据乙方商品的销售情况及乙方履行本协议等情况,决定商品的退场或终止本协议。

4、乙方在与甲方的业务往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5、乙方如对甲方雇员或甲方门店的任何雇员、或上述任何人员的亲属或其他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方式的商业贿赂,或者乙方以任何方式给予上述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或好处,或上述人员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款待(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娱乐活动、旅游或任何形式的礼品馈赠)要求而乙方照办的或者部分照办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乙方供应的商品或货款被法院或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或者商品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担保或其他产权负担的,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后,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因乙方与第三方之纠纷导致甲方协助法院或其他职能部门执行其到期货款的,自上述部门前来查询货款或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甲方有权从该笔货款中扣除协助执行费人民币万元后再予协助执行。

7、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或返利不予退还。

8、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且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能有效补救,则在上述指定的期限结束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有效期为: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桂林市秀峰区。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相关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电告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主管政府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传真给另一方,而且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因不可抗力而可能使另一方蒙受损失的扩大。

5、以往双方之间关于商品购销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备忘录或安排,凡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6、除非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否则本协议不能被修订、更改或变更。

7、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的任何部分的放弃将不构成其对本协议下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以后的该权利或利益的放弃。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将不影响该方在任何时候要求该另一方全部履行该条款的权利。

8、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除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条款外,本协议继续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9、本协议名称和其它标题只是为了方便使用,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本协议条款内容。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的签署日期:

20年月日

特别条款:

甲、乙双方已对本协议的各条款经过仔细阅读和全面准确理解,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各条款均无异议。

本协议共页,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企业盖章:

(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效)企业盖章:

(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效)

附件1:

商品流转环节保质期规定

(1)常温商品流转环节保质期限规定—不含进口商品

商品保质期

进中仓临界保质期限

出中仓临界保质期限

供应商直送门店临界保质期限

门店销售临界报警天数

720天及以上(24个月)

630天(21个月)

240天(8个月)

540天上(18个月)

30天(1个月)

540天及以上(18个月)

450天(15个月)

210天(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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