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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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

 

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

 

PPP项目合同

 

二零二一年月日

合同说明

本合同于2021年___月___日由下列各方在河南省____________正式签署:

甲方: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郏县住建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郏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与乙方签订本项目PPP合同。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是郏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授予其在本合同项下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权利,其作为社会资本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待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设立项目公司后,由甲方、乙方、项目公司通过签署承继协议,由项目公司承继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项下作为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仅可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权利义务除外)。

鉴于

1、甲方已就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取得郏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实施。

2、本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PPP实施方案均已由郏县财政局、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论证或审批定案。

3、郏县财政局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费用纳入中期财政规划,逐年列入预算。

该政府付费费用为本合同中结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绩效付费的和,可用性付费以最终审计结果确定的工程总投资和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等财务指标(中标价为准)在运营期分年支付,运营维护付费为通过招标确定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并结合绩效考核在运营期分年支付(中标价为准)。

4、项目公司成立前,乙方系中选社会资本方,由甲方与乙方签署PPP项目合同,详细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待中标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公司后,三方签署关于PPP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项下作为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仅可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权利义务除外),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义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

双方为明确各自在本项目下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1.1术语定义和解释

1.1.1术语定义

本合同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附件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组成部分包括PPP项目合同及附件、采购结果谈判备忘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回复。

项目

指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

中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

指甲方于2020年【】月【】日发布的《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文件

指甲方于2021年【】月【】日发出的《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采购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项目合同(草案)》及其澄清答复等。

投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要求,为投标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投标保证金

指中标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投标义务而支付的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由甲方/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合作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项目合作周期

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开始15年(含建设期2年)的期间。

建设期

指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项目运营期

指自建设期满完工验收后获得运营许可之日起起至项目合作经营期限届满的期间。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3)中标通知书及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5)融资文件;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5)项目运营单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规定。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担保合同

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包括银行、社会信贷机构等。

融资文件

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义务的保函。

项目建设

指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

变动

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项目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项目的更新改造。

竣工验收

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开工日

本项目开工日为项目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终止日

指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贷款资金

本合同所涉及资金及所有贷款仅指用于本项目。

1.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合同背景和目的

1.2.1合同背景

(1)本项目已于2020年【】月【】日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于2020年【】月【】进行了资格审查。

(2)甲方于2021年【】月【】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了《采购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已于2021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1.2.2合同目的

(1)本项目投融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得以满足和到位,以实现项目建设和运营。

(2)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实施提供权利和义务的界限,预防风险发生,确定风险承担主体。

(3)建设期满后,保证本项目资产的顺利移交,实现本项目物有所值。

1.3声明与保证

1.3.1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得到郏县人民政府的充分有效授权,具备签署本项目合同的主体资格。

(2)在本合同签署后,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再与任何其他方签署与本项目有关的、并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

(3)甲方已充分说明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背景,所说明之事项真实、准确并且完整,同时阐述清楚本项目建设目的,并无任何有意掩盖或隐藏之行为。

(4)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5)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2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同时具备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

(2)乙方充分、全面的了解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内容、合同签署背景,并在入场前对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已明确知悉和了解场地状况和建设的条件。

(3)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服务并维护项目资产。

(4)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任何超出甲方能力和责任范围的行为,在保证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公益性,维护项目的公益性本质。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质证书真实、合法、有效,且在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第二章合同主体

2.1甲方主体

2.1.1主体资格

甲方: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郏县人民政府在对行政机构进行调整时,发生主体名称变更的,则变更后的主体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履行PPP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有权对本项目中融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建设项目全过程,以及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的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

3)有权对乙方及其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以及建议对不胜任工作的相关人员予以更换。

4)有权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内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5)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要求乙方提交基础设施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6)在乙方违反PPP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PPP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7)有权享有PPP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2.1.3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PPP合同的规定。

(2)甲方应确保在PPP合同签署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为本项目的建设创造必备的施工条件。

(3)甲方应负责本项目的土地整理和征收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用地。

(4)在向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若因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因,部分批准无法以乙方的名义取得,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列入项目总投资。

但届时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时,不影响乙方在本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5)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其他项目交叉施工的协调,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根据PPP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政府付费。

(7)甲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负责评估并接收项目设施,并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8)应对乙方经营过程实施行业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服务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和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状况等。

(9)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应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10)履行法律、法规及PPP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主体

2.2.1主体资格

乙方:

如乙方股东或乙方进行股权变更,则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若名称变更,则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有权依照PPP合同的约定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获得回报。

(2)乙方有权按PPP合同依法依约确定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并行使本项目相关的投资权、建设权及项目运营管理权等。

(4)在甲方违反PPP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PPP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5)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PPP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6)其他双方确定的权利。

2.2.3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不得违法违约解散项目公司;

(2)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PPP合同及附件规定组织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

(3)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甲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该等监督不得干涉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和PPP合同履行其在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在做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

(5)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6)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

(7)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和保持有关保险,包括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购买或维持PPP合同所要求的保险,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9)有义务接受甲方进行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10)有义务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11)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12)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除PPP合同约定建设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外,按PPP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以及提供养护、维修服务;

(13)应配合甲方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并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4)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PPP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15)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

a.乙方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同或意向书;

c.其他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6)应在约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做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17)应保证为本项目签署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约定不相抵触。

(18)建设项目工程(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PPP合同隐含的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PPP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本项目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应完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和PPP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19)保证甲方的知情权,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管;

(20)应履行适用法律及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3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2.3.1本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其中郏县人民政府授权郏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完成与乙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务。

2.3.2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

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方的出资代表出资【100】万元,乙方出资【1900】万元,甲乙双方的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

2.3.3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乙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应按照工程项目进度及融资要求分批同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足额到位,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5】%股权,乙方享有【95】%股权。

2.3.4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并应当在郏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体注册地址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2.3.5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2.3.5.1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1人、乙方提名4人。

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由甲方提名,通过选举产生。

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由乙方提名选举产生;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部副经理由政府出资代表提名,董事会选聘。

2.3.5.2甲乙双方应分别选派股东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就一般性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

对于乙方转让股权或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等其他重大事项,则甲方享有一票否决权。

2.3.6关于项目公司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后执行。

2.3.7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本合作经营项目的范围。

2.3.8项目公司成立后享有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履行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三章项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

3.1项目的范围

3.1.1项目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

平顶山市郏县城区生态水系建设PPP项目

3.1.2项目内容及地点

项目西起青龙湖,东至双庙河,总长12km,总面积约85公顷。

建设内容:

河道工程;绿地景观工程;便民设施工程等。

建设规模:

青龙湖源头段12.13公顷,山陕庙段1.10km,西关段0.74km,北关段1.30km,北马道段0.55km,东门段0.84km,三立学校段0.80km,南门段2.40km,西门段0.86km,双庙河段1.50km,梨园坑公园旧有水系清淤修复。

3.2经营权

3.2.1甲方依照郏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在项目期限内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并在合作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乙方被授予的权利范围包括:

(1)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负责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

(2)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为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维护与保养;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付费;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上述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3.2.2项目运营内容

本项目运营内容包括护城河的水系维护管理、青龙湖源头段维护管理、水系绿化景观带维护管理、水面维护管理、中水管及截污管网维护管理等(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运营合同为准)。

3.2.2甲方授予乙方之经营权在合作期内系独家、排他的权利。

3.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从事双方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3.3经营权的限制

3.3.1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收费权、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抵押或质押担保,但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且上述抵押或质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合作期届满前一

(1)年。

3.3.2除了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收益权进行转让、质押或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对项目设施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4项目合作期限

3.4.1合作期限

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限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13年。

合作期满后,乙方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若建设期时间调整,则合作期限时间也相应调整,运营维护期不随建设期的调整而调整。

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维护期,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经完工验收合格后可进入运营维护期。

3.4.2期限的延长

(1)在合作期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期限进行调整,合作期限相应延长:

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项目建设、运营中断的;

③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建设、运营中断的;

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本项目的建设、运营中断,实际合作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

⑤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

(2)延长合作期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合作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不同意延长合作期。

3.5期限的结束

合作期满,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自行决定存续或者解散清算。

第四章前期工作

4.1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4.1.1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规划选址(如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勘察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及审查、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施工图编制、项目概算审核、PPP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等工作,必要时乙方应予以协助。

4.1.2甲方负责实施项目用地涉及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附属物清理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投资估算表范围内的)由乙方承担,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4.2前期费用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设计咨询、造价咨询、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编制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预算编制费及工程建设监理费等其他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上述费用,已经发生的,经政府和第三方最终审计结果出具且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向乙方提交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符合项目公司入账标准的相关费用凭据后3个月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未发生的由项目公司收到相关主体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支付。

对于未发生的费用由费用接收的第三方、甲方、项目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约定费用支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4.3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4.3.1甲方针对前期工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4.3.2甲方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4.3.3甲方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合理诉求,提供其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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