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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概念: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形式的多样性决定着财产风险的多样性

广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等,其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

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益、信用和责任等。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有形财产中的普通财产。

财产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而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的分类

我国将财产保险分为三类:

1)财产损失险包括一下几类:

(1)财产损失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

(2)家庭财产保险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3)运输工具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4)货物运输险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及各种附加险和特别约定

(5)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6)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

(7)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附加责任险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等;独立的险种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险等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1.保障范围

可保财产: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

(1)市值变化较大的或受某些风险的影响较小,如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

(2)为满足特殊行业需求的,如铁路、桥梁、堤堰、码头等

不可保财产: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如土地、矿藏;

(2)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如票证、文件、技术资料;

(3)违法违章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

(5)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等。

2.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保险责任

财产险基本险

财产险综合险

财产一切险

保障

范围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曼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2)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水箱、水暖管爆裂责任(但不包括锈蚀引起的水箱、水暖管爆裂损失)

(4)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责任

除了前两个险种的范围外还保障了水箱、水管爆裂责任;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中断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即除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属保险责任。

保单

责任

列明责任式保单,即只有列明的保险责任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列明责任式保单,即只有列明的保险责任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列明除外责任式保单,除了除外责任之外的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

如盗抢险;暴风、暴雨、洪水条款;雪灾、冰凌条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条款;雹灾条款;水暖管爆裂条款;破坏性地震条款等。

矿下财产条款;露堆财产条款;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条款;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等

(2)除外责任

财产基本险

财产综合险

除外

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5)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

按照账面原值确定、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按照其他方法确定,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账面余额确定。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4.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1)投保险种包括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和一切险;

2)房屋的建筑结构

3)使用性质使用性质分为工业、仓储、普通三种

4)地理位置

5)周围环境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7)历史损失数据

市场竞争因素

5.企业财产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

施救、抢救、保护费用

全损

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准;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以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现时的账面余额,赔偿金额不超过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为限,反之,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金额以后者为限;

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金额以前者为限

该项费用损失与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计算公式:

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施救保险财产/全部被施救财产)

部分

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1.适用范围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2)特约承保财产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上述财产

存放在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

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3)不可承保财产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2.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3.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2)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3)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4)盗窃及入室抢劫。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地震;

(4)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4.保险金额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5.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第一险位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一般是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1)保险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

保险人用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储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限满时将所缴纳的保险储蓄金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

(2)保险储蓄金计算方法

保险储蓄金计算的依据是家庭财产综合险对应的费率和承保当时的银行利率,计算公式为:

保险储蓄金=保险金额*储金率

储金率=银行利率/保险费率

7.家庭财产附加险

附加险为盗抢险,承保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对保险财产的损失,须有明显的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节机器损坏保险

1.概念: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保险机器设备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2.特点

(1)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2)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3)停机退费的规定:

即被保险设备连续停机3个月以上的时间,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规定的返还比例为:

3个月—5个月退费15%;6个月—8个月退费25%;9个月—11个月退费35%;

12个月退费50%。

计算公式为:

应退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率*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

例如保额为5000元,年度费率为1%,6个月的停机则应退还的保险费=5000*1%*25%=1250(元)

3.保险标的

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等;但要剔除一些易耗品及超负荷、超负载的设备。

4.保险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5.除外责任(了解一下而已)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火灾、爆炸;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机动车碰撞;

(10)水箱、水管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6.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费、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

7.保险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一台设备或一条生产线为一个风险单位的,因此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每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确定的。

8.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金额可用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价值方式换置受损机器,还可以用修理的方式赔偿受损机器。

修理费用的赔偿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受损零件的赔偿不扣除折旧,但要扣除残值

全部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

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实际价值赔偿,赔偿金额=实际价值-免赔额-残值

第五节利润损失保险

1.概念

利润损坏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营业前状况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受灾的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

2.特征

(1)利润损失保险所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必须在足额投保财产保险并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的基础上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3)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从赔偿中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而由于被保险计划不周、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政府法令造成的利润减少及由于市价下跌、产品质量低劣、产品积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3.保险项目

(1)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2)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3)工资;(4)审计师费用.

4.除外责任(了解而已)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保险人签发的与利润损失保险相关联的财产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

5.赔偿期

赔偿期与保险期限不同,保险期是指保险单规定的起讫日期,只有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能负责赔偿;而赔偿期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到恢复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二者关系如下

6.保险金额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企业上年度的销售额加上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基础计算的

第九章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

1.概念及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为修复;赔偿时通常设有绝对免赔额;机动车辆保险续保时有无赔款优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法定保险方式。

2.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一般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有以下几种:

1)全车盗抢险:

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三个月让然未破案的损失。

2)玻璃单独破损险: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3)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自然损失险: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6)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上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相应民事责任。

相应附加条款有如下几种:

1)车上责任险条款

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必要、合理的费用

2)无过失责任险

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返还的费用,保险人根据规定赔偿。

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1)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碰撞事故

3)非碰撞事故:

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

4)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上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相应民事责任。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2)按投保时的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率影响因素

(1)从车的因素:

1)车辆类型;2)使用性质;3)车辆新旧;4)车辆安全配置;5)厂牌型号;6)主要行驶区域;7)排气量;8)停放地点

(2)从人的因素:

1)性别;2)年龄;3)违章肇事记录;4)驾龄;5)索赔记录;6)婚姻状况;7)驾驶员数量;8)职业;9)健康状况;10)个人嗜好和品行。

5.保费计算:

见书245——247

(1)车损险保费计算

公式:

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例题:

购买一辆进口轿车,用作非营业性车辆,其购置价格为24万。

该车主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则该车辆的保费为:

该车保费=600+240000*1.2%=3480元

(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计算

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为固定费率,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费率是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确定的。

如汽车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及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和100万至1000万元以内。

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

当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100万时,则按照基本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算;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100万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是50万元的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计算公式如下:

保费=N*A*【1.05-0.025*N】/2

其中A=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N=投保限额/50万元

例题:

某甲拥有一台非营业的上海别克轿车,现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万,则其保险费计算如下:

A=1820元;N=300万/50万=6

则保费=6*1820*【1.05-0.025*6】/2=2.7*1820元=4914元

第二节船舶保险

1.概念

远洋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种,

全损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主要保险责任为一下几个:

(1)海上风险,指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的海上灾难;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4)抛弃货物;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7)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8)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9)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10)任何政府当局当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保险责任包括: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3)碰撞责任;(4)共同海损和救助;(5)施救费用;(6)其他费用,如诉讼费用等。

2.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包括:

1)船员和船长的配备不当;2)船舶的装备不妥;3)货物配载不当。

(2)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3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为:

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指以时间作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

定期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短为3个月。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地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

(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开始,至目的地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4.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

(1)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地港日期超过2个月后,尚未得等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章程进行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从事合法营运和合法航运作业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第三节飞机保险

1.飞机保险的概念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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