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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

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

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

区项目:

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

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

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 2006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56 年 2 月 19 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

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 2 亿元。

本合签订后

30 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 2100 万元人民币(含已

交的意向保证金 100 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 2——10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100 万元人民币给

甲方;

2、第 11——20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350 万元人民币给

甲方;

3、第 21——30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400 万元人民币给

甲方;

4、第 31——40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450 万元人民币给

甲方;

5、第 41——50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500 万元人民币给

甲方。

从 2006 年开始,每年 10 月 31 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

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

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

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

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

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 2004 年 8 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

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

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

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

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

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

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

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

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

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 1000—1600KVA 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

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

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 10 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

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

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

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

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

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

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

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

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

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

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

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 5 年

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 600 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

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 5000 张参观梅

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

(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

遗产、AAAA 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

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

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 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

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

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

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

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

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

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 5 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

于 3000 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

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

第一期承包金 2100 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

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 30 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

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 5 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 2 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

人民市 100 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 5 年,甲方

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 100 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

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

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

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 15 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

手续。

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

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

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

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

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

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

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

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

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

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

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

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

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

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

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

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

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

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

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

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

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

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

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

战略 20 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100 万元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

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

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

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

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

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

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

满后 90 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

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

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

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

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

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

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

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

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

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

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

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

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

甲方开户名称:

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

旅游开发总

体规划)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新化支行

帐 号:

1913010429024918051

开户地址:

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二 00 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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