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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研究

海域劃界論大葉大學廖文章老師編

一、島嶼與海域劃界

(一)島嶼():

1975年《非正式單一協商稿》132條(公約121條)

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3、岩礁(),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ExclusiveEconomicZone-EEZ)和大陸礁層(ContinentalShelf-CS)。

並不是所有島嶼都可享有CS和EEZ。

有些島嶼即使地處孤海之中無須與它國劃界,仍須受這項規定的限制。

判斷島嶼是否可享有CS和EEZ的標準是「質」而不是「量」,所以,島嶼的自然和人文條件將成為決定可否享有CS和EEZ的重要依據。

沒有量化客觀標準,只能從「質」化標準——「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來尋找構成「岩礁」的線索。

第121條規定採用的是「雙重否定」即:

不能……不應,可推論:

凡是不符合這兩個標準中任一標準的岩礁,都不應享有EEZ或CS;只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的岩礁,才可享有。

第1、「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是指「不能居住」還是「無人居住」?

第二、所謂「維持人類居住」又是什麼含義?

究竟維持多久才算符合第3款的規定?

似乎要視這個岩礁資源的多寡而定。

又牽扯到第3款的第二項標準,即「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的能力。

首先:

維持這個岩礁的經濟生活所依賴的資源,究竟是應該,還是可以包括岩礁附近水域中的資源?

任何一個岩礁,只要它符合第121條第1款有關「島嶼」的定義,它至少就可以享有領海,因此,我們很難決定一個岩礁本身的資源是否應該包含它12浬領海內的資源?

一個依靠領海豐富漁場維持其經濟生活的岩礁,就可以據此主張領海之外CS中的石油。

它可以利用領海內的資源作為「跳板」輕易的滿足條件

第三、「本身的經濟生活」是否應該包括把昔日的荒礁變成高價不動產的情形?

第四、如果一個可以維持人類居住的岩礁本身只有有限的資源,而投資開發這些資源又時,這樣的岩礁是否可以主張它可以「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呢?

如下解釋:

1、這個岩礁必須能夠在相當長時間內維持人類居住,即能居住而不代表一定有人居住;

2、岩礁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所需的資源必須僅限於其本身所產,而不包括其領海內及借助外力從外地輸入的資源;

3、開發岩礁本身的資源必須符合經濟原則,而判斷是否經濟的標準應該依照爭端發生時當地的標準來認定。

二、島嶼的劃界效力:

(一)島嶼享有全效力()

通常,位於一國領海內、接近於大陸的島嶼,被視為該國海岸的一部分,劃界時分格陵蘭(Greenland)CS的協議中,把領海外線內的島嶼一律作為基點。

(二)島嶼獲得部分效力()

1、島嶼獲得一半或更少部分效力。

島嶼位於其所屬國本土領海外不遠處。

這種島嶼位於其所屬國領海的外線與假想中線(即所屬國本土與相向鄰國之間所劃的中線)之間,往往獲得部分效力。

1982年突尼西亞與利比亞案,法院即因突尼西亞外海有

(1)(KerkennahIslands)的存在而給予該島的劃界效力,而克肯納島面積65平方英里人口15000人,接近陸地其最遠處22浬最近處11浬。

Figure:

Tunisia-Libyacontinentalshelfboundary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疆界

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海洋劃界案中,

(1)無人居住的島(IsletofFilfla)不予計及即獲得零效力。

它是一塊岩礁,面積微不足道,獲得零效力自然合理正常。

十七位法官一致同意。

其次,

(2)馬爾他是一個,在劃界時卻只獲得部分效力,不得不引起深思。

國際法院在劃定調整線時,曾假定馬爾他不存在,而在義大利西西里島和利比亞之間劃出一條假想的中線,作為初步中線向北調整的上限。

這條假想中線和實際調整線的距離,是假想中線和初步中線的距離四分之一。

也就是說,如果把馬爾他看作是屬於義大利的島嶼,則假想中線代表馬爾他獲得零效力,初步中線代表馬爾他獲得全效力,相應的實際調整線代表馬爾他獲得的效力。

實際上,這種處理方法反映了(3)利比亞和馬爾他兩國的對比對確定兩國間大陸礁層界線的重要作用。

法院測量了馬爾他相關海岸的長度,並用以與利比亞的海線長度相比較,兩者間之比例為24海浬比192海浬,意即大約1比8。

法院表示兩國海岸線長度差距頗大,理當調整暫時中線,以使利比亞享有較大的CS。

但法院認為此一調整不應憑藉任何數學意見而作成,調整的基楚應是整個劃界區的「整體地理環境」(generalgeographicalcontext),顯見依海岸線之相對長度作比例分配是考慮的重點之一。

圖四:

利比亞和馬爾他大陸架劃界圖。

引自周健,《島嶼主權和海洋劃界》。

2、以「飛地()」方式處理島嶼,島嶼只享有適當的海域,這種做法常見於以下兩種情況:

島嶼位於兩國海岸的中間線或在中間線的附近,在劃定中間線時,不以這種島嶼作為劃界的基點,但允許其享有適當的海域。

1971年8月20日義大利和突尼西亞關於劃分兩國之間大陸礁層的協議中,義大利與突尼西亞海岸相向,義大利的四個小島即蘭皮恩島(Lampedusa)面積近1平方英里、利諾薩島(Linosa)2平方英里、蘭佩杜薩島(Lampione)3平方英里和潘特萊裏亞島(Pantellenia)32平方英里,在兩國本土海岸的中間線附近,其中利諾薩島位於中間線上,其餘三島位於中間線偏向突尼西亞的一側。

劃界協定中,除賦予蘭皮恩島12海浬寬度的海域外,其餘三島都獲得了13海浬寬度的海域。

這四個島嶼都沒有被用作為劃界的基點,但享有了適當的海域。

一個國家的島嶼遠離其本國海岸,越過中間線位於另一相向或相鄰國家的海岸附近,這個島嶼往往不作為劃界的基點,但可以在它國的海域擁有適當的海域,實際上是它國海域內被包圍的「飛地」(enclave)。

稱這類島嶼是「位於中間線的島嶼」,他認為,「如果一般的原則是島嶼擁有獨立CS,那麼這些靠近它國海岸的島嶼就不能僅僅由於它的地理位置,被剝奪權利」

Figure:

Italy-Tunisiacontinentalshelfboundary義大利-突尼西亞大陸礁層疆界

1977年英法CS仲裁案中,除有爭議的大西洋區外,另一區是布列頓—諾曼灣區。

海峽列島(Islands)屬於英國的領土,距離法國本土海岸為6至16浬,位於布列頓—諾曼灣這一內凹的海灣內,遠離英國本土而距法國很近,位於英法兩國中間線靠法國的一側。

英法兩國領土的共同延伸形成英吉利海峽,兩國原則上都同意以中間線劃界。

但英國主張中間線應劃在之間,海峽列島面積為19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達13萬人,在劃界中應當起作用、發揮效力,應享有本身的大陸礁層。

而法國認為中間線應以為基點,不考慮海峽列島的地位,這樣才能達到公平的結果。

仲裁法庭在綜合考慮海峽列島的政治、經濟、地理情況及其對兩國航行、防務和安全等方面的影響之後,做出裁決認為:

在海峽列島地區應適用習慣法,而根據習慣法在適用領土自然延伸(naturalprolongation)的同時,也要確保疆界符合公平原則。

它指出,自然延伸原則不應該被忽略,但也絕不應將之視為絕對的原則。

此一原則的被適用,應該同時考慮其他法律與衡平上的相關因素。

法院特別降低了地質意義上自然延伸的地位。

英國方面稱,赫得深海(HurdDeep)以及赫得深海褶皺區(HurdDeepFaltZone)應可構成英、法之間大陸礁層的一部分天然界限。

但是法院發現英國曾經在它與挪威間劃定大陸礁層界線時,同意忽略挪威海溝(NorwegianTrough)的存在。

而赫得深海區與赫得深海褶皺區在和挪威海溝相比較下,實在只是很輕微的地質結構上的褶皺地帶。

法院堅稱,赫得深海-赫得深海褶皺區若被賦予劃界上的重大意義,「將與近年來整個大陸礁層劃界的國家實踐趨勢相違背」。

只有重大的中斷才能認定是劃界中的「特殊情況」。

因此一個衡平、公平、合理的結果才是最終追求的目標,換言之,任何相關因素不論是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或島嶼的存在,都是值得重視的考慮因素之一。

但也不應將之絕對化,而造成一個被扭曲而顯現出的結果。

英法兩國本土海岸相向,長度大致相等,這樣兩國的疆界應是中間線,而且中間線的兩側、不論那一邊留給每一當事國的大陸礁層都應大致相等,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雖然海峽列島的存在打亂了地理的平衡,但如果在劃界時全部考慮海峽列島的自然延伸,對法國會產生顯然的不利而造成明顯不公平的結果。

因此,為在某種程度上糾正這種不公平,法庭裁定劃兩條線:

一條是兩國大陸海岸的中間線,作為初步界線;另一條是在海峽列島的西面和北面劃出的離海峽列島漁區已確定的基線12海浬處的一條線。

這樣,海峽列島大陸礁層就成了法國大陸礁層裏面的一塊英國「飛地」(enclave)。

Figure:

France-UnitedKingdomcontinentalshelfboundary

法英大陸礁層疆界(引自《TraitéduNouveauDroitdelaMER》)(澤西島)

(三)島嶼獲得零效力()的情形

劃界實踐中,基於達成協定的目的,對面積很小的無人小島、主權有爭議的島嶼或遠離本土大陸、對本國並不重要的島嶼,有時不給予其效力。

1、極小的島嶼或荒礁在海洋劃界時往往不被賦予效力。

國際法院在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案表示,無人居住的小島Filfas即受到完全之忽略,即使它是位於馬爾他的直線基線內。

2、當島嶼的主權歸屬發生爭議時

1974年伊朗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劃界條約中,界線劃在霍爾木茲海峽附近,波斯灣中有小島阿不木茲(AbuMusa),因為其主權在伊朗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爭議之中,所以劃界時雙方同意不以該島作為劃界基點,給予該島零效力

釣魚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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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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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東海北部大陸架劃界問題研究

據估計釣魚島(日本稱)周圍海域石油儲存量約30-70億噸。

東海海域十分遼闊,東西寬300-500公里,南北長1300公里,總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

劃界原則的分歧:

地質因素,沖繩海槽的地位

(一)有利中方的論點:

1985年幾內亞和幾內亞比索海洋劃界仲裁案。

幾內亞比索贊同等距離方法,幾內亞反對。

法庭認為,方法只是許多方法中的一種,人們沒有義務給它以的地位。

即使它由於其科學性和比較容易適用,而被認為具有某種固有的價值。

選用劃界方法的惟一目的,就是在盡可能適用有助於達成公平結果的客觀因素的情況下,將海域劃分成屬於不同國家的領土。

任何求助於事先選好的方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相反,它所要求的是客觀的法律推理,而使適用的方法只能是這種推理的一個結果。

同樣地,在1985年利比亞和馬爾他案中國際法院也指出,「由於等距離線是以接近原則為基礎的,單純的等距離方法僅受海岸突出點的支配。

因此,可能會把應該計算的海岸長度遺漏了,同時,僅僅由於海岸形狀的關係就使其中一方受到不恰當的影響。

」「等距線不是惟一適當的劃界方法,也不能成為唯一被允許的起點。

」(Itisneithertheonlyappropriatemethodofdelimitation,northeonlypermissiblepointofdeparture.)

只要地質情況適合,自然延伸的確可能在公平劃界時發揮重要作用。

大陸架「劃界」()不是(共同)「分配」(apportionment),劃界是確立原則上已經屬於沿海國的區域的疆界,而不是「重新」()確定該區域。

也就是要將本來就屬於某一國家的大陸架明確地劃歸該國所有。

衡平原則不能「自然」(),不能使一個未靠海之國家亦擁有大陸架,或使一個海岸線較長之國家擁有與海岸線較短之國家相同之大陸架區域;對於自然之不平等並非衡平原則所能改變或救濟

沖繩海槽與帝汶海槽之比較(有利中方)

海槽名稱

沖繩海槽

帝汶海槽

長度

620浬

625浬

寬度

65-100浬

70-100浬

深度

500-2717公尺,其中

1/2的面積超過1000公尺,

1/5的面積超過2000公尺

500-3200公尺,其中

2/3的面積超過1000公尺,

1/4的面積超過2000公尺

大陸架周圍的平均深度

90公尺

95公尺

注:

資料來源,作者編引自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

趙理海先生認為中日劃界與澳洲和印尼的劃界有許多相似之處。

首先,從地質構造上講,沖繩海槽和帝汶海槽屬於大陸地殼過渡的構造帶,海槽兩側的地質構造性質迥然不同。

其次,中日劃界和澳印劃界都涉及大陸國(中國和澳洲)與島國(日本和印尼)。

前者有一個從其海岸延伸下來的大而淺的地質上的陸架,而後者則是在向海的短距離內即面對深達2000公尺以上的海槽。

第三,兩種情況都是相向海岸之間的劃界,且有關國家的海岸大致平行,大陸面向一系列水缺口打斷的島嶼鏈條。

第四,有關國家的主張類似,大陸國(中國和澳洲)主張自然延伸;而島國日本和印尼則無視海槽的存在,堅持中間線原則。

加以《公約》規定切斷大陸架的標準深度為2500公尺,而沖繩海槽的深度已達2940公尺,是當然的中國大陸架和日本琉球島架之間的分界線。

馬英九先生曾在1980年詢問過先生,到底這個沖繩海槽在地質上是屬於「塊」(crust)?

還是「塊」(continentalcrust)?

這個問題在過去是決定誰擁有大陸架的重要因素。

艾默利當時是認為沖繩海槽是一個「傾嚮往海洋發展的海洋盆地(oceanicbasin)」。

如此一來,琉球根本就不是東海大陸架的一部分。

換句話說釣魚臺列嶼與琉球群島的地質分屬大陸塊與海洋塊,具有顯著差異。

荷蘭學者諾德霍爾特(H.SchulteNordholt)也認為:

「琉球群島被切離了東中國海的大陸架,這是被普遍同意的。

」(……itisgenerallyagreedthattheRyukyuIslandsarecutofffromthecontinentalshelfintheEastChinaSeabytheOkinawaTrough.)

冰島和挪威揚馬延(JanMayen)之間大陸架主權權利爭議問題以尊重專業解決的經驗,即由三名成員組成的調解委員會,並根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專業地質調查團的報告,確認揚馬延島周圍陸架不是冰島大陸架的自然延伸部分。

重點:

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成比例方法是指在海岸線長度明顯不等的沿海國之間劃定海域疆界線時,使用等距離線或中間線方法劃出的一條臨時疆界線,在劃界區域的有關國家海岸線長度(distortion)。

這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1985年利比亞和馬爾他大陸架劃界案,法院以14:

3票通過的判決中指出,「必須避免,在屬於沿岸國家大陸架區域的範圍,與依照海岸線一般方向測算的海岸相關部分長度間,有任何過度的不相稱」(theneedtoavoidinthedelimitationanyexcessivebetweentheextentofthecontinentalshelfareasappertainingtothecoastalStateandthelengthoftherelevantpartofitscoast,measuredinthegeneraldirectionofthecoastlines.),比例性因素也列入法院考慮的情勢因素之一。

馬英九先生認為:

「中日相關海岸線長度之比,將要被用來評價嚴格適用某種特殊的劃界原則所可能導致的不公平,或者用來指導公平劃界應該達到的均衡範圍。

」諾德霍爾特(Nordholt)也認為:

「中日東海北緯30度以南的大陸架劃界應根據成比例原則。

」韓國學者白珍鉉也認為:

「中日兩國在東海的海岸線長度之間的顯著差異,是大陸架劃界的相關因素。

1984年美加緬因灣案,1985年利比亞和馬爾他大陸架劃界案,亦因兩國「海岸線長度」(thelengthofcoastline)的「明顯不相稱」(considerabledisparity)對比,對確定兩國間大陸架的界線發生重要作用。

自然延伸原則系根據地質學上大陸架是國家陸地領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陸架和陸地在形態和地理上構成一個單一體的自然事實,因而從法律上確認海底區域,實際上可以被視為該沿海國已經享有統治權領土的一部分,從而理所當然地屬於沿海國的管轄範圍。

1969年的北海大陸架劃界案,國際法院也作此表示:

......leaveasmuchaspossibletoeachPartyallthosepartsofthecontinentalshelfthatconstitutedanaturalprolongationofitslandterritory.自然延伸原則是國家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的根據,這種權利是從國家主權引伸出來的,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

可見,自然延伸原則是大陸架法律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它體現的是一種天然歸屬的公平。

這意謂,沿海國根據對其陸地領土的主權,並作為沿海國為了探勘和開發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其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的擴展,對於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到海中或海下的大陸架區域的權利,事實上(ipsofacto)並自始(abinitio)就存在,這是一種「固有權利」(inherentright)。

個人以為中國東海的海岸線長達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島面向東部的海岸線總長度僅為380公里,比例約為2.37:

1。

如果把成比例因素適用於此區,亦有謂比率約為64.3%:

35.7%,即約1.8:

1。

按照成比例原則,雖不能即以數學推論中日在東海南區大陸架面積之比即為2.37:

1,若參以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案,該案海岸線長度之比為8:

1,而馬爾他島(國)劃界效力為四分之一,所獲大陸架之比為利馬3.8:

1,法院認為已符合「比例檢驗」(proportionalitytest),法官施書博(Schwebel)認為:

可以確信,法院根本沒有作明確的比例計算。

它認為當事國的相關海岸和所獲得的大陸架區域之間,就「大致估計」(broadassessment)而言,最後所劃的邊界線沒有造成明顯的不成比例,顯然比例性因素作用並不明顯。

中日案若以1.185:

1作為日本可請求之高限,再輔以自然延伸、人口懸殊比例等,再向日方調整,而以2.37:

1為中方請求之高限,在此二初步假想中線間之區塊協議出一條最終確定界限,其中線正巧亦為約1.8:

1之界限。

若協議不出一條確定界限,則可以在該區成立共同開發區。

中日雙方雖對共同開發制度的採用已有初步共識,但對具體的區域設定則有較大差距。

中方主張應設在爭議區域內,即日方所謂的中間線以東至沖繩海槽軸線中方自然延伸終點。

日方則主張設在橫跨中間線附近的海域。

(二)不利的論點:

1993年丹麥格陵蘭和挪威揚馬延海域劃界案,國際法院強化了中間、等距線的先行運用角色。

「作為大陸架劃界步驟的開始,國際法院認為,或依1958年《大陸架公約》之第六條或依關於大陸架的習慣法,

(1)先行劃出一條中間線作為臨時性的劃界線,然後再考慮是否存在特殊情況要求進行調整或進行另外一種劃界,這樣的做法是適當的。

海洋法學者麥克雷(McRac)指出:

如果海槽本身是這樣的性質,在陸架的地質上構成裂隙,從而表明一個國家自然延伸的,它就可能是適當的邊界。

這一裂隙必須是被假定為,表示

(1)一國陸架的終止和另一國陸架的開始。

在大陸架的必要的地質連續性沒有中斷的情況下,沿著海溝而不是等距離或中間線的一條邊界可能是適當的,以便促成公平劃界。

如果大陸架被認為是連續的,那麼根據現今的國際法,人們便再不能有效的引用任何特徵來支援其關於自然延伸原則並旨在為一個確定自然分界的劃界提供依據的主張。

1982年突尼西亞和利比亞案,國際法院首先強調

(1)1969年判決「並沒有認為公平劃界和確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義語」「那種認為在所有案件,或大多數案件中都可能找出當事國各自領土的自然延伸之間的界限的想法是錯誤的。

」因此,僅管自然延伸「在廣義上確定了沿海國權利的……範圍,但當確定一國和其鄰國權利間的確切範圍時,它本身可能是不夠的,甚至是不恰當的。

」該案中突尼西亞主張的的黎波里塔尼亞海溝(TripolitanianFurrow),是兩國間「一條真正、自然的海底邊界」,該海溝包括約60公里長、15公里寬、300-450公尺深的賈勒法海槽(JarrafaTrough)和長約300公里、最深處795公尺的的黎波里塔尼亞海槽(TripolitanianValley)。

但法院在審查後認為,

(2)該特徵並不構成一個:

「明顯的海底的,從而能毫無疑問地指出是兩個分離的大陸架或兩個分離的自然延伸的界限。

」(amarkeddisruptionordiscontinuanceofthesea-bedastoconstituteanindisputableindicationofthelimitsoftwoseparatecontinentalshelves,ortwoseparatenaturalprolongations.)因此,(3)佩拉傑地塊(PelagianBlock)的海床是由兩國共同的自然延伸構成的單一大陸架。

1985年國際法院在利比亞和馬爾他案中,第一次明確指出「既然法律的發展允許一個國家可以對從其海岸量起直到200浬的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而不論其相應的海床和底土的地質特徵如何,那麼在此距離內,就沒有理由賦予地質或地球物理因素任何作用。

三、海洋法上共同開發制度:

關鍵詞Keywords:

共同開發Jointdevelopment、共同礦藏Commondeposit、主權權利Sovereignrights、臨時安排Provisionalarrangements、公平解決Equitablesolution、一個單獨聯合體Asingleunit、持續利用Sustainableuse

自1945年美國《杜魯門宣言》(TrumanDeclaration)後,全球掀起了「藍色圈地運動」,對海岸毗連的「大陸架」(continentalshelf,臺灣向來譯為大陸礁層,聯合國正式譯文則為大陸架)的「海床和底土」(sea-bedandsubsoil)的自然資源主張權利。

而1982年《海洋法公約》(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後,因「專屬經濟區」(exclusiveeconomiczone-EEZ)的出現,昔日為公海的世界海洋面積的1/3,即約1.3億平方公里被納入國家200浬的主權權利範圍內。

很多具有油氣等資源潛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為國家權力主張的「區域」(overlappingarea)或是「爭議區域」(area)。

據統計,全世界約有420餘處需要劃定的「海洋邊界」(maritimeboundary)。

關於重迭EEZ與大陸架,劃分界線是一種選擇但不是唯一。

相關國家可以訂立「合作安排」(co-operativearrangements)開發與管理劃界區域資源。

國家所以願意進行合作安排主因:

(1)石油與天然氣特質使然,有時單方面開發對跨界資源或重迭區域之礦藏會造成不利影響。

(2)共同開發可減少投資成本,提高生產力與效率並便利技術移轉。

(3)國家急需油氣資源等經濟因素,促使相關政府考慮從開發獲益,不至於因劃界問題而遷延不進,甚至影響相關國家間之和睦關係。

(4)共同開發之相關國家可以擱置主權爭議,但並不放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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