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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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使用单位:
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兼管机构:
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特种设备隐患: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8主要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
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点,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2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确保其能正确履行职责。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包括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管理记录等。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满足有关法规要求。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式颁布实施。
4.4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5使用单位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特种设备、全员参与、从设备采购到报废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工作体系。
明确隐患分级排查、整改、监督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都作出明确规定。
4.6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做好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和区域监管巡查。
4.7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效果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定,对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开展安全评价。
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绩效水平。
5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素
5.1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5.1.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设备特点及核心业务,制定文件化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方针,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5.1.1.1方针内容应体现:
——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特种设备危险特点;
——预防设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持续改进。
5.1.1.2方针的传达、评审与修订
使用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员工传达所制定的方针,并使员工熟悉和理解。
应当定期对方针进行评审,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方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
5.1.2管理目标
5.1.2.1目标的设立
使用单位应设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目标应与安全管理方针相一致,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并能够量化分解至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实施。
5.1.2.2目标的实施
使用单位应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保证实施,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5.2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
5.2.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并应当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层人员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2.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拥有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2.3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所有参与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5.2.4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种类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可单独成册,或包含在本单位总的管理制度中。
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内容:
(1)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及使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4)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制度;
(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停用、报废)制度;
(7)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自行检查制度;
(12)特种设备运行(日常使用,包括停、开机,运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4)运行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6)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管理制度;
(17)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8)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特殊设备的管理制度。
5.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种类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规程内容应包括各类设备的操作参数,方法、安全要点、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
5.2.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管理和岗位操作的实际,定期分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5.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主动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信息和安全状况信息,并在内部及时有效地作相应传达。
5.2.8使用单位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基层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5.3作业人员
5.3.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种类和使用特点,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2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培训工作应有工作见证。
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5.3.3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5.3.3.1锅炉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司炉工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人,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当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持证人员可按70%计算。
5.3.3.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对于连续运行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其化工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生产岗位每班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5.3.3.3压力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的种类,每班应配备不少于1名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巡线人员应持证上岗。
5.3.3.4电梯:
货梯、医用电梯和其它确需人工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5起重机械: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6厂内车辆: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7大型游乐设施: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4安全管理档案
5.4.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5.4.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2)有关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管理台账;
(4)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隐患管理台帐及有关整改确认资料;
(6)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7)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其它相关工作见证资料。
5.4.3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种类,分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阀管理台账,并绘制有较为直观、准确的特种设备分布示意图。
台账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
设备名称、设备位号(或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主要参数(额定起重参数、压力、介质、尺寸、制造单位、产品编号等)、检验信息(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状态情况等。
——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
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持证项目等。
——安全阀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
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整定压力、校验单位、校验报告编号、下次校验日期等。
5.4.4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机一档。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的记录与报告;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制造质量证明书、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记录。
(7)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等)。
5.4.5使用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记录;
(4)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记录。
5.4.6安全技术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
安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2年。
5.5岗位安全责任制
5.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5.5.2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5.5.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5.6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
5.6.1使用单位应当选购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用于生产。
5.6.2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查验设备随机资料,并对实物进行检查。
5.6.3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必须妥善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
5.6.4对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制造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5.6.5气瓶使用单位应对瓶装气体供方进行评价,应选用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气体。
气体到货后应当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有关充装、警示、检验等标识齐全有效后方可使用。
5.7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5.7.1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5.7.2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有关设备资料,配合安装单位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手续,督促并支持安装单位依法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5.7.3特种设备改造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7.4特种设备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5.7.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完毕,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设备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相关特种设备档案。
5.7.6应依法进行监检而未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不应接收相关设备或将相关设备投入使用。
5.7.7经改造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8.1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5.8.2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5.8.3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5.8.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注:
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8.5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附录A.6),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设备转让或出租;
——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
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
经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5.8.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
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5.8.7危险化学品气瓶(含车用气瓶)应当在办理登记后,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悬挂电子标签。
5.9现场运行管理
5.9.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设备运行管理。
5.9.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5.9.3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不方便实施的,应当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明确标示特种设备身份。
5.9.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9.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清洁、通风、温度等环境条件。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条件。
5.9.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9.7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推广视频监控,充分运用电子监管手段,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5.9.8液氯、液氨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5.10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
5.10.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制定的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类设备各级人员的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和周期,并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外部检验。
5.10.2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
5.10.3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确定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设备。
重点监控设备至少应包括《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特种设备,以及按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单元内所包括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制定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控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确检查责任,每三个月至少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5.10.4电梯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
要求维保单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要求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应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
维保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0.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合理配置维修保养人员,确保在接到故障通知后,能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的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5.10.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大型游乐设施应按照《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2007)维护保养。
5.10.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5.10.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10.9各项检查均应作出记录,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应形成报告。
检查记录或报告应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5.10.10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10.11对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进行处理。
对于危化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当进行介质置换,确保安全。
5.11定期检验
5.11.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申报表格式见附录A.7)。
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
申请检验后,应向检验检测机构索取申请检验回执。
5.11.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并告知检验人员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检验人员的现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应有相应工作见证。
5.11.3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5.11.4在定期检验后,应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检验结束通知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11.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12特种设备隐患治理
5.1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监督责任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
5.12.2对在本单位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和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见附录A.8),建档管理,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及隐患发现来源、处理结果。
5.12.3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
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
5.12.4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验)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
对于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书》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结果通知单》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相关安全监察或检验检测机构确认。
5.12.5对于因生产等原因不能(或难以)及时整治的隐患,使用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的、难以容忍的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其它严重程度的,应当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整改期限。
监控措施经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经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重大隐患的监控方案还应报告发现该隐患的安全监察或检验机构备案。
隐患监控时发生事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5.12.6对于仅依靠本单位力量难以消除的隐患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隐患,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协助消除。
5.12.7对于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12.8隐患整改和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5.13事故应急管理
5.13.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与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及相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5.13.2使用单位应在本单位应急事故预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特种设备专项预案。
5.13.3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并配备满足事故处置需要的救援人员,做好物资准备和资料准备。
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区域专项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当地政府及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调度。
5.13.4物资准备主要包括抢险防护用品、专用工具、安全检测仪器、通信设备和器材等其它救灾物资;
资料准备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和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应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最近区域事故应急救援特殊装备资源、政府有关部门救援支持联系电话等。
5.13.5使用单位要按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