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武高速路基桥涵试验检测实施细则已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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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武高速路基桥涵试验检测实施细则已修改

第一篇桂武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1.目的和依据

1.1、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试验检测任务,完善试验检测流程,细化试验检测内容,确保工程质量优良,依据本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办法、规定,结合本项目路基、桥涵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凡在本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1.3、本办法依据的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办法、规定若有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2.组织机构的建立及职能要求

2.1本项目试验室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各监理处试验室、及各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组成。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对各监理处、承包人试验室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监理处试验室负责对所管理的各承包人试验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承包人试验室负责完成本施工标段内的试验检测工作任务。

2.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

2.3、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的建设规模、试验设备种类及数量、试验人员、交通工具等配备应能满足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方法实施工程各项试验的要求,并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2.4、各级试验室均应配备试验室主任、各项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及经过专门培训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中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并对试验检测质量及数据负责,各项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其余试验人员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资格或交通部组织或其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5、各级试验室建立后,其试验检测设备应经标准计量部门标定,并按规定一年一次做好后期的标定维护工作。

试验检测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岗前培训,并取得省交通基本建设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2.6、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的建设,及时向省交通质监站申报临时资质,试验室应取得省交通质监站颁发的临时资质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项目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在未取得临时资质或部分试验检测项目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工程建设所要求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此而不按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也不能相互委托或相互替代试验检测工作。

2.7、试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准确的原则,做到试验检测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频率足够,方法正确,结果准确,反馈及时,资料规范。

2.8、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全频率进行抽样试验,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行标准可循时,业主可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2.9、施工、监理单位应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商品构件、产品进行验证或抽样试验。

验证或抽样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材料、商品构件、产品订货之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

对于特殊专用材料,应提供样品进行试验;

(2)、在材料、商品构件、产品运入现场后,施工、监理单位均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商品构件、产品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3)、在施工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要求全频率进行抽样试验,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频率进行抽样试验;

(4)、主要材料及砼强度试验,监理单位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或旁站;

2.10、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各种材料的击实试验、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土、级配碎石等配合比进行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报告必须随附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和报告,标准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审查批准;

(2)、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应在施工单位进行的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3)、设计配合比如果几个项目、部位都用同一配合比,试验可只做一次,但试验报告应同时出具多份原件,归入每个分项工程中,但当材料变化时应重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设计配合比应做验证试验。

施工配合比,必须每个项目、部位分别分次做试验并出具报告。

2.1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之前对路基、路面、锚(杆)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施工单位应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单位批准;

(2)、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

(3)、监理单位应对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应作详细记录;

(4)、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12、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应以监理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

如果施工单位有异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试验,并以此试验结果为准。

2.1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须严格按照试验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独立的取样和试验,不得相互代为取样或试验;也不得对试件相互代为养护或保存。

2.14、对于特殊专用材料的试验检测,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联合进行,但其取样和送检必须在业主的监督下,由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进行,试样送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结果共享。

2.15、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日常的试验工作中应以下事项:

(1)施工单位应重视路基土方填筑碾压前土的含水量测定工作,以确保土在最佳含水量范围内进行碾压,使路基填方达到最大压实效果;施工单位应切实重视路基填筑质量,把企业自检保证体系落到实处,路基填筑压实度自检频率应满足规定;严格控制好路基分层填筑松铺厚度、平整度、横坡度,松铺厚度不得超过30cm。

碾压前必须用平地机整平,并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工地现场没有平地机不允许进行路基填筑。

半填半挖路基必须从填方坡脚开始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m;挖方一侧在行车道范围之内的宽度不足一个行车道宽度时,应挖够一个行车道宽度,属上路床范围(填土0.3m以内)的,应按上路床要求处理;

(2)、结构物(桥涵台背、锥坡、挡墙背)回填必须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回填材料宜选用透水性材料(砂砾、碎石、石屑、矿渣等),分层压实分层自检,监理按频率抽检,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5cm,压实度从基底到顶部均为96%,无法用压路机碾压的地方,应采用小型冲击夯夯实;

(3)、砂浆拌和应有计量器具(磅称、砂斗等),严禁使用铁锹土箕进料;

(4)、混凝土浇注前应对原材料(砂、石)进行现场筛分、(砂、石)材料含水量测定,及时调整碎石集料的掺配比例,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后及时填写好《砼施工配料通知单》,且《通知单》签定手续完整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同时要求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试验员进行现场确认;

2.16、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职责及要求如下:

(1)、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工程原材料试验工作,并将试验结果提交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2)、批准试验项目以外工程材料的送检工作,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工地施工现场的抽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4)、工地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所需的常规试验,按技术规范所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结果应经监理签认;

(5)、对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交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2.17、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的职责和要求如下:

(1)、对工程质量与材料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控制;

(2)、对规定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平行试验;

(3)、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重要试验项目进行现场旁站,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外委的工程材料试验进行跟踪见证;

(4)、对工地试验室提交的试验结果、数据资料、试验报告等进行复验和批准;

(5)、对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材料试验

3.1材料堆放的规范化管理。

(1)、各种材料应分仓堆放,标识标记应明显,标识牌内容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及时;同时,拌和站应设置待检料仓,料仓场地应进行硬化;

(2)、钢筋、钢材不得随意露天堆放,应搭设规范化的钢筋棚,用于钢筋的存放与加工,钢筋制作、加工应有工作台;

(3)、水泥库面积应满足工作施工需要,堆放应满足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同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3.2原材料进场试验

1.普通钢筋

(1)技术要求

带肋钢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规定,热轧光圆钢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GB1499.1-2008)的规定。

钢筋的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1、表1-2、表1-3。

钢筋的主要力学性能

表1-1

钢筋类别及型号

光圆钢筋

I级

带肋钢筋

HRB335

带肋钢筋

HRB400

直径mm

6~22

6~25

28~50

6~25

28~50

最小屈服强度MPa

235

335

400

最小抗拉强度MPa

370

455

540

延伸率δ5(%)

25

16

14

180o冷弯弯芯内径

d

3d

4d

4d

5d

注:

d为钢筋公称直径

HRP235光圆钢筋表1-2

公称直径d(mm)

公称截面积(mm2)

标距(mm)

公称质量(g)

弯心直径(mm)1d

备注

8

50.27

100

0.395

8

1d180o

10

78.54

100

0.617

10

12

113.1

100

0.888

12

14

153.9

100

1.21

14

16

201.1

100

1.58

16

18

254.5

100

2.0

18

20

314.2

100

2.47

20

屈服强度>235MPa,拉伸强度>370MPa,延伸率25%

注:

盘条Φ6~Φ10,屈服强度>235MPa,拉伸强度410MPa,延伸率23%,标距100mm,冷弯0.5d180o。

HRB335带肋钢筋表1-3

公称直径d

公称截面积

标距mm

公称质量

弯心直径mm

备注

6

28.3

100

0.222

18

3d180o

8

50.3

100

0.395

24

10

78.5

100

0.617

30

12

113.1

100

0.888

36

14

153.9

100

1.21

42

16

201.1

100

1.58

48

18

254.5

100

2.0

54

20

314.2

100

2.47

60

22

380.1

110

2.98

66

25

490.9

125

3.85

75

28

615.8

140

4.83

112

4d180o

32

804.2

160

6.31

128

36

1018

180

7.99

144

40

1257

200

9.87

200

屈服强度>335MPa,抗拉强度>490MPa,延伸率>16%

注:

①精扎螺纹钢JL785,屈服强度>785MPa,抗拉强度>980MPa,伸长率>7%,冷弯7d90o;

精扎螺纹钢JL930,屈服强度>930MPa,抗拉强度>1080MPa,伸长率>6%,冷弯7d90o;

精扎螺纹钢JL540,屈服强度>540MPa,抗拉强度>835MPa,伸长率>10%,冷弯6d90o;

②上述规格精扎螺纹钢90o冷弯不合格,不作为交货条件。

注:

①“A”为被焊的钢筋的面积;

(2)取样及试验

钢材进场后应提供厂家的质保资料,承包人按同牌号、同厂家、同规格、同批号和供应数量组成检验批次。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样。

不足60t可以按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鑵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鑵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

每个批次任选2根钢筋,各截取原材样品2根共4根,其中2根用于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拉伸强度和延伸率),2根用于冷弯试验;如果有1件样品试验失败或不符合表1要求,同样方法另取4个样品再做试验。

如果再有1件样品试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钢筋判为不合格。

试验方法执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金属材料冷弯试验方法》(GB/T232-1999)、《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监理处试验室抽检不低20%批次,中心试验室随机抽检。

2.碎石

承包人应对石料的材质进行验证试验,取样时监理处试验室见证,试验项目应包括:

抗压强度、压碎值、坚固性、视密度、有机质和三氧化硫含量等。

生产过程中中心试验室不定期抽检碎石的级配、含泥量、针片状等工艺性指标。

材料进场后承包人试验室按400m3以下组成检验批次进行试验。

试验项目包括: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级配、压碎值、针片状、含泥量。

混凝土用碎石技术要求见表2-1、2-2、2-3。

试验方法按《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要求进行。

其中监理处抽检20%,中心试验室随机抽检。

水泥砼用碎石和砾石级配要求表2-1

级配类型

公称粒级(mm)

累计筛余百分率(质量%)

筛孔(圆孔)尺寸

2.36

4.75

9.5

16

19

26.5

31.5

37.5

53

63

75

90

连续级配

5-10

95-100

80-100

0-15

0

5-16

95-100

85-100

30-60

0-10

0

5-20

95-100

90-100

40-80

0-10

0

5-25

95-100

90-100

30-70

0-5

0

5-31.5

95-100

90-100

70-90

15-45

0-5

0

5-40

95-100

75-90

30-65

0-5

0

单级配

10-20

95-100

85-100

0-15

0

16-31.5

95-100

85-100

0-10

0

20-40

95-100

80-100

0-10

0

31.5-63

95-100

75-100

45-75

0-10

0

40-80

95-100

70-100

30-60

0-10

0

碎石和卵石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表2-2

项目

品质指标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不大于(%)

1

有机物(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如深于标准色则应配制成砼进行强度试验,抗压强度不低于95%

粗集料的技术要求表2-1

指标

砼强度等级

C55-C40

≥C30

≤C35

<C30

石料压碎指标值不大于,%

12

16

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

15

25

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

1.0

1.5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不大于,%

0.5

0.7

小于2.5mm颗粒含量不大于,%

5

5

5

5

注:

①C40及以上的砼,应采用碎石。

②砼强度在C10及以下时,针片状颗粒含量可放宽到40%。

3.砂

承包人试验室应对砂的料源存放材料进行验证试验,砂的验证试验包括:

级配、含泥量、坚固性、硫化物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质含量。

其中坚固性、硫化物含量、有机质含量、轻物质含量等指标应外委试验。

验证试验合格后方可决定采购。

材料进场后,承包人试验室按200m3组成批次进行试验。

砂的试验项目包括: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级配和含泥量等;试验方法按《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要求进行。

其中监理处抽检20%,中心试验室随机抽检。

细集料技术标准表3-1

项目

技术要求

Ⅱ级

Ⅲ级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25

<30

氯化物(氯离子质量计%)

<0.02

<0.06

坚固性(按质量损失计%)

<8

<10

云母(按质量计%)

<2.0

<2.0

天然砂、机制砂含泥量(按质量计%)

<3.0

<5.0

天然砂、机制砂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1.0

<2.0

机制砂MB值<1.4或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5.0

<7.0

机制砂MB值≥1.4或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3.0

<5.0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0.5

<0.5

轻物质(按质量计%)

<1.0

<1.0

表观密度(Kg/m3)

>2500

松散堆积密度(Kg/m3)

>1350

空隙率(%)

<47

碱集料反应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砂配制试件无裂纹、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

4.水泥

(1)技术要求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符合GB175—2007要求。

常用水泥的技术指标为:

化学指标应符合表4-1、4-2规定。

表4-1

品种

代号

不溶物

(质量分数)

烧失量

(质量分数)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氧化镁

(质量分数)

氯离子(质量分数)

硅酸盐水泥

P·I

≤0.75

≤3.0

≤3.5

≤5.0a

≤0.06c

P·Ⅱ

≤1.50

≤3.5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A

-

-

≤4.0

≤6.0b

P·S·B

-

-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P

-

-

≤3.5

≤6.0b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

-

-

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

-

a如果水泥压蒸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需进行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c当有更低要求时,该指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b)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390min;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600min。

c)强度: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各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4-2单位为兆帕

品种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4.5

d)细度: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以比表面积表示,不小于300m2/kg;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以筛余表示,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e)强度试验按GB/T17671进行试验。

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

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2)取样及试验

材料进场后,承包人试验室按同厂家、同等级、同品种,袋装水泥按每200t作为一个批次,散装水泥按500t作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样试验。

试验项目包括:

细度或比表面积、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

用在重要结构物,如:

水下混凝土、大体积墩台、高标号混凝土中,还需检验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镁含量、烧失量和矿物组成。

取样及试验方法按《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E30-2005)要求进行。

监理处按20%抽检,中心试验室按5%抽检。

5.石材

砌体用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类别和强度,石材应均匀、不易风化。

要求孔隙率小,不透水、无裂纹、坚硬、耐冻。

承包人应对采石场的石料取样进行取样进行验证试验,试验项目包括:

饱水抗压强度、相对密度、毛体积密度、吸水率。

试验方法按《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E41-2005)要求进行。

当材质发生变化或更换料场时均应重新进行验证试验。

监理处试验室应监督承包人的验证试验,中心试验室随时抽查。

3.2路基填料试验

1.技术要求

(1)含草皮、生活垃圾、树根、腐殖质的土严禁作为路基填料。

(2)淤泥、泥炭、冻土、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膨胀土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用于填筑路基;确需使用时,必须采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3)液限大天50%,塑性指数大于26、含水量不适宜直接压实的细粒土,不得直接用于填筑基;需要使用时,必须采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粉质土不宜直接填筑于路床,不得直接填筑于浸水部分的路堤。

(5)利用粉煤灰填筑路堤,烧失量宜小于20%;粒径宜在0.001~1.18mm之间,小于0.075mm颗粒含量宜大于45%。

(6)利用红砂岩作路基填料,在施工前必须对红砂岩进行烘干岩块浸水崩解试验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以区分红砂岩类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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