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规范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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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规范概论
XXXX有限公司技术条件
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规范
拟稿
条件编号
GYSB×××-2013
审核
顾客单位
批准
顾客代表
日期
日期
生效日期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装甲用30CrNiMoNb和42CrNiMoV轧制均质装甲钢板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甲用厚度为4mm、5mm、6mm、8mm、10mm、12mm、15mm的30CrNiMoNb钢板(卷)和厚度为2.5mm、4mm、5mm、8mm、10mm、12mm、15mm、20mm的42CrNiMoV钢板(以下简称钢板)。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22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231.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247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708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2006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20123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JB59.18装甲车辆试验规程、装甲钢板抗枪弹性能试验
GJB1496A装甲用28Cr2Mo、26SiMnMo和22SiMn2TiB钢板规范
ZBY230A型脉冲反射式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3要求
3.1冶炼方法
30CrNiMoNb钢应采用电弧炉(或转炉)冶炼加炉外精炼。
42CrNiMoV钢应采用电弧炉冶炼加炉外精炼。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采用能保证本规范各项要求的其它方法冶炼。
3.2牌号和化学成分
3.2.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牌号和化学成分
牌号
代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P
S
Cr
Ni
Mo
Nb
V
30CrNiMoNb
0.28~
0.31
0.20~
0.35
0.20~
0.35
≤
0.015
≤
0.008
0.85~
1.00
0.75~
0.85
0.20~
0.30
0.03~
0.06
—
42CrNiMoV
0.40~
0.45
0.15~
0.35
0.30~
0.60
≤
0.012
≤
0.008
0.90~
1.10
1.40~
1.60
0.25~
0.40
—
0.05~
0.10
3.2.2钢板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3.3交货状态
3.3.130CrNiMoNb钢板正火加高温回火、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3.3.2厚度大于4mm的42CrNiMoV钢板应以退火、高温回火或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厚度为2.5mm和4mm的钢板以冷轧板退火、高温回火或淬火加低温回火等状态交货,具体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3.3.3钢板以切边或不切边状态交货。
具体交货状态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3.4其他交货方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4力学性能
3.4.1硬度
交货状态钢板的布氏硬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交货状态钢板的布氏硬度
牌号
代号
布氏硬度,HBW
热轧状态
退火或高温回火
淬火加低温回火a
30CrNiMoNb
≤269
≤269
444~514
42CrNiMoV
—
≤341
514~578
a推荐的热处理工艺见表3。
3.4.2冲击
3.4.2.1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表3推荐热处理制度处理后,检验钢板在-40℃下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其结果应符合4的规定。
公称厚度小于6mm的钢板不做冲击试验。
表3推荐的热处理工艺
牌号
代号
淬火温度
℃
保温时间
min/mm
冷却介质
回火温度
℃
保温时间
h
冷却介质
30CrNiMoNb
890~910
2~3
水
190~210
3~5
空气
42CrNiMoV
860~880
2~3
油
180~200
3~5
空气
表4钢板的冲击吸收能量
公称厚度
mm
试样规格
试样尺寸(高度×宽度×长度)
mm
冲击吸收能量KV2,-40℃,J,不小于
30CrNiMoNb
42CrNiMoV
≥12
标准试样
10×10×55
16
10
>8mm~<12mm
小试样
10×7.5×55
12
7.5
>6mm~8m
小试样
10×5×55
8
5
3.4.2.2冲击试验结果按一组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允许其中有1个试验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应从原钢板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6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的平均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平均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3.5冷弯性能
30CrNiMoNb钢板应按表3推荐的热处理工艺处理,试样表面不允许进行任何处理,冷弯试验按表5的规定进行,弯曲角度为90°,弯曲后试样外表面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
表5冷弯试验要求单位为毫米
钢板厚度T
内弯曲半径R
内弯曲半径R与钢板厚度T关系
5
20
R=4T
6
24
8
48
R=6T
10
60
12
72
15
120
R=8T
3.6超声波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公称厚度大于10mm的钢板可进行超声波检验,其验收级别应符合附录A中A.6的要求。
3.7尺寸、外形及重量
3.7.1尺寸及允许偏差
钢板的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规定。
表6钢板的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牌号
代号
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长度允许偏差
宽度允许偏差
宽度≤1500a
较高精度b
普通精度
30CrNiMoNb
4、5、6
+0.25
0
+0.30
0
+100
0
+50
0
8、10、12
+0.40
0
+0.60
0
15
+0.50
0
+0.90
0
42CrNiMoV
2.5
+0.32
0
+0.36
0
+50
0
+20
0
4
+0.32
0
+0.36
0
5
+0.50
0
+0.80
0
+100
0
+50
0
8、10
+0.90
0
+1.20
0
12、15
+1.00
0
+1.30
0
20
+1.20
0
+1.40
0
a宽度每增加100mm,厚度正偏差相应增加0.1mm。
b当需方要求较高精度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3.7.2外形
3.7.2.130CrNiMoNb热轧钢板和公称厚度大于4mm的42CrNiMoV热轧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T709的规定。
3.7.2.2公称厚度为2.5mm和4mm的42CrNiMoV冷轧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T708的规定。
3.7.3重量
3.7.3.1钢板可按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交货。
在计算钢板理论重量时,钢的密度采用7.85g/cm3,钢板厚度采用公称厚度加公差之半。
经切边的钢板允许按实际重量交货。
3.7.3.2不切边的钢板按有效尺寸计算重量。
未切的侧边或由于缺陷及短尺不能使用的钢板不计重量。
3.8外观质量
3.8.1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裂纹、夹杂、结疤、折叠和侧面分层等缺陷存在。
钢板表面存在的缺陷应予修磨清除,清除缺陷后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小厚度。
3.8.2钢板表面不应有深度(或高度)大于钢板厚度偏差之半的凹凸、划痕及妨碍检查的氧化铁皮存在。
钢板表面存在的缺陷应予修磨清除,清除缺陷后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小厚度。
3.8.3钢板不允许采用补焊、填补和镶嵌的方法修补缺陷不足尺寸部分。
3.9抗弹性能
3.9.1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钢板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抗弹性能试验,子弹不应穿透钢板,或产生透气的裂缝。
3.9.2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抗弹性能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GJB59.18的规定。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首件检验(见4.2)
b)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3)。
4.2首件检验
4.2.1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在批量生产开始前,钢板应进行首件检验:
a)更换生产厂家;
b)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c)连续停产18个月后恢复生产。
4.2.2受检样品
在进行首件检验时,应按所使用的工艺生产一个或几个厚度规格的样品。
每个厚度规格试验样品有效数量不小于3块。
4.2.3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
首件检验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相应要求的章条号应符合表6的规定。
4.3质量一致性检验
4.3.1组批规则
钢板应按批提交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炼炉号、同一厚度、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
4.3.2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
钢板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以及相应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章条号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个
取样
部位
要求
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首件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1
化学成分
1/炉
1/炉
GB/T20066
3.2
4.4.1
2
布氏硬度
2
2
不同张钢板
3.4.1
4.4.2
3
冲击吸收能量
3
3
横向,GB/T2975
3.4.2
4.4.3
4
冷弯
2
1
轧向,不同张钢板
3.5
4.4.4
5
超声波检验
逐张
逐张
整张钢板
3.6
4.4.5
6
尺寸
逐张
逐张
整张钢板
3.7.1
4.4.6
7
外形
逐张
逐张
整张钢板
3.7.2
4.4.6
8
外观质量
逐张
逐张
整张钢板
3.8
4.4.7
9
抗弹性能
3块~4块/批
1块~2块/批
不同张钢板
3.9
4.4.8
4.3.3判定与复验规则
4.3.3.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取样分析对不合格元素进行分析,若分析结果仍不合格,则该炉钢判为不合格。
4.3.3.2布氏硬度检验不合格(热轧板(卷)除外)时,允许将钢板重新热处理后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板应判为不合格。
对于热轧板(卷),允许供方重新进行热处理后应作为新的一批提交验收。
4.3.3.3冲击吸收能量不符合3.4.2.2的规定时,先将不合格的钢板挑出,然后再从同一批剩余钢板中任取2张钢板(允许进行一次重新热处理),在每张钢板上各取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应不低于规定的平均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平均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否则,则该批钢板判为不合格。
4.3.3.4冷弯性能不合格时,允许从原取样钢板上重新取1个试样进行复验,如果合格则判定该批钢板合格。
否则,将不合格的钢板挑出,再从同批剩余的钢板(允许重新进行一次热处理)中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板判为不合格。
4.3.3.5尺寸、外形、外观质量、超声波检验不合格时,则单张钢板判为不合格。
4.3.3.6抗弹性能第一次靶板试验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复验不合格靶板的冲击吸收能量,如不符合3.4.2.2的规定,则从同一批剩余钢板中任取钢板重新制作靶板进行试验;如符合3.4.2.2的规定,则从原射击试验不合格的钢板上任取双倍数量的靶板做第二次射击试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板判为不合格。
4.4检验方法
4.4.1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按GB/T20066的规定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223的规定进行。
4.4.2布氏硬度
布氏硬度的试验方法按GB/T231.1规定执行。
交货状态钢板布氏硬度在钢板宽度的四分之一进行测量,靶板的布氏硬度在距边缘不小于60mm处进行测量。
4.4.3冲击
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按GB/T2975截取横向试样,试验方法按GB/T229的规定进行,采用V型缺口试样和2mm摆锤刀刃。
4.4.4冷弯
试样表面为热处理的原始状态,冷弯试验方法按GB/T232的规定进行。
4.3.5超声波检验
超声波检验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4.6尺寸、外形
尺寸、外形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测量,厚度应在钢板每边中间并距边缘不小于40mm处测量,取四点算术平均值。
4.4.7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采用目视方法检查,必要时可用针状千分尺进行测量。
4.4.8抗弹性能
4.4.8.1靶板准备
4.4.8.1.1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靶板尺寸为600mm×900mm×厚度;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靶板尺寸为300mm×300mm×厚度。
4.4.8.1.2靶板应按表3推荐淬火加低温回火工艺进行处理,采用压力淬火。
42CrNiMoV钢板不允许冷矫。
以淬火加低温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板可直接作为靶板使用。
4.4.8.2试验条件
4.4.8.2.1抗枪弹射击试验条件
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钢板抗枪弹射击试验条件见表8。
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抗枪弹射击的试验条件见表9。
表8公称厚度小于5mm的钢板抗枪弹射击试验条件
牌号
代号
靶板厚度
mm
靶板布氏硬度
HBW
射击用枪
枪弹型号
检验
速度
V2
m/s
射距
m
靶板法线
角度
°
有效
发数
发
弹着点距离
mm
30CrNiMoNb
6211
4
514~444
56式7.62mm轻型冲锋枪
56式7.62mm
普通弹
710~735
10
0
3
100±
30
15
0
3
30
0
3
42CrNiMoV
695
2.5
578~514
79式7.62mm轻型冲锋枪
51B式7.62mm
手枪弹
490~515
5
0
3
50±20
10
0
3
15
0
3
4
56式7.62mm轻型冲锋枪
56式7.62mm
普通弹
710~735
10
0
3
100±
30
15
0
3
30
0
3
表9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抗枪弹射击的试验条件
牌号
代号
靶板厚度
mm
靶板布氏
硬度
HBW
枪弹型号及口径
检验
速度
m/s
射距
m
靶板
法线角度
有效
发数
发
30CrNiMoNb
6211
5
444~514
53式7.62mm普通钢芯弹
820~835
140
0
5
6
820~835
80
0
5
8
53式7.62mm
WO-109C穿燃弹
800~815
100
30
5
10
800~815
100
23
5
12
800~815
100
18
5
15
54式12.7mm穿燃弹
810~825
75
32
5
42CrNiMoV
695
5
514~578
53式7.62mm普通钢芯弹
820~835
80
0
5
8
53式7.62mm
WO-109C穿燃弹
800~815
100
26
5
10
800~815
100
18
5
12
800~815
100
15
5
15
54式12.7mm穿甲燃烧弹
810~825
75
29
5
20
810~825
75
18
5
4.4.8.2.2弹速的测定及修正方法
表8和表9中所规定枪型弹速的测定及修正方法按GJB1496A规定执行。
当靶板厚度超出允许厚度偏差时,射距调整按GJB1496A规定执行。
5交货准备
钢板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47的规定。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钢板用于制造装甲结构件。
6.2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货文件中应规定下列内容:
a)本规范的编号及年代号;
b)钢牌号或代号;
c)规格;
d)数量;
e)交货状态(见3.3);
f)-40℃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当需方要求时,按3.4.2);
g)超声波检验(当需方要求时,按3.6);
g)其它特殊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超声波检验方法
A.1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装甲用30CrNiMoNb和42CrNiMoV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缺陷评定、验收标准、报告与标志等。
本附录适用于装甲用厚度大于10mm的30CrNiMoNb和42CrNiMoV轧制钢板。
A.2一般规定
A.2.1本附录规定的脉冲反射式纵波直声超声波检验法能够检查出平行于钢板轧制表面的破坏金属连续性的缺陷,例如:
分层、非金属夹杂、气泡等。
A.2.2钢板在轧制或热处理状态下进行检验,钢板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影响检验的氧化铁皮、锈蚀、油污等。
A.2.3藕合剂可用油或水,采用局部水浸法检验时,检验用水应清洁,清除影响检验灵敏度的气泡、杂质等,水温以5℃~40℃为宜。
A.3探伤仪及探头
A.3.1探伤仪应符合ZBY230的规定。
A.3.2探头可采用单晶直探头,或双晶直探头,晶片直径为20mm~25mm或面积相当的矩形晶片。
A.3.3允许采用其它形式的探头进行缺陷评定及缺陷定位。
A.4检验方法
A.4.1可采用直接接触法、局部水浸法或液柱藕合法。
A.4.2检验频率可根据钢板厚度、晶粒度、微观组织、仪器性能等,选用频率为2MHz~5MHz。
A.4.3检验灵敏度为钢板完好区第一次底面回波幅度等于满幅的50%~90%。
A.4.4探头扫查可在钢板任意轧制面上进行,沿垂直于钢板轧制方向作平行扫查,扫查间距为75mm,并沿钢板公称尺寸四周50mm以内进行复加扫查。
A.5缺陷评定方法
A.5.1评定缺陷灵敏度与检验灵敏度应一致。
A.5.2下述缺陷为记录缺陷:
a)无底面回波,只有缺陷回波的多次反射。
b)缺陷回波波幅等于或大于第一次底面回波波幅的50%或使用底面回波波幅降低50%的所有缺陷。
A.5.3缺陷面积的确定:
移动探头并记录底面回波与缺陷回波相等时的探头中心点,连接各点所围成的范围,即为缺陷面积。
A.6验收标准
A.6.1Ⅰ级
在任何区域,如发现一个或多个底面回波消失,同时在同一深度上有连续的缺陷回波时,而这些缺陷能被直径为75mm的圆包围时。
A.6.2Ⅱ级
钢板上存在A.5.2a)规定的不能为75mm直径圆包围的缺陷。
A.7报告与标志
A.7.1检验操作应由持有有关部门认可的超声检验Ⅱ级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在Ⅱ级人员指导下的I级人员承担,但签发报告应由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负责。
A.7.2检验检查必须有原始记录。
A.7.3按本方法检查合格的钢板应在钢板打字端用钢印打清验收标准的合格级别,即I级标志为“UT-1”,Ⅱ级标志为“U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