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实务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必考知识归纳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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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实务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必考知识归纳完整版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最新完整版必考知识浓缩版

施工管理部分案例分析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力发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一)水利工程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寿命)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事故类别损失情况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人民币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3000

>500

≤300

>100

≤500

>20

≤100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1000

>100

≤1000

>30

≤100

>10

≤30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3

≤6

>1

≤3

≤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意: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大体积混凝土

  大体积混凝土:

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需采取温控措施的混凝土。

常见的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有:

  

(1)混凝土坝;

  

(2)需要采取温控措施的混凝土普通构件。

质量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水利工程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质量事故

调查权限

水利工程

水力发电工程(P250)

一般

项目法人组织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

较大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

重大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

特大

水利部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质量

事故

处理方案

实施

水利工程

水力发电工程(P250)

水利工程

水力发电工程(P250)

一般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

造成事故单位提出

直接实施

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较大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

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特大

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后实施。

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项目法人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涉及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处理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2)质量举报投诉受理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在工程开工前,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

《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针是“五个坚持”:

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

(2)水利工程建设总体质量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水利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3)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区分质量管理体系)。

  (6)落实“四个责任制”:

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制;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制;从业人员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

(10)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质量考核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A级(考核排名前10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涉及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考核要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2)质量管理程序报备情况

(3)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4)参建单位质量检查情况

(5)历次稽察、检查、巡查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五)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涉及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的考核要点包括: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3)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4)已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时间较长。

(六)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涉及监理单位监理质量控制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

(2)监理控制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3)监理控制责任履行情况。

(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含流域分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

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项目法人(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复核参建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

  监督检查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监督检查和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检查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权限:

检(核)查、报告、建议、责令项目法人纠正、提请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坚持"检查、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

巡查工作不替代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主要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质量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巡查或稽察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对勘察设计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服务情况,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参加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等情况。

对监理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组建的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现场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平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监理资料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完整等。

对施工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施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监督计划;

(2)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

(3)工程质量核备。

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资料。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个工作)日,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控制  

(2)投入  (3)教育培训  (4)隐患排查治理

  (5)重大危险源监控 (6)应急管理  (7)文明施工管理

  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及财产损失情况(与水利工程安全事故中事故划分标准一致),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以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等4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1.工作内容;2.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3.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内容

一、基础管理

现场管理

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承揽工程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编制或米按程序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二、临时工程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施工驻地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消防设施配置不满足规定

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

围堰工程

没有专门设计,或没有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或未验收合格投入运行

土石围堰堰顶及护坡无排水和防汛措施或钢围堰无防撞措施;未按规定驻泊施工船舶;堰内抽排水速度超过方案规定

未开展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专项工程

施工用电

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电气设施、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地下暗挖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潮湿等场所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

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

深基坑

(槽)

深基坑未按要求(规定)监测

边坡开挖或支护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

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未探明、无保护等开挖作业

建筑物结构强度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回填土方或不对称回填土方施工

降水

降水期间对影响范围建筑物未进行安全监测

降水井(管)未设反滤层或反滤层损坏

项目法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责任

1.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为重点,切实增强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

2.到2020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基本成熟,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本健全。

到2030年,全面实现水利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管理,落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二)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等三个方面,从保证安全生产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出发,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机构设置、投标报价、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3.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工作经历、业绩(职称)、年龄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7.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1.公司教育(一级教育)主要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

2.项目部(工段、区、队)教育(二级教育)主要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包括:

(3)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基础知识和基本知识。

3.班组教育(三级教育)主要进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标准:

五级(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两类(强制性和推荐性)

  勘察文件

  勘察操作规程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

“注明”和“提出指导意见”两项强制义务

  设计入员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技术标准

  施工前审查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义务可以分两个层次:

一是在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二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等情况下的救急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

(四)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6)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7)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8)消防、防汛设施等落实及完好情况。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1.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2.隐患信息报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和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各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

"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风险种类:

  

(1)人员伤亡

  

(2)经济损失

  (3)工期延误

  (4)环境影响

  (5)社会影响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风险从风险发生可能性与损失严重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风险等级标准的矩阵

A

B

C

D

E

轻微

较大

严重

很严重

灾难性

1

不可能

Ⅰ级

Ⅰ级

Ⅰ级

Ⅱ级

Ⅱ级

2

可能性极小

Ⅰ级

Ⅰ级

Ⅱ级

Ⅱ级

Ⅲ级

3

偶尔

Ⅰ级

Ⅱ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4

有可能

Ⅰ级

Ⅱ级

Ⅲ级

Ⅲ级

Ⅳ级

5

经常

Ⅱ级

Ⅲ级

Ⅲ级

Ⅳ级

Ⅳ级

风险接受准则

等级

接受准则

应对策略

控制方案

Ⅰ级

可忽略

宜进行风险状态监控

开展日常审核检查

Ⅱ级

可接受

宜加强风险状态监控

宜加强日常审核检查

Ⅲ级

有条件

可接受

应实施风险管理降低风险,且风险降低所需成本应小于风险发生后的损失

应实施风险防范与监测,制定风险处置措施

IV级

不可接受

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应至少将其风险等级降低至可接受或有条件可接受的水平

应编制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或进行有关方案修正或调整,或规避风险

风险处置方法:

  风险规避:

损失大、概率大IV级

  风险缓解:

损失小、概率大Ⅱ级

  风险转移:

损失大、概率小Ⅲ级

  风险自留:

损失小、概率小Ⅰ级

风险利用:

有利于工程项目目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地震、突发地质灾害、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

  部门应急预案: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地方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属地为主,部门协调;

分工负责,协同应对;

专业指导,技术支撑;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重大危险源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一级

特别重大

≥30

≥100

≥1亿元

二级

重大

10-30

50-100

0.5-1亿元

三级

较大

3-10

30-50

0.1-0.5亿元

四级

一般

<3

<30

<0.1亿元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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