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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目录

1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分类分级…………………………………………………………

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实施导则…………………………………………………………

4 建设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绿地………………………………………………………………

4.7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停车场………………………………………………………………

5.4城市公共交通……………………………………………………

5.5道路绿化…………………………………………………………

5.6 其他交通设施……………………………………………………

6市政工程…………………………………………………………………

6.1 供水工程…………………………………………………………

6.2 排水工程…………………………………………………………

6.3电力电信…………………………………………………………

6.4 供热工程…………………………………………………………

6.5燃气工程…………………………………………………………

6.6管线综合…………………………………………………………

6.7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名词解释

1总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3【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4【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5【技术修订】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2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用图标准】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

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2.2.5【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

2.2.8【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2.2.9【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1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控制】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调压站、环卫、抢修基地、维护基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用地规模

规模

总体布局

形式

用地面积(m2)

容积率

参考设计方案(国网通用设计方案)

110千伏

全户内

1800~2400

1.0~1.5

110-A2-1

半户内

2400~2700

0.5~1.0

110-A3-1

全户外

3200~3700

≤0.2

110-C-3

220千伏

全户内

4800~5040

1.0~1.5

220-A2-1

半户内

6500~7800

0.36~0.5

220-A1-2

全户外

9200~25200

≤1.0

220-A1-1

220-C-4

500千伏变电站项目均为户外布置,用地面积为30000~60000㎡,容积率小于1.5,建筑密度小于50%,建筑高度小于30m。

(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用地面积2000~47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

(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容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

2.2.11【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2.11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

2000

3000

2.2.12【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市内五区、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上街区、荥阳市、中牟县、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也适用于本市城市化地区新建的20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各项须配建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建标准应按表3.2.2执行。

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分类

序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

(万㎡/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文化

设施

1

区级图书馆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

区级文化中心

0.6~1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

区级青少年宫

0.5~1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4

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

0.5~1

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

5

区级体育馆

0.6~1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6

片区运动场地

2.5

包含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

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绿地

7

片区公园

10

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

卫生

8

区级妇幼保健所

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9

区级卫生监督所

0.12

10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3~0.6

0.4~0.7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1

区级残疾人康复

中心

0.3~0.5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12

区级人民医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

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建筑规模按9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3

区级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

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建筑规模按8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

14

特殊教育学校

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5

养老院

0.7~1

0.8~1.2

应独立设置,每20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行政管理

21

区级

社区服务中心

0.5~0.6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市政公用

22

消防站

0.27~0.4

0.39~0.56

每7km2应规划设置一处,近郊区管辖范围不应大于15km2

3.2.3【养老院】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片区运动场地】达到20万人的居住片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

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5【片区公园】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3.3.2【教育设施选址原则】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空气流动、排水通畅、地势较高、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3.3【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4【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

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3.3.5【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托幼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

托幼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3.6【中小学校运动场地】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88㎡。

小学应设置200~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60m的直跑道,中学应设置300~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位于旧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每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3.3.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建地区宜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用房。

3.3.8【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3千人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卫生服务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

3.3.9【文化设施】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为4000~6000㎡。

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500~600㎡的文化活动站一处。

少于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文化活动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组合设置。

3.3.10【体育设施】3~5万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分开计算面积。

人口达到1000人的住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0.3㎡/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的标准进行配建。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4要求执行。

3.3.11【养老设施】达到1万人不足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750㎡;1.5~2.99万人的居住小区,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85㎡;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的托老所一处。

10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宜参照区级养老院标准配建不少于150床的养老院。

3.3.12【居委会】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50㎡;达到6千人不足1万人的住宅区应设置居委会,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

3.3.13【社区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社区服务站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少于1万人的居住组团,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进行设置;3~5万人的居住区可合并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1500㎡。

3.3.14【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

3.3.15【菜市场】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万人配建。

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及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4.5m。

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附表3执行。

3.3.16【配套商业设施】3千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建筑面积60~80㎡/百户配置便民店;3~5千人的住宅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为600~1000㎡的便民店;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1000~3000㎡的便民店。

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应设置在组团和小区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

住宅区内配套商业设施宜集中设置,可结合住宅区出入口、绿地广场布置商业内街。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

3.3.17【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应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开闭所、变电室、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热交换站、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及中转站、垃圾转运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厕和公交首末站等设施。

3.3.18【通信综合接入机房】1~3千人的居住组团,机房建筑面积为60~100㎡;3~5千人的住宅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00~120㎡;0.5(含)~1.5万人的居住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20~200㎡。

小区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毗邻。

3.3.19【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应注意防止二次污染。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中转站,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宜与垃圾转运站毗邻设置。

3.3.20【垃圾转运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垃圾转运站,旧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新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5m。

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大于1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

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2【非机动停车配建】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

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政策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3㎡/辆,地下1.6㎡/辆进行面积核算。

3.3.23【公交首末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城市旧区按1200㎡/万人设置用地,新区按2000㎡/万人设置用地。

3.3.24【街道办事处】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2000~3000㎡,用地面积为1000~1500㎡,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

3.3.25【派出所】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派出所,应独立占地。

旧区建筑面积不小于800㎡,用地面积不小于800㎡;新区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

3.4实施导则

3.4.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

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

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

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钟)能到达。

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宜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7项设施:

便民店、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社区服务站,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独立占地的4项公配设施项目为:

小区体育活动场、菜市场、小学、幼儿园。

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3【组团级社区综合用房实施导则】3000户以下(每户3.2人)的居住组团,社区综合用房应合并设置于住宅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方便居民到达,规划建设标准为:

(一)设计规模在2000户~3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建筑面积应按不小于1000㎡进行集中设置。

其中,居委会150㎡,社区服务站100㎡,文化活动站45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250㎡,治安联防站30㎡。

另外,应规划不少于1000㎡的社区便民店。

(二)达到1000户,不足2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集中应安排以下功能:

文化活动站350㎡(含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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