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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8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

  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

  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

  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

  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

  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3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4

  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

  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

  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

  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5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

  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

  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2

  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

  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

  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

  4

  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

  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5

  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

  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

  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

  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

  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

  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

  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

  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

  况。

  7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

  2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

  3

  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4

  第四章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

  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

  5

  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

  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2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

  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

  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3

  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

  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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