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与煤矿煤尘防治技术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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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与煤矿煤尘防治技术方案汇编
煤矿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与煤矿煤尘防治技术方案汇编
煤矿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特征
a)灾害性天气主要包括暴雨、洪水、飓风、台风等
b)灾害天气一般多发生在汛期内。
但飓风、台风有其不确定性
c)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淹井、长时间停电等,可能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应急组织与职责
a)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
应急自救组织以班组为单位,由全班组人员组成。
应急自救组织组长由班组长担任,成员为全全体班组人员组成。
b)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
(1)应急自救组织组长职责
①在接到撤人的指令后,迅速召集全班组人员,清点好人数,组织撤离工作地点。
②带领全班组人员,按照演习时的撤退程序、路线迅速撤离工作地点。
(2)应急自救组织成员职责
在班组长的带领下迅速、有序的撤退。
3事故预警与信息报告
1、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24h连续降雨量达50mm,且无停止迹象或其它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时,必须停产撤人。
2、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或水质突然变浊时,必须停产撤人。
3、地面水异常补给井下时,必须停产撤人。
4、其他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情况,安全无绝对把握时,必须停产撤人。
5、凡遇以上情况应由防汛值班室或井上、下调度员立即向监控调度中心汇报,调度室立即向矿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矿领导、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汇报。
6、主要领导、值班矿领导、矿长、总工程师、有关人员必须24h开手机,以便及时进行联系。
4应急处置
1、各工作地点在接到撤人的指令后,各工作面所有人员立即由班长及在场管服人员的协助下先清点人员,先切断与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排水系统无关的电源。
然后组织全班组人员(包括沿途及在其他地点工作的所属班组人员及在本区域内的管服人员),沿规定的撤人路线有序撤至井底大车场。
在井底大车场由队长、带班矿长、调度、安全及井底把钩工清点全部入井人员后,统一组织由斜井上井。
撤退路线:
a.掘进头→运输巷→0进石门→东大巷副巷→井底大车场→斜井→地面
b.掘进头→40提升下山→集中提升下山→斜井→地面
c.其他地点各类工作人员均撤至井底大车场,统一组织上井。
2、撤人的指挥部门:
矿应急救援指挥部。
正常情况下由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撤人批令。
紧急情况下调度值班人员可根据情况发出撤人撤人指令。
3、撤人的程序:
(1)由调度室汇报矿应急救援指挥心,由应急总指挥发出撤人命令(紧急情况下可由调度值班人员发出),调度监控中心通过电话通知井下各作业地点。
并同时通知考勤处、充灯室、信号工、绞车司机做好准备。
(2)各作业地点人员切断与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排水系统无关的电源后,按规定撤退路线撤退。
(3)调度监控中心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密切注意撤退情况。
并保持与中央水泵房及井底车场的联系。
(4)各作业地点人员统一撤退至井底大车场,由带班矿长、队长、调度、安全人员统一组织上井。
(5)全部上井后由入井考勤处、充灯室、调度监控中心核对人数。
5注意事项
(1)汛期大雨、暴雨天气时,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气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后,矿长、总工程师等必须在岗在位。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岗履行职责的,必须向市煤炭局汇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指定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2)各工作地点人员在撤退时要切断与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排水系统无关的电源。
中央水泵房水泵工、值班电工要坚持岗位,并时刻保持与调度监控中心的电话联系,在接到撤退命令后方可撤退。
(2)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过后,停产时间在2天之内,恢复生产前,矿长、总工要先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对井田范围内的地表情况进行巡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再安排安检、通风、供电、排水专业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排水系统进行系统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并向市局备案。
停产时间超过2天时,恢复生产前应由市局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煤尘防治技术方案
为了加强我矿煤尘防治管理,防止煤尘事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平朔公司“一通三防”十三项管理制度》、《北岭煤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综合防尘措施。
一、矿井的煤尘防治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总工程师每年组织编制和安排实施。
各基层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的主管负责。
二、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水池(蓄水池)容量不得少于200m3,其储水量还必须能够满足全矿井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三、矿井防尘水源和水质要符合要求,环保部门至少每季度化验一次。
如果悬浮物超标,要安设过滤装置;如果酸性超标,要设置中性化的处理装置。
四、井下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五、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用有足够承压能力的管路供水。
管路末端距回采面上、下出口和掘进面迎头的距离都不得超过50m。
六、掘进新开头,生产单位应提前一周向通风队提出用水申请,并附示意图,由通风队负责接通水源。
七、井下防尘供水管路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遵照北岭煤业的有关规定。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所接防尘供水管路未经通风队许可不得擅自拆解回收。
八、矿井必须对开采的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煤尘的爆炸性必须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九、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十、矿井的回风巷、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必须用隔爆水袋棚隔开。
采、掘工作面安装隔爆水袋棚由各生产单位负责安装、维护,其它地点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
十一、隔爆水袋的安装要求:
(1)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
主要隔爆棚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2)隔爆水袋的排间距离应为1.2-3m;主要隔爆水袋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3)首排隔爆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4)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5)隔爆水袋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6)隔爆水袋棚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7)隔爆水袋棚距离顶板、两帮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地面不小于2.8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8)应悬挂隔爆水袋棚管理牌板。
十二、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由通风区负责安装好净化水幕,并负责维护;采、掘、开工作面净化水幕的安装和维护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开拓工作面距迎头100m范围内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距采面50米范围内设置两道净化水幕,进风巷距采面50米范围内设置两道净化水幕。
十三、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各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破碎机外、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坚持正常使用,抑制煤尘飞扬。
十四、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1.通风巷道包括总回风巷、辅运巷、主运巷和其它由通风队负责的巷道,由通风队负责巷道冲刷除尘工作,总回风道每半年冲刷一次,其它巷道至少每月冲刷一次。
2.运输巷道包括主要运输大巷、皮带巷和其它由机运队负责的巷道,由机运队负责巷道冲刷除尘工作,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其它巷道每月至少冲刷一次。
3.各采、掘、开工作面必须安排人员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
掘、开工作面距迎头30米范围内至少每班冲刷一次,掘、开工作面30米以外至外口至少每周冲刷两次;采煤工作面至少每班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上、下顺槽至少每周冲刷两次。
各采、掘、开工作面所属的外围巷道至少每月冲刷两次。
4.井下各采、掘、开工作面及所属的外围巷道的电缆由各采、掘进生产单位负责每周擦拭一次,其它巷道的电缆由机电队负责每月擦拭一次。
5.井下所有巷道内及设施上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6.井下皮带巷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并配备25米长胶管,井下其它巷道防尘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并配备50米长胶管,供防火和冲刷巷道时使用。
7.各单位冲刷巷道时,要保护好现场的机电设备。
十五、掘进工作面防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实行湿式钻眼,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
2.掘进机外喷雾必须完好,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
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
3.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4.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
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
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
必须采取放炮喷雾措施。
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
5.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
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
6.按本措施规定安装好净化水幕并坚持正常使用。
7.按本措施规定安装好隔爆水袋棚。
(煤巷掘进工作面)。
8.按本措施的巷道冲刷管理制度规定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
十六、回采工作面防尘工作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采煤机有完好的内、外喷雾系统,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应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
2.采煤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九条。
3.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间,必须安装架间智能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自动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4.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自动喷雾装置,控制三通必须便于开关。
5.按本措施规定安装好自动净化水幕并坚持正常使用。
6.按本措施规定安装好隔爆水袋棚。
7.按本措施的巷道冲刷管理制度规定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
8.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煤层注水。
特殊情况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不注水。
9.采用长孔高压注水时,钻孔封孔材料采用水泥砂浆。
注水方式,可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选用浅孔低压或深孔中高压注水。
煤层的注水量要达到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注水效果的检验。
各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时必须为煤层注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留有充足的注水时间。
十七、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十八、有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例举的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十九、通风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定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总工程师、付总和公司通风处。
二十、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
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二十一、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安监站安检员对所管范围防尘工作负有监察责任。
二十二、矿每月组织的安全检查要把综合防尘工作列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矿“一通三防”检查组对全矿井下各地点的综合防尘工作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二十三、要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喷雾、磁化水降尘装置、降尘剂和短孔注水等综合防尘的新技术、新工艺。
二十四、综合防尘奖惩制度。
1.奖励制度
(1)综合防尘方面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过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批准,现场试验成功并用于生产过程,并通过安监部认定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报请矿安全办公会批准,每项奖励1000~5000元。
(2)综合防尘工作做得出色的单位由安全矿长推荐,可召开现场会向矿所属各单位传授经验,并报请矿安全办公会批准,按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标准奖励。
(3)综合防尘工作方面的其它奖励,由矿安全办公会讨论决定。
2.惩罚制度
(1)防尘设施不齐全,下“三定表”责令解决而没有按期解决的,矿对责任单位出示部位安全生产黄牌警告。
(2)生产单位没有事先向通风队申请而私自接通水源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3)防尘设施不齐全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故意毁坏偷窃防尘设施,擅自拆改防尘管路、擅自开停主管路的,给予责任者罚款直至开除的处罚。
(5)不按巷道冲刷管理制度冲刷巷道和擦拭电缆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巷道内或巷道内设施上存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7)防尘设施齐全但没有正常使用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者50~100元。
(8)控水管路不关,造成长流水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者50~100元。
(9)没有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的,视情节轻重扣罚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50~100元。
(10)防尘设施安装不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11)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生产单位未经通风队许可擅自拆解回收防尘供水管路的,按所拆解回收管路的实际价格扣罚责任单位。
(12)出现上述条款没有包括的并违反了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安监站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