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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会计法律制度

1.法律效力层级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包括:

XXX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XXX办法企业基本准则。

本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财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有总会计师的也要盖章。

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会计工作。

原始凭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会计档案出借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

2.会计文字记录,记账本位币。

少数民族地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大写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记载。

3.原始凭证审核:

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报告负责人;原始凭证错误更正:

内容错误退回修改,金额错误退回重开。

4.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式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5.会计档案保管时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15年。

月季度财报3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销毁和保管清册永久。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6.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权限明确,分离,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组织程序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明确。

内部核算不管!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原则:

合法,适应,规范,科学。

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和,立即报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不得拖延

7.内部控制制度

岗位分工: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处理。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岗位轮换。

可以一岗一人,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相互制约。

8.财政部门在行使查询权,有限制条件:

(1)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账簿,财报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才能行使查询权

(2)财政部门派驻的监督机构才有权利使用查询权。

9.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报,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验资(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6)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7)代理申请工商登记(8)办理投资评估(9)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10)其他会计咨询和服务。

代理记账规定:

代理记账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代理机构不负责。

10.会计机构负责人资格:

3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或者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

高级会计师资格: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资格:

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中专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中专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1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

内容包括:

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指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主要包括: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

(2)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3)审核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

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内审则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灵另行设置的机构。

内部牵制制度:

钱账分管制度

1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

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1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

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拖延监交,不适宜单独监交,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现金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当面点交,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抵库,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处理。

(2)会计资料发现短缺,由移交人查清负责。

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而在时候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清册一式3份,存档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14.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接替代理。

委托人如也因病不能工作,只由单位负责人申请通过,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人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5.总会计师

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必须设置。

无副职。

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职责包括:

(1)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权限: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劝。

(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

16.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帐簿(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提供给会计资料使用者的会计财报不一致(7)未按规定适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8)未按规定保存会计资料导致遗失损毁的(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伪造变造,5000到10万元,直接负责人,3000到5万元。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报的行为。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5000到10万元,直接负责人,3000到5万元。

授意,指使5000到5万元。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打击报复都是3年以下,情节严重3到7年。

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一:

3000到5万元,直接2000到2万元,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的编制基础,依据,方法的(3)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的结账(4)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的(5)拒绝有关部门调查

二:

编制虚假,隐瞒重要财务事实的财报,5000到10万元,直接负责人3000到5万元。

三:

授意,指示,强令,5000到5万元。

金融法律制度

1.现金适用范围

(1)职工工资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车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

2.库存现金限制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结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商业企业,服务行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偏远地区5到15天,一般情况3到5天。

3.现金管理:

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对于特殊单位,农村供销社,粮站,既有销售收入悠悠采购支出的单位,以及邮局医院等单位经过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坐支。

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从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票上的签章应为:

(1)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2)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5.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有如下情形,开户银行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停止贷款或者停止现付。

(1)对现金结算比转账结算给予优惠的

(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本票的(3)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4)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5)编造用途套取现金(6)互相借用现金(7)利用账户替单位或者个人套现的(8)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9)保留账外公款的(10)坐支或者未按规定范围坐支

6.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3)银行不垫款

注意恪守信用不包括加强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7.支付结算一般规定

(1)一个账户原则:

一个单位在一个主办银行开立账户,不得同时在几个银行机构开立账户。

(2)结算收付根据双方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中文大写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承兑人,在持票人做出说明后仍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合规原则

9.银行结算账户种类及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和开立: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非法人等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一般存款账户: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开立出示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表,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出示借款合同,其他结算需要,出示有关证明。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报备即可。

(2)专用存款帐户:

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例: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指出资金,社保基金,各种保证金。

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资金帐户除向基本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帐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可以支取现金。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对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情况如下: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临时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账户只收不付。

不能支取现金。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和借款占村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帐户。

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0.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需要核准的,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5日内书面通知。

开户行2日内像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如下情形之一,向开户行申请撤销:

(1)撤并,解散,破产,关闭

(2)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迁至改变开户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1.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罚: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1万到3万。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1000,经营性5000到3万,第六项行为1000元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变更事项未及时更新的。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登记证的,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1万到3万。

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

5万到30万,直接负责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停业整顿。

(2)银行在使用银行结算中:

5000到3万,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票据结算:

1.票据概念:

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金钱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要式证券,设权证券,流动证券。

2.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个人凭以记账的会计凭证,也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3.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背书:

不得同时向2个人背书。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

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背书无效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施行。

(2)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3)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可作为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月内实行。

4.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后足额付款的期限是当天。

5.汇票概念:

汇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

汇票既可以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

银行汇票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是远期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视同即期汇票。

6.银行汇票

(1)结算特点:

适用范围广,票随人走,钱货两清,信用度高,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2)出票银行签发,即出票人为银行,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

出票银行为该汇票的付款人。

(3)使用范围:

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的,才可以办理。

对于申请人,收款人中有一个不是个人的,不得为其办理现金银行汇票。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有效期为出票日起2年。

7.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定义: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按承兑人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异地同城均可使用,允许背书。

自然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全国通用。

(4)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6)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8)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票。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9)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5的手续费。

8.支票

(1)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

不定额支票。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使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

(3)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不能转账。

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刷转账2字,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4)支票为即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记载日期视为无记载,支票记载的出票日必须为实际出票日。

(5)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6)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按照票面处5%罚款,但不低于1000元,持票人有权利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承担行政责任。

(7)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预留银行印章。

(8)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9)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

9.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属于即期本票。

支付证券,非信用证券。

分不定额,定额两种,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4)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8.汇兑

(1)概念:

分为信汇,电汇,

(2)异地间结算,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范围不适用。

(3)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现金”样子

(4)汇入银行对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9.托收承付

(1)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2)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照规定支付款项外,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5罚款。

(4)基本规定:

3次收不回货款,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结算起点:

1万元,新华书店1000元。

(6)逾期支付,每天万分之5的赔偿金。

(7)分为验单付款,承付期3天。

验货付款,承付期10天,10天内提货

10.委托收款

(1)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必须是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依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的款项。

12.信用卡

(1)担保方式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金卡不超过1万元,普通5000元,透支最长期限为60天。

(4)信用卡销户:

有效期45天后,持卡人不换新卡,或者没有附属卡不换新卡,死亡,被列入止付名单,收回信用卡45天。

(5)贷记卡透支按月计算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算单利,利率为万分之5每日。

13.挂失支付

(1)挂失支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支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的银行汇票,本票。

挂失支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14.付款银行责任只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15.支付结算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16.银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可以是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17.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税收授权立法>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授权立法:

人大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出台的税法XXX条例

行政法规:

XXX实施细则

税收程序法不带具体名字。

构成税法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差别比率税率: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产品,行业,地区不同。

1.税收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利用税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均衡分配。

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在对外经济交流作用中起重要促进作用,强化国家监督。

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利。

2.税收3个职能:

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

3.纳税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税务机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

4.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货币,实物,行为。

5.征税对象是征税与不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是不同税种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6.税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7.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超额累进:

个税,超率累进:

土地增值税。

减免税的形式:

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分为:

流转税类,所得税累,财产税类,特定行为税,资源税累。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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