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皮革行业企业生产条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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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皮革行业企业生产条件规范

山东省制革行业企业生产条件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制革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指导和规范,改善企业生产条件,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步伐,实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山东省皮革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条件规范。

一、企业布局

(一)企业选址、新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企业厂房要布局合理安全,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磨革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喷涂应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三)制革工业园区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当地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园区规模和产能,依法开展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园区综合管理机制;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在制革园区建立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锅炉。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一)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

(二)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

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三)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各种清洁生产技术,减少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氯离子和三价铬的产生量。

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

(四)现有企业应进行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积极采用节水工艺,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少氨或无氨脱灰,低盐或无盐浸酸,高吸收铬鞣或低铬鞣制工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浸灰废液或铬鞣废液的循环使用技术,减少废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用超载转鼓、Y型转鼓等能实现节能减排的水场加工设备,精密型片皮机、削匀机及磨革机等促进制革节能减排降耗的机械设备;现有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积极采用以上节能减排降耗机械设备。

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鼓励采用水性涂饰材料,如采用有机溶剂型涂饰材料时,应安装VOC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七)鼓励企业采用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技术。

(八)积极进行生产机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两化融合,提升管理信息化和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三、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二)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分配下达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废水、废气、噪声、恶臭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立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处理处置方式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批复要求一致。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合同;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环保设施完备,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六)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健全并有效实施。

制定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七)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

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建立企业节能降耗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积极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积极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装备,降低综合能耗指标。

(二)重视原材料的高效利用,加强生产技术改造升级,推进对废铬液、灰碱液等的循环利用,加强对含铬碎料的资源化再利用。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等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制;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积极进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11)。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厂房、仓库和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以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

(四)机器设备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板面移动类设备应满足《皮革机械板面移动式设备安全要求》(GB/T30404)的有关规定,刀轴类设备应满足《皮革机械辊式往复运动机械安全要求》(GB/T304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并严格按规范进行管理。

(五)磨革、干削匀、铲软等伴随有粉尘产生的工序,其所用的机器设备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集尘系统;有挥发性有机物质产生的喷涂工序,应配备有效的抽排风系统。

以上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六)设立专门的化工材料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单独规划建设在安全地带,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化学品入库、贮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管理,对各类化工材料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接触化工材料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知识;在领取、称量、运输和配料时,应穿戴防护工作服并使用其他必要防护用品。

(七)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用地应选择在干燥的不易被水淹没的地段;原料皮仓库和原料皮加工作业场所应单独设立,做好原料皮的卫生防疫检疫工作。

涉及进口动物皮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兽医卫生要求。

(八)企业应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组织在岗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或有职业病症状者,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质量管理

(一)产品质量符合《轻工业皮革产品通用技术标准》等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建立皮革产品生产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建立产品质量对比检验和内部抽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在原材料(如原皮、化工材料等)采购中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管制度;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类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四)严禁伪造他人商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建立并实施质量考核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产品质量。

七、等级评价

(一)省皮革行业协会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条件规范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定期开展条件规范的评价和指导,抓好条件规范的实施。

(二)制革企业生产条件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是行业准入、行业规范和行业提升的评价依据。

评价标准分优、中、差三个等级,通过实施评价,实现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淘汰退出一批。

对评价等级为“优”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发展壮大;评价等级为“中”的企业,进行专家诊断、制定整改方案和规范提升;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范条件的,要综合利用行政、行业自律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八、附则

(一)本条件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皮革制造、销售的企业。

(二)本条件规范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条件规范由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规范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山东省制革企业生产条件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市、县(市、区):

企业名称:

项目

评级内容

分值

计分方法

考核方式

得分

一、企业布局

(10分)

1.企业选址、新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

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按照当地规划进行选址建设,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均不得分。

查询行业发展规划或其他相关政策

 

2.企业厂房要布局合理安全,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磨革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喷涂应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5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磨革等作业场所不隔离设置,喷涂不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每发现一处扣1分。

现场检查

 

查阅企业平面布置图等资料

3.制革工业园区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当地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园区规模和产能,依法开展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园区综合管理机制;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在制革园区建立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锅炉。

2

不在工园区或集中区内的企业,不得分;不符合园区规划的,扣1分。

现场检查

 

查阅园区规划图等材料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22分)

1.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

4

原料皮浸水前进行转笼抖盐的,得2分;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的,得2分。

现场检查

 

2.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

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6

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得2分,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得2分;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得2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3.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各种清洁生产技术,减少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氯离子和三价铬的产生量。

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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