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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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十三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什么是司法鉴定?

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3.关于《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什么规定?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司法鉴定协会有哪些行业管理职能?

司法鉴定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形成互补。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竞争。

除此之外,《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经两次以上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5.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主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申请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还规定了每项登记的具体条件要求和不予登记的情形。

同时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6.怎样才能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范的名称、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和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具备前款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报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7.成为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具有与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8.哪些公民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9.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年度编制并公告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0.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准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编入登记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要及时更新电子版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暂缓编入本年度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诉讼活动中,对《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对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

11.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些执业的权利?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司法鉴定材料、样本;

(二)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的鉴定要求;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四)表达和保留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

(五)获得合法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限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三)妥善保管司法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保守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

(八)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司法鉴定委托有哪些主要规定?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主要规定有:

(一)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案机关申请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受。

(四)委托人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材料,并对司法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4.司法鉴定委托受理主要有哪些规定?

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主要规定有:

(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

(二)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重新提取鉴定材料,鉴定期限重新计算。

(四)司法鉴定完成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五)《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司法鉴定人回避情形。

15.怎样才能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五)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六)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应当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实施。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6.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哪些处罚权?

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司法鉴定机构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等十三种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司法鉴定人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等十种行为之一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规定有哪些?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

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8.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规定有哪些?

《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同时,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人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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