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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学习目标

◆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的含义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公估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对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人们的—种特殊道德要求,是社会道德在保险公估职业中的具体体现。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

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职业道德主要是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所作的规范,它不是一般地反映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着重反映本职业、行业特殊的利益和要求。

因而,它常常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某种职业道德对这个行业以外的人往往不适用。

2.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点。

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由—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决定,并反过来为之服务。

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职业道德烙有传统的印记,与否认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作为特征的产品经济相适应,重义轻利、轻视交换等为各行各业所遵循和推崇。

市场经济的功利性、竞争性、平等性、交换性、整体性和有序性要求人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主动协同、敬业乐群。

因此,市场经济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应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

3.职业道德是—种实践化的道德。

凡道德均有实践性特点,但职业道德的实践性特点显得特别鲜明、彻底和典型。

首先,职业道德是职业实践活动的产物。

从事—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用以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职业道德不仅产生于职业实践活动中,而且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劳动分工的发展也在迅速发展,并且明显增强厂它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

其次,从职业道德的应用角度来考虑,只有付诸实践,职业道德才能体现其价值和作用,才能具有生命力。

没有置身于职业实践中去,无论有多么美好的愿望和多么惊人的接受能力,对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内容都无从体会。

实际上,职业道德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

它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离开具体的职业就没有职业道德可言。

4.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呈具体化和多样化特点。

各种职业集体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和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适应于本职业活动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

因此,它往往不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很具体的。

在表达上,往往采取诸如制度、章程、守则、公约、承诺、须知、誓词、保证以至标语口号等简洁明快的形式,使职业道德具体化。

这样做比较容易使从业人员接受和践行,比较容易使从业人员形成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习惯。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近年来,在保险公估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不利于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作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吸收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既广泛借鉴厂保险市场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险业实际情况,是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指导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指引》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其主体部分由8个道德原则和18个要点构成,这8个道德原则是:

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这些原则可视为《指引》的框架,每个原则下的若于要点则可视为《指引》的具体内容。

8个道德原则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其中,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是基础,客观公正是核心,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是在不同方面的发展。

(—)守法遵规

守法遵规就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它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这里的守法遵规既不是“迫于约束”,也不是“惧于刑罚”,而是一种“自觉”和“自律”。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制经济,在保险公估过程中,如果不具备较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素质,就难以驾驭市场经济,就难以妥善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既要遵守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行业协会有关保险公估的自律守则,同时还要遵守保险公估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中—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其约束也必然构成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约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如: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保险公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也必须遵守。

第四,社会公德是社会生活中的三大道德领域之一,而遵纪守法又是社会公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因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守法遵规也是遵守社会公德

的具体体现。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保险业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自1998年成立以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

根据这一新的监管思路,仅2001年以来,就出台厂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条例。

在这些规章中与保险公估有关和直接针对保险公估的主要有:

《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这不仅表明保险公估监管的进—步法制化,而且也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入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指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

其工作宗旨是: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其基本职责是:

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自律的手段包括:

一是通过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如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于违反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所以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仍然需要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来实施:

4.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按照本单位的需要,制定出在本机构内部适用的准则,规范其员工的行为,统—其行动的方向。

这种本单位局部适用的准则就是职业纪律、保险公估机构的职业纪律可以表现为员工:

铲则、考勤制度、财经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形式。

上述四个方面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保险监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以《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要贯彻落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而从业人员所属机构则要依据《保险法》、保险监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组织的规则来制定、修改自已的管理规定。

(二)独立执业

独立执业是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入,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汇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公估业务事项。

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其地位超然,因而保险公估从业人贝在进行保险公仙业务时,要独立思考,发挥独立判断的能力,不依赖于他人。

1.独立性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取得工作成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独立性原则应贯穿于保险公估业务的全过程,即从接受委托,到确定际的物的风险程度、保险价值或损失程度、理赔数额的整个过程。

尤其在杏勘定损过程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更要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辨别出险近因,核定损失程度,作出正确判断。

2.真正的独立性是建立在深入调查、广泛获取资料的基础卜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提炼、深入思考。

由于主客观原因,从与受托业务相关的部门、企业、人员处获得的材料,往往带有水分、假象或偏见,这时就需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通过独立思考,去粗取精,找出有价值的可靠的资料。

因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并不是闭门造车、主观臆断或偏听偏信、人云亦云,而是依赖于自己的实际能力,探究出与受托业务相关的实际结果。

(三)专业胜任

—些特殊职业,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特殊的职业素质。

作为一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保险公估的特殊职业素质,能否胜任保险公估的专业性要求,主要是考察其是否具备保险公估的专业技能。

具体要求如下: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前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

鉴于保险公估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各国法律—般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

我国对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同样也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首先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然后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保险公估业务的技术含量很高,要求从业人员首先要有扎实渊博的基础知识,如基础文化知识、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等;其次要有精熟透彻的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法律知识、保险专门知识等;第三要有广博的与公传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由于保险标的自身特性以及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所涉及的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相关的工程技术领域的问题,了解各种公估对象在各种灾害下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恢复它们的方法、损失的计算和灾害的预防等。

但是,仅有很高的文凭,丰富的知识,若不能把专业知识运用于保险公估的实践中去,指导和提升自己的实践活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也是徒劳的。

因而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些能力包括:

保险公估的基本技能、风险管理能力、把握市场的能力、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公关交际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等。

3.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科学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个员工的知识只有10%是靠正规学校教育给予的,而其余90%则是靠工作实践获得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善于从实践中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在执业活动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纸卜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通过业务实践,有意识地检验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对自己的工作作出合乎实际的评价,发扬优点,修正错误,使自己的知识和素质更加科学化;同时通过实践直接学习,从实践中汲取丰富的知识营养,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4.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知识经济的快速多变性决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坚持“终身学习”、时刻学习,才能与时俱进,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其在执业之前取得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仅仅是一个基本资格,许多国家在基本资格的基础上又设定厂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每—层级资格的取得,就是对保险从业人员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可。

我国这—体系目前正在酝酿建设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这类考试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

另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要善于通过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

因此,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应争取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途径,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保险业动态,以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的需要。

(四)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

它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保险公估业务虽然只受一方委托,但它却往往涉及好几方的利益。

甚至—个小小的委托案件,也会使众多利益方纠缠在一起,他们都希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最有利于他们的方式定损,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会行贿—以小利谋大利。

这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谋私利。

要注意抵制来自外界的干扰和压力,抵制来自外界的诱惑和刺激,防止陷入委托方内部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纠纷之中。

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如下:

1.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秉持公正的立场,不徇私情。

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分析,从而得出公正的结果。

2.对客户—视同仁,照章办事。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要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在处理某种业务或形成某种见解之时,不应受外界影响,也不应迁就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片面要求。

3.分析资料要真实可靠。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公估业务中分析和理算所采用的数据、资料必须是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得到的客观、真实、可靠的资料。

在现场杏勘前,要先调查了解,掌握被保险人客观而全面的资产数据资料,而后再综合分析损失发生原因、经过及标的损失情况。

在对保险资产及受损标的进行检验时,保险公估人应依据出险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点、勘验和鉴定,不能有丝毫的主观隐瞒与串通等行为.

(五)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

其基本要求如下:

1.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质量。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立足于本职岗位,把职业理想与平凡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创造优异绩效。

对于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尊重每个客户,不以权位取人,不以亲疏取人,不以利害取人,不以公估服务费的高低取人,对于客户委托的每一事项,尽职尽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2.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忠诚于所属的保险公估机构,同时也就意味着奉献于所属的保险公估机构。

首先,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忠实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理念。

理念不仅是—个公司昭示于社会公众的—个标志,而且也是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

只有忠实于公司的理念,才能使员工的行为有了指南,才不至于偏离方向。

其次,忠诚服务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尽心尽力,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六)友好合作

友好合作是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既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也要与保险公估内部人员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

良好的合作性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对外友好合作。

在执业活动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仅要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有关各方友好合作,确保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还要与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近因、确定损失程度的大小、理赔数额的大小等,必须紧紧依靠有关方面的密切合作,否则将举步维艰。

因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与其他关系方之间能否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这绝不是礼仪上的需要,而是顺利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条件。

为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具有谦虚谨慎的品质和作风。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其他关系方虽然是处寸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来说,应主动地和其他关系方协商,在进行现场测定和资料分析时,应当主动邀请相关方的有关人员—起测量和分析。

在公估分析和结论与相关方的预测数据不一致时,要耐心地讲解和比较,让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保险公估人员的观点和看法。

保险公估业务的完成,必将是多方通力合作的结果。

这样,各关系方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保险公估结论。

2.内部友好合作。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仅要善于同受托业务关系方的有关人员密切配合,而且还要善于在保险公估小组内部相互合作,融为—体地协调工作。

尤其当保险公估小组人员较多时,合作、协调工作就更为重要。

具体而言,要求做到:

统一布置、分头调查、汇合求证、组长决策。

这十六个字既体现保险公估小组组长的权威和职责,也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每个公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各保险公估机构在竞争中是对手,但作为同一行业,各自又互为协作伙伴。

因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公估活动中,也应加强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

但是,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所谓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的竞争。

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是:

1.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相同的条件下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竞争。

正当的竞争应该是竞相向客户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那些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行的行为,是一种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造成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依靠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竞争手段应该合法、合规和正当,不借助行政手段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给予客户或承诺给予客户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保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仅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对公估业务涉及相关各方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忠诚于所属公估机构的利益,严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将有关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向外透露;,未经批准,不向外人或内部无关人员展示本机构的文件或资料,不向新闻媒体提供未公开的公司信息,不复印标有“绝密”、“秘密”、“商业机密”、“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密级字样的资料。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担对公估业务涉及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对公估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各方的信息尽保密责任,非因业务正当需要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提前透露公估结论。

公估结论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关于该业务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很明确的保密事项,只能在所有公估工作结束后,分别同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时,才能告知其相关信息。

否则,将会影响保险公估工作的公证、合理和快速。

 

第二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作为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配套文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守则》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是《指引》的具体化。

《守则》共分10章,38条。

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十章“附则”外,其余八章大致可以分为执业准备(第二章)、执业过程(第三章—-第六章)和执业活动中的其他行为(第七章—第九章)三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守则》的制定目的、规范对象以及主要原则。

《守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制定目的是“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守则》的规范对象与《指引》相同,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守则》第三条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

“总则”还指出了《指引》对《守则》的指导意义。

《守则》第一条把《指引》作为《守则》的制定依据之一,第四条引用了《指引》的8个道德原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守则》第五条强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对所属机构的责任: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

为了将《守则》的要求落到实处,第十章“附则”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在本守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但是,该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2.取得保险公估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所属保险公估杉[构核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该执业证书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3.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接受培训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应争取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途径,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知识和保险业动态,以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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