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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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运行„xx‟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是指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差别电价收入中提取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集中的专项资金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四条各设区市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上缴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季度将专项资金统一汇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差别电价收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xx‟141号)的有关规定收缴。

第五条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范围: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终端用户节电改造项目;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评估;

(四)实施有序用电及开展需求侧管理增加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和补助等方式。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清;

(三)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电网企业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相关费用性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上报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申请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费用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内容、建设方案、投资概算。

项目节约或转移高峰负荷,节约电能、电费能力分析,及相关实施效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九条预算编制时,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下年度资金征收预计数及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纳入预算草案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拨付,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下达拨付,各设区市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

第十一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收入列“103999911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收入”科目,为省级预算收入。

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出台前欠缴资金按规定予以补缴。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

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稿]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运行„xx‟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差别电价收入中提取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集中的专项资金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四条各设区市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上缴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季度将专项资金全额统一汇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差别电价收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xx‟141号)规定收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评估和课题研究等;

(四)实施有序用电及开展需求侧管理增加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形式的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单位年应支付利息总额。

专项资金拨款计入资本公积,免征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包括资金费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三)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清;

(四)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应具备的条件除符合第六条以外,还需具备: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造项目贷款落实;

(二)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电网企业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相关费用性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上报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申请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费用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内容、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申请补贴金额、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资金费用计划内容包括。

资金使用必要性、资金使用内容、资金费用、申请补贴金额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在每年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前,由省发改委根据专项资金收入情况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提出安排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据此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拨付,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下达拨付,各设区市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

第十二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收入列“103999911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收入”科目,为省级预算收入。

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另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前欠缴资金按规定予以补缴。

第三篇:

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请书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请书

(xx年度)

项目名称:

机构名称:

(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章)机构地址:

机构法人代码:

邮政编码

项目地址: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第四篇: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xiexiebang

xx年08月11日

【字号:

大中小】

皖政〔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

第六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应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市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九条中央在皖和省属水泥生产企业、中央在皖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等水泥使用单位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

第十条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

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返退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不足的,按本办法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预收建设单位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征收、结算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

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资金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下同分成制度,其中:

省级集中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4%,市级集中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

第十五条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省、市分成的专项资金,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市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于不按规定比例解缴专项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入库。

第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各级散办应当根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各级散办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三、二十

四、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使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至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各地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适当向第一项倾斜。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用于前款一至四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散办审核、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

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前,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散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各级散办应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办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主管散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隐瞒、虚报袋装水泥量,或拖欠、拒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散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控制比例使用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办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职责,应征不征、坐收坐支专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散办、企业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2号)即行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佚名本站原创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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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网经营企业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网省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网省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学术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

验,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网省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逐步淡化行政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4.负责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实施

第七条各网省公司要建立有利于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电力营销管理机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电力规划建设、电网调度运行、电力供需平衡等工作中,并作为供电咨询和客户服务的具体内容纳入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网省公司加强对本地区调荷节电等需求侧资源潜力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分地区、分行业、分项目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

第九条各网省公司每年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条各网省公司要加强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工作,不断提高负荷预测水平。

要深入分析重点行业、高耗能行业、重要客户负荷变化规律,挖掘转移电网高峰用电负荷与提高终端能效的潜力,为选择合理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对象和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各网省公司要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导电力

客户经济合理用电,使电力需求有序发展。

每年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电网高峰负荷5%-10%,提高年平均日负荷率,科学合理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比重。

第十二条各网省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可中断电价等政策可能引起的移峰效果,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电价方案,引导客户移峰填谷,科学合理用电。

第十三条各网省公司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客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以及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要在政府监督下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客户之间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电网电力供需平衡情况,保证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各网省公司要充分利用营业厅(展示厅)、网站、客户服务电话、专业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知识、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引导客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

第十六条各网省公司要将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拓展优质服务内涵的重要举措,重视并加强对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技术标准及业务能力的培训,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有序用电

第十七条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十八条各网省公司在实施有序用电工作时必须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与公司经济效益双赢,强化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应以“确保电网安全,确保社会经济稳定”为目标,严格遵循“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将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各网省公司应根据本地区电网供应能力和用电需求预测情况,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测算本地区电力缺口情况,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电网安全运行原则,制定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网省公司要落实《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力供需平衡预警机制,制订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紧急情况拉路序位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网省公司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完善、规范应用功能,扩大监控范围,用技术手段支持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

对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电力客户,要开展基本业务和装置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负荷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各网省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有序用电工作流程,加强客户用电信息管理,强化有序用电分析和督查工作,确保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到位。

第五章能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提高能效、节约用电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参与节约用电管理政策、标准的研究制订,协助政府开展节约用电工作,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

第二十五条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制定的用电设备能效标准,引导客户逐步淘汰低效用电设备,使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各网省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高耗电企业单耗的监测,将监测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与重点用电大户建立能效信息交流渠道,指导企业制定节电改造方案。

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产品单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用电企业的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各网省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开展能效管理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推进能源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有关节电的技术信息咨询和培训、能效测试、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网省公司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引导社会采用先进的调荷节电技术、设备和工艺,营造科学合理的用电氛围。

第六章统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网省公司要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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