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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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_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细则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细则选择颜色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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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细则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参照湖北省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凡国家立项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划及设计、科研院校、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二、综合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机耕作业方便、林网建设适宜、良种良法种植、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1.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
2.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
灌排设施齐全,灌排自如,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应合理搭配,配套相应建筑物;格田基本规范、田间道路布置合理,农机通行、耕作方便。
3.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4.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5.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要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每个项目区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可由2~3个相邻地块组成,每个地块面积不小于3000亩。
(三)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示范区基本实现格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四)项目建设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密切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
每个项目区设置一至两块,标识标牌应设置在项目区内视野开阔、交通方便、醒目显眼、工程规模相对集中的地方。
标识牌的制作要统一、规范、经济、实用,内容包含项目区基本情况、总投资、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管护运营单位、监督举报电话和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水利措施标准各项水利措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灌溉工程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有保证,灌溉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进。
2.项目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江汉平原及沿长江地带的水稻主产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在70~80%之间。
鄂北岗地水稻主产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在80%以上;旱地在70~80%之间。
丘陵山区及其它干旱地区的水稻产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在70%以上;旱地在60~75%之间。
喷灌、微灌设计保证率应在85~95%之间。
3.灌溉水利用系数。
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4.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道等工程,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提灌站及排涝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并满足抗御相应自然灾害和安全要求,取水水源有保障,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5.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过水断面最大流量应小于5立方米/秒,江汉平原、沿长江和汉江地区、鄂北岗平地灌渠布置为间距100~200米,其它地区灌渠布置为间距150~300米。
渠道衬砌造型合理、经济美观、坚固适用、连接平滑,转弯半径符合水利规范标准,防渗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合理设置;水泵、管道、出水口、衬砌渠道、配套建筑物等相联结的工程输水性能匹配,配置合理,便民利农;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提高项目区节水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6.灌溉条件较差的旱地,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
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深松技术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
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等工程,做到坚固实用。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
水稻田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的旱地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二)排水工程1.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一般按xx年一遇进行设计。
2.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江汉平原、沿长江和汉江地区设计暴雨重现期水稻产区不少于5年、旱作区不少于xx年;其它地区设计暴雨重现期不少于xx年。
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到:
旱地1~3天暴雨1~3天排除;水田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系统与灌溉系统合理配套。
江汉平原、沿长江和汉江地区、鄂北岗平地排沟布置为间距原则上为100~200米,其它地区排沟布置为间距原则上为150~300米;规格布局协调,设计标准参照灌溉系统,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4.排水工程的过水断面最大流量应小于10立方米/秒。
(三)建设标准硬化灌排沟渠及田间建筑物工程使用年限为20年以上。
硬化灌排沟渠断面可为矩形、梯形、u型等;采用现浇、预制砼,浆砌干砌石、砖砌等。
尽量减少砖砌水下工程,少量采用时,必须进行水泥砂浆抹面,水泥砂浆强度大于m10,厚度2~3厘米。
块石或条石砌筑,其水泥砂浆标号不低于m30号,墙体厚度不能低于30厘米。
四、农业措施标准
(一)农田工程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
田(地)块要以田间道路和沟渠为基准结合土地整形等措施形成格田,土地平整时的挖方和填方深度原则上以不超过0.6米为宜,格田面积:
江汉平原、沿长江和汉江地区、鄂北岗平地为100-300亩,其它地区50-200亩,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
2.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10米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配套完善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二)土壤改良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使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达到50厘米以上,其中耕作层达到20厘米以上。
3.改变耕作制度,提高复种指数。
耕地的复种指数在2以上。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在有条件且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
建成后的项目区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
(四)农业机械化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
江汉平原、沿长江和汉江地区、鄂北岗平地主要作业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五、田间道路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
田间道路分为干道、支路两级。
干道分机耕道和耕作道:
机耕道要与乡、村公路及相邻机耕道连接,采用砼等硬化,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硬化宽度不低于3米。
耕作道要与相邻的机耕道或乡村公路等连接,路面采用砂石、泥结石等材料硬化,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硬化宽度不低于3米。
支路即生产便道,要与干道、田间院坝相连,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保证畅通,满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
田间道路应合理配套桥、涵和机械进田作业通道,道路连接处要留有足够机械转弯空间,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工程布置。
田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建设标准合理实用。
机耕道原则上要形成环路,间距500米以上;田间耕作道原则上沿机耕干道纵向布置,间距150~200米;生产便道原则上横向布置,间距100~150米为宜。
(三)建设标准。
田间道路使用年限:
砼硬化的机耕道路20年以上、其它硬化路道xx年以上。
砼硬化道的砂石垫层(基础)不低于15厘米、砼厚度不低于12厘米、硬化砼强度达到c20以上;采用砂石、泥结石等材料硬化的耕作道,硬化厚度不低于10厘米。
各类硬化道路的硬化必须建筑在整平夯实的基础平面上,不硬化的便道必须整平夯实。
路面应平整、美观、耐用;路面要保持适当的坡度,满足路面不积水的要求;路道边坡的坡比不低于1:
1.5,保证路两旁不垮坡。
六、林业措施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根据需求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
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苗木胸径达到5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七、科技措施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
(二)技术培训1.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优良品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机插、机耕和机收,节水灌溉等先进适用技术培训。
2.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扶持农技服务组织在有条件且需要的项目区,积极扶持现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购置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_《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国家标准发布XX.cn《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国家标准发布作者:
《农产品市场周刊》202x年第24期本刊讯6月13日,记者从国家标准委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由国土部和农业部牵头制订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x)(以下简称《通则》)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2x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
《通则》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编制。
《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具有重要作用。
《通则》的发布与实施,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_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0288-xx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84-202x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50509-202x灌区规划规范gb/t50363-202x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2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2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2x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2x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4总则4.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4.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5建设目标5.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5.3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5.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5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6建设条件6.1基础条件6.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6.2建设区域6.2.1重点区域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3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限制区域1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2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4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禁止区域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2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3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7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一般规定7.1.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
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7.1.5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7.2土地平整工程7.2.1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
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3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
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7.2.4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7.3灌溉与排水工程7.3.1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
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50%,水田应不低于70%;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予70%,水田应不低于75%。
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7.3.4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
7.4田间道路工程7.4.1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
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7.4.2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
7.4.3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
7.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5.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7.5.通过实施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2预防和减少农田的自然灾害,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7.5.3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
7.5.4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
7.6其他工程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
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8建设程序8.1建设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基础调查8.2.1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
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可行性研究8.3.1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8.3.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环境影响、规划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环境评价,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8.3.3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8.4规划设计8.4.1在批复立项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与标准,设计确定各级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计算各类工程量,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
8.4.2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
8.5实施方案8.5.1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8.5.2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原则与程序,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5.3明确工程管护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原则,说明管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程类别制定管护措施。
8.5.4开展实施方案成果评审。
8.6实施管理8.6.1制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
8.6.2项目法人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协调;落实多部门共建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8.6.3监理单位代表法人负责施工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预案。
8.6.4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8.6.5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
8.7验收8.7.1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
8.7.2验收内容包括。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8.7.3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8.7.4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后期管护8.8.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8.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
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8.3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