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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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四月

前言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现将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部分、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的范围

目前,示范区现总面积为232平方公里,包括海淀园(133.06平方公里)、丰台园(8.18平方公里)、昌平园(11.48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16.8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27.78平方公里)、德胜园(5.64平方公里)、雍和园(3平方公里)我们就在这里、石景山园(3.45平方公里)、通州园(14.5平方公里)、大兴生物医药基地(9.63平方公里)等十个园区。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类型

(一)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按照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支出也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

创新创业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加计扣除的方法

创新创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加计扣除政策涉及的相关概念

(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创新创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创新创业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特点

(1)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与其他企业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相比较,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在其他企业只适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与其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相比较,创新创业企业加计扣除项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将以下几项内容列入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

①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③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④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⑤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其他企业相比较,示范区内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四、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

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五、创新创业企业的确认条件

确认为创新创业企业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在示范区

示范区税收优惠是国务院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只有注册在示范区内的企业才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企业。

(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于能正确核算纳税所得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创新创业企业应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研究开发费等成本费用,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

(三)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创业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2、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按照《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办法》的规定,示范区内的查账征收企业申请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7)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部分、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操作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流程

(一)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工作流程

对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比照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方法。

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以下简称京科高发[2008]434号)的规定,对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1、自我评价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等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4、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5、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

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6、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召开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会签。

7、公示及颁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1、自我评价

(二)示范区内已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提供相关资料后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不需再重新认定。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对上述认定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如做调整,应按调整后的认定流程执行。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简化备案手续和维护企业税收利益,申请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备案或分项备案。

具体如下:

(一)采取一次性备案的管理要求

1、按照《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

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详见附件三);

2、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四)、《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详见附件五)。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六)。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3、符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七)。

(二)采取分项备案的管理要求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年度中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采取分项备案的方式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具体备案方法如下:

1、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管理要求

按照《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详见附件三);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享受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年度终了后,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享受相关优惠。

申请备案时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详见附件三);

(4)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需报送上述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资料;

(5)符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七)。

提示: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创新创业企业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第三部分、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在示范区内注册才可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示范区内设立或注册的企业,未在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只有先注册在示范区内才具备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资格,企业设立或注册在示范区内是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二、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按照财税〔2010〕8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

因此,设立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才具备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条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三、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在示范区内的企业只有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因此,需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不要延误。

四、创新创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符合示范区税收优惠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未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不得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五、取得蓝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按照《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最高按8%的比例扣除的示范区税收优惠。

提示:

企业在申请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中反映出的问题,可拨打12366国税咨询热线电话,我们将通过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解决您的问题。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附件二:

《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附件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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