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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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合8篇
【必备】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合8篇
房屋买卖合同篇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单方就甲方一切的位于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共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于月日前交付转让款20xx年月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益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一切权,该房屋及宅基地运用权无任何权益瑕疵。
假如因权益瑕疵或者因甲方缘由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该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该当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署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一切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宗房屋的一切权于合同签署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等),假如该处房屋因改造需求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一切补偿款及权益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有关。
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有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单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反的法律效能。
六、本协议自单方签字之日起失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2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单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对等自愿,协商分歧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恪守。
一、甲方将自愿将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乙方以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的了解,情愿购买该房产。
二、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单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
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
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三、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对该房屋的运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反的居住权益,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别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该当于________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实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
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
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假如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成绩影响到乙方居住权益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严重客观缘由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价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缘由导致房屋质量和运用功能的,甲方该当告诉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该当全额退还乙方。
六、本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单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商定九、本合同自单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
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联系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篇3
【案情】
20xx年6月15日,被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次要商定:
被告自愿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价款200万元,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定金50万元,定金交付一周后交接该房屋,余下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待被告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被告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100万元。
合同签署当天20xx年6月15日,被告向被告交付定金50万元,一周内,被告将其位于金水区的这套房屋钥匙交付被告,并办理了该房屋室内物品的交接手续,被告开始运用该房屋。
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魏某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不断没有支付。
被告经查询得知被告的房产证已办妥,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实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
被告出卖的房屋是其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价款100万元。
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有效。
【评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能。
被告出卖的位于金水区的房屋是被告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价款100万元。
在未获得房产证的状况下,被
告于20xx年6月15日,以200万元卖给被告。
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不断没有支付。
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与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知道该房屋是被告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当时,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被告对于其能否能按商定获得房产证,从而最终完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可以完成的,被告在交付被告50万元定金后获得了该房屋的实践运用权,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买卖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虽然原、被告在签署合同时被告尚未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但被告起诉前该房产证已办理终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当认定有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被告在被起诉前曾经具备办理登记支付房产证的条件,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的行为能否构成违约。
单方签署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后交接了房屋,已实践上实行了合同,根据本案触及房屋的具体状况,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也不存在法律和理想上的困难。
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违约的状况下,合同是可以得到片面实行的。
而在合同签署后,房产证办理下发前,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被告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是一种行使本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在客观上是想达到拒绝实行合同或不实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该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1、被告与被告在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定:
被告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
2、单方须保证该房屋在过户手续办理终了之前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赞同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过户,后果由责任方担任。
3、任何一方拒绝实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践成交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实践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8、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待被告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被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被告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100万元,如被告违商定金不再退还。
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商定,合同第3条与第8条有相冲突的地方,但第8条是作为其他特殊商定写在合同上的,专门就房产过户的成绩进行的商定,因此,因被告未为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数额确定应以第8条为准。
在该违约金10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主张20万元违约金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篇4
(一)宅基地运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一切”
通常以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
罗马法以一切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片面支配。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一切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一切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
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次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准绳,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假如没有理想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以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益。
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以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
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制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以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该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顺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宅基地运用权。
理论中,建设用地运用权权益人在权益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在运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益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运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
而宅基地运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调查我国的宅基地运用权分配制度,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恳求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要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恳求获得宅基地运用权。
因此,与建设用地运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运用权的本质。
虽然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宅基地运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分歧。
《物权法》未采用基地运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宅基地运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该当确定宅基地运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一切。
(二)宅基地运用权的权能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集体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益,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
”可见,占用、运用是宅基地运用权的权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
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可以进行必需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一切者能自在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次序为义务的,其与债务法构成了古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运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恳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并没有明白宅基地运用权能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乡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
从理论而言,宅基地运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运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别人一切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益”之规定,经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运用权收益的权能。
(三)宅基地运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
宅基地运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利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运用权状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形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运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景象,是经过进犯农民房屋一切权的手腕规避了本应经过其他手腕完成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
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运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乡村还实施着一向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乡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
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运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完成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获得和转让获得。
原始获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获得宅基地运用权。
转让获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同意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获得房屋宅基地运用权。
应明白的是,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获得宅基地运用权的资历,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
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托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才能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恳求宅基地运用权的,不予同意。
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完成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白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
宅基地运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益基础。
收益权能是宅基地运用权的权能之一,体如今乡村房屋买卖中即是,乡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只仅是房屋的建形成本,由于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恳求到宅基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如今房屋的市场价值中。
由此,乡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运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完成了宅基地运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运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
为了使买卖中完成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运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分歧”准绳不同。
“房地分歧”准绳是在房屋与土地运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体的状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运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
故宅基地运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形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一切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本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运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逝,宅基地运用权消灭,宅基地一切人可依物上恳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
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根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终了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工夫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清查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践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实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清查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祸等特殊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该房屋交给乙方运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清查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实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清查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商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外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缘由形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署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备不再变更。
甲方保证在买卖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
房屋交付运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
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有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一切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单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单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实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单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甲、乙单方赞同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单方各执一份,甲、乙单方签字之日起失效。
均具有同等效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6
公有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单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署本公有房屋买卖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单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xxx市xx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为153。
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xxxxxx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此价格自甲乙单方签署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
具体支付工夫及方式如下: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借贷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一切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一切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运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借贷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一切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
上述住宅一经办理一切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运用权归乙方一切,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运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一切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公有房屋买卖协议中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运用权而无一切权,仅获得车库杂物房的《运用权出让证》,而《运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运用人”变更手续的实践状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运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运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运用和保管。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买卖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一切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工夫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工夫办理上述住宅一切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运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运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篇7
代理人:
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_____
单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1.甲方赞同将坐落在上海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备要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署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赞同。
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大写)_____元。
余额计(大写)_____元,分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
大写)_____元,最后在_____年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
合同签署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暂时运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
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由其代理人或承继人付款。
如乙方逝世又无承继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承继法》向法院恳求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署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单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获得房屋一切权证。
10.甲乙单方在合同签署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
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担任修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一切,乙方不得私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备属同幢一切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运用。
12.乙方保证恪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失效。
乙方实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实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实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
甲乙单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买卖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
_____乙方(签章):
_____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8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
家庭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