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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规范铺砌

11 铺砌式面层

11.1 料石面层

11.1.1 开工前,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料石。

当设计无要求时,宜优先选择花岗岩等坚硬、耐磨、耐酸石材,石材应表面平整、粗糙,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料石的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1.1.1-1的规定。

表11.1.1-1 石材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

项目

单位

允许值

物理性能

饱和抗压强度

MPa

≥120

饱和抗折强度

MPa

≥9

体积密度

g/cm3

≥2.5

磨耗率(狄法尔法)

<4

吸水率

<1

孔隙率

<3

外观质量

缺棱

1

面积不超过5mm×10mm,每块板材

缺角

面积不超过2mm×2mm,每块板材

色斑

面积不超过15mm×15mm,每块板材

裂纹

1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度的1/10(长度小于20mm不计)每块板

坑窝

不明显

粗面板材的正面出现坑窝

   注:

表面纹理垂直于板边沿,不得有斜纹、乱纹现象,边沿直顺、四角整齐,不得有凹、凸不平现象。

  2 料石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1-2的规定。

表11.1.1-2 料石加工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粗面材

细面材

长、宽

0

-2

0

-1.5

厚(高)

+1

-3

±1

对角线

±2

±2

平面度

±1

±0.7

11.1.2 砌筑砂浆中采用的水泥、砂、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中规定的水泥。

  2 宜用质地坚硬、干净的粗砂或中砂,含泥量应小于5%。

  3 搅拌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11.1.3 铺砌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虚铺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11.1.4 铺砌控制基线的设置距离,直线段宜为5~10m,曲线段应视情况适度加密。

11.1.5 当采用水泥混凝土做基层时,铺砌面层胀缝应与基层胀缝对齐。

11.1.6 铺砌中砂浆应饱满,且表面平整、稳定、缝隙均匀。

与检查井等构筑物相接时,应平整、美观,不得反坡。

不得用在料石下填塞砂浆或支垫方法找平。

11.1.7伸缩缝材料应安放平直,并应与料石粘贴牢固。

11.1.8 在铺装完成并检查合格后,应及时灌缝。

11.1.9 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1.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11.2.1预制砌块表面应平整、粗糙,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块的弯拉或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砌块边长与厚度比小于5时应以抗压强度控制。

  2 砌块的耐磨性试验磨坑长度不得大于35mm,吸水率应小于8%,其抗冻性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项目

单位

允许偏差

长度、宽度

mm

±2.0

厚度

±3.0

厚度差①

≤3.0

平整度

≤2.0

垂直度

≤2.0

正面黏皮及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

≤5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

≤10

裂纹

非贯穿裂纹最大投影尺寸

≤10

贯穿裂纹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色差、杂色

不明显

   注:

①同一砌块的厚度差。

11.2.2 混凝土预制砌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弯拉、抗压强度试验结果资料。

铺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与强度试验抽样检验。

11.2.3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

11.2.4 混凝土砌块铺砌与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节的有关规定。

 11.3 检验标准

11.3.1 料石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石材强度、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抽样检查。

  检验方法:

查出厂检验报告或复验。

  2 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5%。

  检查数量:

同一配合比,每1000m21组(6块),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

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3 表面应平整、稳固、无翘动,缝线直顺、灌缝饱满,无反坡积水现象。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4 料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料石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10

10m

1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3

20m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40m

1

用钢尺量

横坡(%)

±0.3%且不反坡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井框与路面高差(mm)

≤3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和塞尺量取最大值

相邻块高差(mm)

≤2

20m

1

用钢板尺量

纵横缝直顺度(mm)

≤5

20m

1

用20m线和钢尺量

缝宽(mm)

+3

-2

20m

1

用钢尺量

11.3.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砌块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品种、规格,每1000m2,抽样检查1次。

  检查方法:

查出厂检验报告、复验。

  2 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5%。

  检查数量:

同一配合比,每1000m21组(6块),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

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3 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第3款的规定。

  4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测频率

检测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15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5

20m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40m

1

用钢尺量

横坡(%)

±0.3%且不反坡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井框与路面高差

≤4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和塞尺量最大值

相邻块高差(mm)

≤3

20m

1

用钢板尺量

纵横缝直顺度(mm)

≤5

20m

1

用20m线和钢尺量

缝宽(mm)

+3

-2

20m

1

用钢尺量

12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

12.1 施工技术

12.1.1 施工中应合理划分施工单元,安排施工道路与社会交通疏导。

12.1.2 施工中宜以广场与停车场中的雨水口及排水坡度分界线的高程控制面层铺装坡度。

面层与周围建(构)筑物、路口应接顺,不得积水。

12.1.3采用铺砌式面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2.1.4采用沥青混合料面层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12.1.5 采用现浇混凝土面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12.1.6 广场中盲道铺砌,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2.2 检验标准

12.2.1 料石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石材强度、外形尺寸及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有关规定。

一般项目

  2 石材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有关规定外,料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1的要求。

表12.2.1 料石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高程(mm)

±6

施工单元①

1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4

10m×10m

1

用3m直尺和塞尺量最大值、

坡度

±0.3%且不反坡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井框与面层高差(mm)

≤3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和塞尺量最大值

相邻块高差(mm)

≤2

10m×10m

1

用钢板尺量

纵、横缝直顺度(mm)

≤5

40m×40m

1

用20m线和钢尺量

缝宽(mm)

﹢3

﹣2

40m×40m

用钢尺量

   注:

①在每一单位工程中,以40m×40m定方格网,进行编号,作为量测检查的基本单元,不足40m×40m的部分以一个单元计。

在基本单元中再以10m×10m或20m×20m为子单元,每基本单元范围内只抽一个子单元检查;检查方法为随机取样,即基本单元在室内确定,子单元在现场确定,量取3点取最大值。

12.2.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预制块强度、外形尺寸及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1.3.2条的有关规定。

一般项目

  2 预制块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2条的有关规定外,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允许偏差尚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高程(mm)

±10

施工单元①

1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5

10m×10m

1

用3m直尺、塞尺量最大值

坡度

±0.3%且不反坡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井框与面层高差(mm)

≤4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和塞尺量最大值

相邻块高差(mm)

≤2

10m×10m

1

用钢板尺量

纵、横缝直顺度(mm)

≤10

40m×40m

1

用20m线和钢尺量

缝宽(mm)

﹢3

﹣2

40m×40m

用钢尺量

注:

①同表12.2.1注。

12.2.3 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5.1、8.5.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5mm。

  检查数量:

每1000m21组(1点),不足1000m2取1组。

  检验方法:

钻孔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2 广场、停车场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3的有关规定。

表12.2.3 广场、停车场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高程(mm)

±10

施工单元①

1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3

10m×10m

1

用3m直尺、塞尺量

坡度

±0.3%且不反坡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井框与面层高差(mm)

≤5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和塞尺量最大值

注:

①同表12.2.1注。

12.2.4 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混凝土原材料与混凝土面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8.1条主控项目的有关规定。

一般项目

2 水泥混凝土面层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8.1条一般项目的有关规定。

  3 水泥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表12.2.4 水泥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高程(mm)

±10

施工单元①

1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5

10m×10m

1

用3m直尺、塞尺量

坡度

±0.3%且不反坡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井框与面层高差(mm)

≤5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和塞尺量最大值

注:

①同表12.2.1注。

12.2.5 广场、停车场中的盲道铺砌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3.5节的有关规定。

13 人行道铺筑

13.1 一般规定

13.1.1 人行道应与相邻建(构)筑物接顺,不得反坡。

13.1.2 有特殊要求的人行道,应按设计要求及现场条件制定铺装方案及验收标准。

13.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

13.2.1 料石应表面平整、粗糙,色泽、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抗压强度不宜小于80MPa,且应符合表13.2.1-1的要求。

 表13.2.1-1 石材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

项目

单位

允许值

物理性能

饱和抗压强度

MPa

≥80

饱和抗折强度

MPa

≥9

体积密度

g/cm3

≥2.5

磨耗率(狄法尔法)

<4

吸水率

<1

孔隙率

<3

外观质量

缺棱

1

面积不超过5mm×10mm,每块板材

缺角

面积不超过2mm×2mm,每块板材

色斑

面积不超过15mm×15mm,每块板材

裂纹

1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度的1/10(长度小于20mm不计)每块板

坑窝

不明显

粗面板材的正面出现坑窝

   注:

表面纹理垂直于板边沿,不得有斜纹、乱纹现象,边沿直顺、四角整齐,不得有凹、凸不平现象。

  

2 料石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2的规定。

表13.2.1-2 料石加工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粗面材

细面材

长、宽(mm)

0

-2

0

-1.5

厚(高)(mm)

+1

-3

±1

对角线(mm)

±2

±2

平面度(mm)

±1

±0.7

13.2.2 水泥混凝土预制人行道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不宜低于30MPa。

砌块应表面平整、粗糙、纹路清晰、棱角整齐,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等现象;彩色道砖应色彩均匀。

预制人行道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表13.2.2 预制人行道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长度、宽度(mm)

±2.0

厚度(mm)

±3.0

厚度差①(mm)

≤3.0

平面度(mm)

≤2.0

正面粘皮及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mm)

≤5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mm)

≤10

非贯穿裂纹长度最大投影尺寸(mm)

≤10

贯穿裂纹(mm)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色差、杂色

不明显

   注:

①示同一砌块厚度差。

13.2.3 料石、预制砌块宜由预制厂生产,并应提供强度、耐磨性能试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13.2.4 预制人行道料石、砌块进场后,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2.5 预制人行道料石、砌块铺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3.2.6 盲道铺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遵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砌块与提示盲道砌块不得混用。

  2 盲道必须避开树池、检查井、杆线等障碍物。

13.2.7 路口处盲道应铺设为无障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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