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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生物制品

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生物制品)

序号

章节

条款内容

负责部门

结果

*001

机构

人员

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行政部

002

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

 行政部

003

企业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行政部

*004

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医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行政部

005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行政部

006

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应符合制品生产需要。

 行政部

007

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应根据人员、制品、法律法规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行政部

008

从事与高风险性微生物和高毒性物质有关制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行政部

009

生产、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

 行政部

010

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行政部

011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行政部

012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制品检验和有关管理需要。

 行政部

*013

有关人员的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

 行政部

01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备案。

 行政部

015

厂房

设施

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生物制品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应整洁,其地面、路面、空气、场地、水质等应符合要求。

 设备部

016

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设备部

017

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人流、物流应分开,走向应合理。

设备部 

018

同一厂房内不同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不相互妨碍。

 设备部

019

洁净区内不同操作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设备部

020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设备部

021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设备部

022

无菌生产所需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设备部

023

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

 设备部

024

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设备部

025

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确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设备部

026

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设备部

027

非洁净厂房(区)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设备部

028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和地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设备部

029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便于生产操作。

 设备部

030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配液间、抗原制备间的布局和面积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相适应。

 设备部

031

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处理。

 设备部

032

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内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设备部

*033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应净化,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设备部

034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按规定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质检部

035

应动态监测百级净化区内空气中的微生物数量。

 质检部

036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设备部

037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设备部、生产部

038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应合理、易于清洁。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设备部

039

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区域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压差装置或监控报警系统。

 设备部

040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

 设备部

04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制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65%。

 设备部生产部

042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应有防止对生物制品产生污染的措施;百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设备部

043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生产部

044

传输设备不应在万级的活毒区洁净室(区)和过敏性洁净室(区)与低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穿越。

 生产部

*045

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

 生产部

*046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应严格分开。

 生产部

047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活疫苗与灭活疫苗,其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生产部

048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高效过滤。

 设备部

049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排出空气的滤器应定期检查,确保滤器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设备部

050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保持绝对负压,并根据需要设置各区域之间的压差。

 设备部

*051

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胞菌应在专门的绝对负压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行;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双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灭活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设备部生产部

052

操作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病原的人员应有符合要求的人身防护和防止散毒的强制性措施。

 生产部

053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生产部

质检部

054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操作应在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以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生产部

055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生产部

056

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不同制品,应使用不同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

 生产部

057

不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分装间、冻干机进行分装和冻干时,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生产部

058

用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之外病原生产生物制品时及生产活疫苗时,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设备部

生产部

*059

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结束后,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在原位灭菌后移出生产区。

 设备部

生产部

060

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的质量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需要。

 设备部

061

应制订工艺用水的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

 质检部

062

与制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设备部

063

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储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应符合要求。

 设备部

064

仓储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设备部

065

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制品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设备部

066

生产、检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建有危险品库。

 设备部

067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

 设备部

068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措施应符合储存要求,并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

 生产部

*069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室等,其布局应合理,面积和设施等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设备部

070

应根据需要对检验室的洁净度、温度、湿度进行控制。

 设备部

071

细菌与病毒类生物制品、强毒与弱毒的检验操作应分室进行。

 生产部

072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应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仪器室内。

 生产部

073

生产用动物房和检验用动物房应分开设置,并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设备部

074

检验动物房应分为安全检验区、免疫接种区和强毒攻击区,并各自相对独立。

其规模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设备部

*075

检验动物房的布局、人流、物流和压差等应符合规定。

 设备部

076

生产、检验用动物的饲养管理应符合规定。

 质检部

*077

设备

应具备与所生产制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应能满足生产、检验需要。

 生产部质检部

078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生产操作、维修和保养,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设备部

079

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

 设备部

080

灭菌柜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设备部

081

冻干机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设备部

082

密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设备部

083

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设备部

084

与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及管道内壁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制品。

 设备部

085

与液体制品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设备部

086

过滤器材应不吸附制品组分或释放异物。

 设备部

087

设备的润滑剂、冷却剂等应对制品和容器不造成污染。

 设备部

088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上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设备部

089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设备部

090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并定期校验,粘贴明显的合格标志。

 质检部

091

对自校的仪器、量器,应制定自校规程,校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企业应具有自校的设施条件。

 质检部

092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和保养,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设备部

093

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的操作应不影响制品质量。

 设备部

094

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设备部

095

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存放、使用。

 设备部

096

应制定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使用、维修、清洁、保养规程,其内容应符合要求。

 设备部

097

应定期对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进行检查、清洁、保养和维修,并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设备部

098

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099

物料

应制定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要求。

 生产部

100

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生产部

101

物料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不对制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质检部

102

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规定入库。

 质检部

生产部

103

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并签订固定的供需合同。

 质检部

104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转帐卡。

 质检部

生产部

105

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质检部生产部

106

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在规定条件下储存。

 生产部

107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储存挥发性物料时,应有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的措施。

 生产部

108

应按规定对菌毒种进行验收、储存、保管、使用和销毁。

 生产部

质检部

109

生产用动物源性原材料的来源应有详细记录。

 生产部

*110

用于活疫苗生产的鸡胚应达到SPF级。

 生产部

*111

生产用动物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规定的标准。

 质检部

生产部

*112

检验用动物(胚)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规定的标准。

 质检部

生产部

*113

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种子批系统,并符合要求。

 生产部

114

应建立生产用细胞的细胞库系统,并符合要求。

 生产部

115

易燃、易爆、毒性药品和其他危险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储存、保管、使用和销毁。

 生产部

116

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物料,期满后应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生产部

*117

标签和说明书应与农业部批准的内容、式样和文字等相一致。

 质检部

118

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质检部

119

标签和说明书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

 质检部

120

标签和说明书应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和领用,记录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121

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按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质检部

生产部

122

标签应计数发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生产部

123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剩余标签和包装物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生产部质检部

124

卫生

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制定环境、厂房、设备、设施、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设备部质检部生产部

125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管道、容器具等清洁操作规程。

 生产部

质检部

设备部

126

生产区不得吸烟和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所有

127

更衣室、浴室和厕所的设置和卫生环境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所有

128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和穿戴方式等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

 所有

129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进行消毒或灭菌,按要求存放。

 所有

130

病原微生物培养或操作区域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先消毒再清洗。

 所有

131

洁净室(区)应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对临时进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生产部质检部

132

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实验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生产部质检部

133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应穿着无菌服。

所有

134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生产部质检部

135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制品。

 所有

136

洁净室(区)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并存放于对制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

 生产部

137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并不得对设备、物料和制品产生污染。

 生产部

138

直接从事制品生产和检验的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纳入健康档案。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品的生产和检验。

 行政部

139

从事人畜共患病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防护工具(如防护服、目镜等),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行政部

140

验证

应设立常设机构或验证领导小组负责验证管理工作。

 质检部

141

验证程序应包括建立验证小组、制定验证计划、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组织实施、验证报告审批和验证文件归档。

 质检部

142

验证对象应包括空气净化系统。

 质检部

设备部

143

验证对象应包括工艺用水系统。

 质检部

设备部

144

必要时,验证对象应包括工艺用气系统。

 质检部

设备部

145

验证对象应包括生产、检验用设备。

 质检部

生产部

146

验证对象应包括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

 质检部

生产部

147

验证工作对象应包括清洁验证。

 质检部

生产部

*148

关键设备的验证应全面、合理。

 质检部

生产部

149

应根据验证方案进行验证。

 质检部

生产部

150

影响制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或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质检部

生产部

151

验证方案应全面、合理。

 质检部

152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质检部

153

验证文件归档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154

文件

应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管理制度、记录。

 质检部

生产部

155

生产管理文件应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批生产记录等。

 质检部

生产部

156

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生产部

157

岗位操作法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生产部

158

标准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生产部

159

设计的批生产记录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生产部

160

制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应齐全。

 质检部

生产部

*161

物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生产部

162

检验操作规程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163

批检验记录应符合要求,并附有原始记录。

 质检部

生产部

164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和保管的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质检部

生产部

165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质检部

166

文件的标题、系统编号等应符合规定,便于识别。

 质检部

167

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质检部

*168

生产

管理

生产企业应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不得任意更改。

如需更改,应按原文件制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质检部

生产部

*169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按照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操作。

生产部

170

生产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进行例行检查,并进行有关核对工作。

 生产部

171

应建立批生产记录,内容应完整。

 生产部

172

批生产记录的填写应规范。

 生产部

173

批生产记录应按照批号归档,批生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符合要求。

 生产部

174

应按规定划分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生产部

175

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生产部

176

不同品种的抗原(半成品)制备如用同一生产线,其生产操作不得同时进行,应在一种制品制备后,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并进行验证。

 生产部质检部

177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设施。

 生产部

178

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工艺、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质量检测,并填写记录。

 生产部质检部

179

应制定工艺查证制度并组织实施。

 生产部

180

应有防止物料及制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交叉污染的措施。

 生产部

181

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应按规定清洗、干燥、灭菌,对灭菌物品应规定使用时限。

 生产部

质检部

182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制品或物料的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生产部

质检部

183

应根据制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

 生产部

质检部

184

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工艺用水的检验周期,并定期检验和记录。

 质检部

质检部

185

应按规定进行包装,批包装记录应符合要求。

 生产部

质检部

186

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生产操作人员应进行清场。

 生产部

187

清场记录应符合要求,并纳入批生产记录中。

 生产部

188

质量

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质检部

189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制品生产、检验规模相适应。

 质检部

*190

检验场所、仪器、设备等应与生产规模、制品品种和检验要求等相匹配。

 质检部

*191

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的职责。

 质检部

192

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制品批检验记录制度,批检验记录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193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制品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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