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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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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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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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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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文档可用在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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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297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safety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
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
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
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20)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安全管理;
(21)设备检维修管理;
(2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3)相关方管理;
(24)职业健康管理;
(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6)变更管理;
(27)应急救援管理;
(28)文件和档案管理等。
5.3.2.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3操作规程
5.3.3.1企业应根据装卸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
(2)装卸、储存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3)船舶靠离泊作业操作规程;
(4)系解缆作业操作规程;
(5)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6)电气作业操作规程;
(7)消防系统操作规程等。
5.3.3.2企业应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4修订
5.3.4.1企业应明确评审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装卸工艺、装卸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装卸货种危险性发生变更时;
(6)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7)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8)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9)其它相关事项。
5.3.4.2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3.4.3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风险管理
5.4.1风险评估
5.4.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4.1.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评估方法,定期、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
5.4.1.3企业风险评估应贯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试投产、运营等各阶段。
5.4.1.4企业风险评估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地理位置与周边环境;
(2)自然条件;
(3)总平面布置;
(4)装卸/储存货种、工艺、设备;
(5)水工结构及码头附属设施;
(6)地基处理与铺面结构;
(7)配套设施:
如供电、照明、防雷防静电、通讯控制、消防等;
(8)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素质等。
5.4.1.5常用风险评估方法有:
(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英国帝国化学公司(ICI)蒙德(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
(4)道化学公司(Dow)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5)软件模拟预测评估,等。
5.4.2风险控制
5.4.2.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应考虑:
(1)可行性;
(2)安全性;(3)可靠性;
可采取:
(1)工程技术措施;
(2)管理措施;(3)培训教育措施;(4)个体防护措施。
5.4.2.2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3重大危险源
5.4.3.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人危险源辨识(GBl8218)》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入危险源登记建档。
5.4.3.2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施重人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5.4.3.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4.3.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4.3.5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4.3.6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5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5.5.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5.5.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4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6教育培训
5.6.1教育培训管理
5.6.1.1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6.1.2企业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1.3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6.2资质培训
5.6.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6.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装卸作业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等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3企业应组织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6.2.4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
5.6.2.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6.3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5.6.3.1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2企业应按新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4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5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5.6.3.6企业应对相关方进港人员进行进港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临时进港证,保存安全教育记录。
5.6.4安全文化建设
5.6.4.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6.4.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4.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6.4.4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6.4.5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6.4.6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6.4.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7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
5.7.1生产工艺
5.7.1.1企业应根据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货种、吞吐量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扫线、倒罐、伴热/保温等工艺。
5.7.1.2作业人员应了解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管道安全流速、最高允许压力、介质温度等信息。
5.7.2设备设施建设
5.7.2.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7.2.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7.2.4企业应制订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7.2.5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7.2.6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5.7.3特种设备及强检设备
5.7.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强检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7.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白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洲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没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7.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7.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7.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7.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7.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7.4.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
5.7.4.2企业应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至少应做到:
(1)按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的要求在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4)按照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港区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68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68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ll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按照JTJ297《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护舷等防撞装置;
(9)按照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0)港区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8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4.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7.4.4安全防护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7.4.5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7.5设备检维修
5.7.5.1设备设施应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7.5.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5.7.5.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7.6设备拆除、报废
5.7.6.1应制订并执行设备拆除和报废制度。
5.7.6.2拆除作业前应到现场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订拆除方案。
5.7.6.3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报废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检测合格后方可报废。
5.8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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