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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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

1总则

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一般规定

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作了相应规定。

3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十八条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了不同的机动车车辆类型。

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并根据各种车辆不同停车方式所需的停车面积的平均数与小型汽车(非机动车则是与自行车的比例)的比例得到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

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目前,我省各个城市的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其他的一些建设项目种类大大增多,而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对这些因素都缺乏考虑,本标准试图建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适应于全省大、中、小城市的不同情况以及城市中不同区位差异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分类力求更加全面、详细和具体,便于实际操作。

在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并参考了《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以及天津市、香港、台湾现行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等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考虑后取值。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第十六条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

表1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m2

1

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

办公

车位/10000m2

1

3

商业

车位/10000m2

2

3

宾馆

车位/100客房

1

2

餐饮娱乐

车位/1000m2

1

3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1

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1(最多30个)

3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2规定。

 

表2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3.5

1.6

1.8

小型汽车

5.0

2.0

2.0

轻型汽车

7.0

2.1

2.6

中型汽车

9.0

2.5

3.2

大型货车

10.0

2.5

4.0

大型客车

12.0

2.5

3.2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3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车的泊位进行计算。

表3停车泊位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摩托车

微型

小型

轻型

中型

大货

大客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换算系数

0.2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2

第十九条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住宅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住宅

高档住宅

泊位/每套

0.8

1

1.2

1

>90m2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6

0.8

1

1

<90m2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3

0.5

0.8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泊位/每套

0.1

0.2

0.4

2

第二十条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办公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办公

行政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1.2

4

商务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6

1.2

3

其他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

第二十一条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商业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商业

大型超市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1.0

8

其他商业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5

0.6

6

第二十二条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餐饮、娱乐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餐饮、娱乐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2.0

3.0

第二十三条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医院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6

1.0

4.0

其他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0

第二十四条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表9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文化类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3

0.6

4.0

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按表10进行分类,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表10体育场馆分类

类别

客量规模(座位数)

体育场

体育馆

一类

≥15000

≥4000

二类

<15000

<4000

表11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座

1

1.5

3.0

30

二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座

0.8

1.0

2.0

25

第二十六条影(剧)院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影(剧)院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影剧院

电影院

泊位/100座

2

2.5

4

45

剧院

泊位/100座

2

3

5

35

第二十七条游览场所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

3

4

5

10

其他公园

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

3

5

7

1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泊位/100旅客(高峰日)

1

1.5

2

3

机场

泊位/100旅客(高峰日)

5

-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学校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大中专院校

泊位/每百位师生

3.0

40.00

中学

泊位/每百位师生

0.4

70.00

小学

泊位/每百位师生

0.2

30.00

第三十条工业、仓库区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6的规定

表16工厂、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工业厂房区

泊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2

4.0

仓库区

泊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2

2.0

第三十一条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三十二条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附件三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 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1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 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15、 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6、 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17、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18、 本《标准与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宁规字[1998]126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注:

(1)本表为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本表中:

老城范围指的是由建宁路--虎踞路--虎踞南路—集合村路—龙蟠南路--龙蟠中路-龙蟠路围合的区域。

(3)配建的非机动车泊位考虑了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附表二、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

附表三、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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