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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全省77个县(市、区,下同)列入实施范围。

其中,一类区34个、二类区36个、三类区7个;列入实施范围的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名单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

一类区月人均从43元调整到70元,二类区月人均从86元调整到130元,三类区月人均从172元调整到23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人均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人均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人均215元至380元(具体调整后的各职务(等级)层次的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三、有关政策

(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在职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任命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2、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3、工勤人员按技术等级(岗位)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根据评估结果须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

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列入范围的县在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人事厅报人事部重新评估确定。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或在不同类别的县之间调动的,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中央、省、市(地州)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处罚的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受处罚期间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处罚期满后,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九)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费。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1993年以来,根据退休待遇对应的职务或等级(岗位)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退休人员,可按已享受对应待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规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各市(州、地)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

(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发放办法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审批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审批程序分别由省、地、县三级人事部门办理,并将增资审批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报增资人员审批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

各市(州、地)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资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增资审批情况报送省人事厅备案。

七、实施要求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2006]5号、中纪委等六部委中宣发[2006]17号和中央宣传部等三部委中宣发[2006]2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政策,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我省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附表一:

2006年贵州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77个县、市、区、特区)

一类区(34个)

二类区(36个)

三类区(7)

贵阳市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

六盘水市

六枝特区

钟山区、盘县

水城县

遵义市

赤水市、遵义县、绥阳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

仁怀市、桐梓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

安顺市

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

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

毕节地区

金沙县

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

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

铜仁地区

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松桃县

德江县、印江县、沿河县、万山特区

黔东南州

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锦屏县、麻江县

天柱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丹寨县

黔南州

都匀市、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龙里县

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惠水县、三都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兴仁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

普安县、晴隆县

附表二:

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

元/月

标准

职务

(技术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厅局级

110

200

380

县处级

90

170

300

乡科级

技师以上

75

140

245

科员以下

高级工以下

65

120

215

附表四: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

元/月

标准

技术等级

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

工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高级技师

895

936

977

1024

1071

1118

1171

1224

1277

1336

1395

1454

1519

1584

1649

410

技师

760

795

830

865

905

945

985

1031

1077

1123

1175

1227

1279

1338

1397

270

高级工

650

681

712

743

777

811

845

882

919

956

998

1040

1082

1129

1176

1228

1280

195

中级工

570

598

626

654

685

716

747

781

815

849

886

923

960

1001

1042

1087

1132

1177

155

初级工

500

526

552

578

606

634

662

693

724

755

788

821

854

891

928

965

1006

1047

125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

元/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普通工

610

634

658

684

710

738

766

797

828

862

896

934

972

1013

1054

1098

1142

1186

1230

聘用制工勤工资情况

试用期三个月:

500元试用期工资+60电话费(单位视情况发放)=560根据《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办通(2005)57号文

三个月后至转正前:

570学徒期工资+补贴124+边贴120+60电话费(单位视情况发放)=874根据条件同上

普工一年转正610岗位工资+910生活性补贴+235信访津贴+120边贴+60电话费(单位视情况发放)+610工作性津贴=2545

技工两年转正500岗位工资+910生活性补贴+610工作性补贴+235信访津贴+120边贴+60电话费(单位视情况发放)+125等级工资=2560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

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

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

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百分制计发,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合格。

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

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

复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

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考评技术

等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资(1996)1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宜各工作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业技术工人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正常考评和晋升相应的技术等级,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考评技术等级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技术工人申报晋升技术等级时,按照申报时所从事的技术工作岗位,个人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请。

填写《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术等级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填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术等级花名册》,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推荐到指定的技术工人培训考试工作站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技术工人在接受晋升技术等级业务培训和考核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对其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实绩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可参加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凡己参加技术等级考评合格,按管理权限,获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作年限按我省现行的工作年限计算办法计算,下同),并获得初级技术岗位证书后,获证时间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参加中级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工作年限满20年,并获得中级技术岗位证书后,获证时间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参加高级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对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参加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技术等级考评的技术工人,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并按工作年限计算已达到首次考评技术等级划定的上一技术等级申报条件的,可申报上一技术等级。

第五条技术工人在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时,已获得下列其中一项荣誉的,可优惠一次,适当放宽申报考评工作年限和获证年限1-2年: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技术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技术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技术工人。

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技术工人。

符合上述放宽考评年限的技术工人,其具备的条件须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复核认定,并报经地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从一九九七字十月一日起,对学徒期满未取得过技术岗位证书的,要参加初级工等级的考评,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但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分配对口技术岗位工作的,一年试用期满后,可免试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评。

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才能颁发相应工种的初级技术岗位证书。

对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前新招收的从事技术工作的临时工,工作岗位末变动,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已达相应技术等级申报工作年限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考评技术等级的年限和条件,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七条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对口技术岗位工作的,在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时,对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考评技术等级的年限和条件,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八条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从外省或企业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技术工人,已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人事部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考评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复核认定,其原技术等级符合我省首次考评条件的,按原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换发技术岗位证书,经复核认定,其原技术等级不符合我省首次申报考评条件的,应按人事部和我省首次考评的条件向所在单位申报参加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经考评合格,颁发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技术岗位证书;未获技术等级证书的,按上述申报考评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向贵州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考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通[1998]74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中央在省单位: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工作转入正常化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技考工作中相继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技术工人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的条件仍按黔人资(199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1995年12月以前)技术等级考评的技术工人,其获证时间可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开始计算。

获证年限计算按现行工作年限计算办法执行。

二、一九九三年以来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评技术等级后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技术工人,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整工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获证年限等条件均符合黔人资(1996)1号文件规定,并从事新工种一年以上的,可按新工种岗位申报晋升相应技术等级。

2、其它原因改变工种的人员申报晋升中、高级技术等级、除符合黔人资(1996)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分别从事新工种满二年和三年后,方可按新工种岗位申报晋升中、高级技术等级。

3、工作岗位变动后,不再从中工人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申报晋升技术等级。

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对口技术岗位工作的复退军人,下地方前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可按申报考评技术等级的工作年限条件,直接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对从事的工作与部队技术岗位不对口的复退军人,应在下地方工作满一年后,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再按上述规定,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四、从外省或企业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其技术等级的认定或申报考评等级仍按黔人资(199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办理。

五、回到技术工人岗位的“以工代干”人员和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改变干部身份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员,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分别按本文第一、第二条意见办理。

对原未参加考评相应技术等级的上述人员,可参照本文第三条处理意见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或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干部,不能申报考评或晋升技术等级。

六、为确保技工等级考评质量,从一九九八年起,技工职业道德教育和理论考试不允许再采取口试或代笔应试。

七、为便于集中进行培训考试,经省技工教育指导中心同意,部分工种可提前一年申报晋升相应的技术等级,并参加培训教育。

核发技术岗位证书的时间相应推迟一年。

八、为逐步完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晋升和管理,从一九九八年起,全面推行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并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进行聘任。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增加工资,从获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所在单位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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