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引和操作说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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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引和操作说明1
2012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引
和操作说明
一、申请对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须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1〕5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积分制入户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2〕80号)中“积分管理类”或“条件准入类”规定条件。
“积分管理类”规定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得分达到当年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2012年为130分),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条件准入类”规定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
个人素质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才(说明:
此项无在莞工作年限、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要求,但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才)。
第二类:
表彰奖励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
投资纳税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说明:
2012年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类”和“积分管理类”中凡涉及在莞工作和购买社会保险时间的均实行累计计算方式。
二、申请方式、时间和地点。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到现场受理窗口申请或者通过网上报名申请(网址:
申请时间:
2012年7月5日至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地点: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详见《2012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三、受理审核(当年12月31日前成功受理入户申请的,纳入该年度积分制入户管理)
(一)受理申请。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现场申请者(含网上申请现场确认报名者)一次性提交所有资料、表格填写规范完整且具备必备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受理,同意受理后要将申请人资料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并当场打印受理回执。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材料后再予受理,并做好指引和解释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要落实专人对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和分类派发,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校对章并签名。
申请材料如下:
1、窗口申请或网上确认报名必备资料(申请时必须提供的材料,格式以各职能部门指引要求为准)。
(1)窗口申请需提供《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1份(积分管理类或条件准入类);(由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或虎门港公安分局核对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领取居住证的,可以出具信息登记回执原件与复印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或《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
(4)申请时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时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注:
若申请人申请时自愿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受理窗口应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其他证明,如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协议书)等,详见《2012年计生部门积分制入户操作指引》中“所需材料”)
(5)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省内其他城市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注: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实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2、加分资料(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不得分)。
(1)文化程度。
学历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经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能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查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3)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机构)对所批准和颁发的职业资格负责审核评分)
(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其他城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5)参加献血。
近五年内参加义务献血的,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6)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
近五年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供《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由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志愿服务证明的审核并评分)
(7)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
近五年内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提供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
(由团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的审核并评分)
(8)慈善捐赠。
近五年内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及复印件。
(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9)表彰奖励。
近5年内获得表彰奖励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颁发(备案)部门或其在本市的下属部门负责审核评分,其中在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由民政部门审核并评分)
(10)工作时间。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分别由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评分)。
(11)在莞连续居住时限。
提供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2)居所情况。
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由房管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3)个人投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4)个人纳税。
申请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5)科技方面。
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6)技能竞赛方面。
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7)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由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8)企业引导。
申请“企业引导”加分的申请人须在本企业累计工作满3年且目前在岗,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工作证明;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核实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及时限;社保缴费单位须与工作单位一致。
(由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19)对口帮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20)选拔考试。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参加过选拔考试的考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3、减分指标。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条件准入类: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申请条件准入类。
积分管理类: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积分入户;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时,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对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则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由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并评分)
(2)违法犯罪(近5年内)。
条件准入类:
有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的不得申请条件准入类。
积分管理类:
近5年内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扣50分、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如申请人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但暂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在申请时填写《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
在最终获得入户资格后,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时申请出具近5年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在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一并提供上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资料审核(25个工作日)。
1、资料分类(10个工作日)。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才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2、部门审核评分(15个工作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才服务站)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
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才服务站)。
四、积分查询受理(3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分数查询。
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二)申请人积分复核。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个人积分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提交申请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提出积分复核。
五、核查、公示和复议(35个工作日)
(一)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核查(20个工作日)。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应每月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高于规定分值的以及符合《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均为入户候选人员),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向户籍地发函、电话联络、政府内部网络比对核查情况,视户籍地回复和配合情况不同,核查时间可能会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镇街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复核评分;未提交的,暂缓其计划生育情况复核,申请人应在两个月内补交《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候选资格。
(二)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15个工作日)
1、拟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报批(3个工作日)。
计生、公安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入户候选人员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批。
2、拟入户候选人员名单审批(5个工作日)。
镇街党委政府(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收到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拟入户人员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拟入户候选人员名单公示(7天)。
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管委会)通过网络、报纸公示7天。
(三)核查复议。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按信访流程办理),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并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松山湖管委会人力资源分局、虎门港公安分局)根据复议结果核定其入户资格。
六、入户办理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发文至各社区居委会和公安分局。
同时采取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
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及有关材料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2012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类)
申请人所需提供资料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的不得申请条件准入类。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实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必备资料
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1份(条件准入类);(由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或虎门港公安分局核对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领取居住证的,可以出具信息登记回执原件与复印件);
4、申请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时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注:
若申请人申请时自愿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受理窗口应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其他证明,如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协议书)等,详见《2012年计生部门积分制入户操作指引》中“所需材料”)
5、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
6、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在莞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注:
申请人在自有产权居所地申请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需其它资料
第一类:
个人素质类。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能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的职称证书,申请人须先到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申请人年龄以申请人身份证为准。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1)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原件及复印件(未能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的职称证书,申请人须先到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经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
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
(3)申请人年龄以申请人身份证为准;
(4)在莞连续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时间作为依据的,提供满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5)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经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
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
(2)申请人年龄以申请人身份证为准;
(3)在莞连续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时间作为依据的,提供满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4)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才: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能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的职称证书,申请人须先到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第二类:
表彰奖励类。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1)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1)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莞连续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时间作为依据的,提供满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3)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1)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莞连续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时间作为依据的,提供满2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3)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1)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三等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莞连续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时间作为依据的,提供满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3)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三类:
投资纳税类。
1、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1)在我市投资累计金额由工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在我市连续工作满3年以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
(3)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1)《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时间作为依据的,提供满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必须已办理鉴证);
(3)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我市连续工作满3年以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作为依据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
(4)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以社保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说明:
2012年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类”和“积分管理类”中凡涉及在莞工作和购买社会保险时间的均实行累计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