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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运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中使用的术语,其定义分别如下:

1.港口装卸业务,是指利用装卸机械在码头泊位或锚地上对船舶或车辆进行装货与卸货的劳务。

2.港口堆存业务,是指利用港口库、场设施对暂时不能出港的货物进行收存保管的劳务。

3.港务管理业务,是指对港口基础性设施(包括港口的水域设施、系船设施、港口交通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劳务。

4.航次,是指船舶在营运中完成的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的周期。

一般从船舶在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起,经装货或上客后,驶至新的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止,作为一个航次。

5.货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6.货物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该批货物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吨公里”为计算单位。

7.集装箱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集装箱数量,通常按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以“TEU”为计算单位。

8.集装箱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与该集装箱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TEU公里”为计算单位。

9.换算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进行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工作总量,按统一比例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后加总求得,以“换算吨公里”为计算单位。

换算比例为:

货物周转量1吨公里=1换算吨公里,铺位旅客周转量1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座位旅客周转量3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

10.货物吞吐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1.装卸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或陆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12.操作量,是指在一定期间港口企业装卸作业中,完成“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在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中,一吨货物不论经过几部机械或几组工人操作,也不论其装卸工艺、搬运距离远近,或是否有辅助作业,均只能计算一个操作量。

13.货物堆存数量,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14.货物堆存吨(TEU)天数,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与其实际堆存天数乘积之和,以“吨天、TEU天”为计算单位。

15.运输佣金,是指企业为有助于运输业务的完成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订舱佣金、操作佣金和揽货佣金等。

其中订舱佣金是指企业通过船舶代理人接受托运预约而向其支付的款项;操作佣金是指企业委托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等业务而支付给其的款项;揽货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货物代理人代为招揽货源的款项。

16.速遣费,是指装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船方应向有关方支付的奖励金。

17.滞期费,是指装卸工作超过规定的时间,从而延长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有关方应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18.与营运业务成本无关费用,是指水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装卸等营运业务无关的费用,如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往来”、“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备用金”、“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将“原材料”科目分拆为“材料(编号1213)”与“燃料(编号1214)”两个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按“原材料”的规定执行。

水运企业应交的港口建设费、应交的客货运附加费等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水运企业代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与货物保险费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对本办法中所补充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等业务,应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收取的营运收入款项,以及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运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往来”等科目。

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应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

115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预付给物资供应单位的款项、代理单位的款项和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预付购货款;

(二)预付代理费用款;

(三)预付修理款。

三、企业因购货而预付购货款、因修理设备预付修理费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验收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需要补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货款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发生退回多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本科目应按预付款项的类别以及代理单位、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为营运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港务与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车辆、通讯设备、房屋与建筑物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于由不同功能的独立部件系统构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应当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如大型运输船舶,可以将船舶的船体、栖装中的靠泊系统、主辅机系统、螺旋桨与轴系、空调系统、电气设备、电信设备、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作为主要部件进行计价。

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主要部件以及各个主要部件的预计折旧年限分别计提折旧。

对于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制定这类固定资产主要部件的划分标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部件计价与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燃料、材料物资、接受劳务或者修理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或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修理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支出——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与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31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营运收入款项、为其他运输单位代为预收的收入款项、为其他有关方面代为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将收取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一)预收的收入款;

(二)预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

(三)预收的其他应交款;

(四)预收的其他应付款(如代办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等)。

三、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营运收入实现时,按实现的营运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代收的各项款项时,按结转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其他运输单位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货物运输保险费”等科目。

物料销售还需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预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科目应按预收账款的类别以及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补付的款项。

4108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港口企业的辅助生产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和企业其他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工业性产品和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船、装卸机械,供应水、电、气等)所发生的各种辅助生产费用。

企业可按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产品、劳务成本,能直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有关业务成本;不能直接记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发生辅助营运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月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受益业务对象负担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若有余额,则反映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部门期末尚未完工的产品成本。

4109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所经营业务承担的不能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的各种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码头作业区管理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发生费用的不同部门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于各项营运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期实际发生数在有关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

港口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其他业务分配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所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记入当期损益。

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及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

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费、拖带费、移泊费、理货费,及其他应船方申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在完成作业经船方签署确认后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

三、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应按经营的业务类别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装卸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装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装卸,集装箱拆、装箱,散货灌包、绞包,联运货物换装,装卸杂作业,过驳,港区范围内火车和汽车的捣载收入,以及速遣收入;

2.堆存收入,核算企业从事仓库、堆场的货物存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3.港务管理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管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港务费收入、旅客港务费收入、引航收入、系解缆收入、停泊费收入、铁路使用费收入等;

4.其他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主要业务收入。

(二)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照业务收入性质、内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外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2.内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内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3.速遣收入,核算企业因缩短船舶在港时间向订有速遣协议的船东或货主收取速遣费而获得的收入;

4.包干费收入,核算企业以定额包干方式向货主、委托人或代理单位一次性收取的货物在港装卸、堆存以及货物进出港按规定计付的其他常规费用而取得的收入。

装卸收入还可以按照专业作业区或主要货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港口企业对堆存业务收入核算,可以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一般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一般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2.累进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累进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也可以按照堆存库场、设施的不同,划分为专用库场堆存收入(油库、冷藏库、危险品库、散装筒仓、煤场、木场、集装箱堆场)与普通库场堆存收入;按照主要货种划分为各主要货种堆存收入。

(四)港口企业对所从事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照所提供的具体港口服务项目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物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而获得的收入;

2.旅客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旅客征收旅客港务费所获得的收入;

3.引航收入,核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系解缆收入,核算对靠离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系解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停泊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停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6.助泊费收入,核算对提供帮助船舶停泊港口码头、浮筒服务而收取助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7.防污费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的污染费收入;

8.铁路使用费收入,核算对使用港区铁路的单位收取费用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以上业务的港务管理收入。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对取得的各项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运输单证(包括运单、班轮提单、船票、外贸计费账单、进口货物现提申请单、现金账单、各种杂项作业签证单等),港口码头各项计费单、作业单等单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

(二)发生退票、退运以及退回多收费用等业务,应根据经本企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经签认的退费单证,冲减发生退费当期的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港口企业按协议支付给船方的滞期费不应从装卸收入中扣除,应作为装卸业务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四)港口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一次收取的货物包干费收入,能够分清包干收费中各项不同业务计费的,应分别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确定不同业务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收入”;不能分清包干收费中各项不同业务金额的,按包干收费全部金额,贷记本科目(包干费收入)。

(五)货物堆存业务在免费堆存期内,不予确认堆存收入。

堆存费应与货主和代理单位按每计费单位每天加以计算,定期结算(每月至少一次),开出堆存费单据,确认堆存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除海洋运输企业以及需要确认跨年度的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外,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一)代理收入,核算企业经营船舶或货运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旅客服务收入,核算企业客运船舶经营的餐务、商品销售、卧具出租以及港口客运站经营小卖部、行李寄存、搬运等业务收入;

(三)租赁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租赁性质出租装卸机械、库场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理货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国轮、外轮理货和上门理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供应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经营对外供油、供水、供电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通讯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的通讯部门对外提供通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外派劳务收入,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取得的收入;

(八)销售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材料物资销售、车船及机械修理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

本期已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运企业经营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装卸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经营装卸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堆存支出,核算企业经营仓库和堆场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港务管理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港务管理费用;

4.其他支出,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的其他主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专业作业区或货种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装卸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堆存业务,应按照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设备种类(如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堆存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港务管理设施种类或单项港务管理业务(如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港务管理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应按区分不同业务成本的费用,分别记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成本。

能直接记入不同业务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费用应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

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企业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生产部门从事另有收费来源的杂项作业(如机械出租等),应根据非装卸作业的工时记录、机械台时记录、工具领用记录和规定的单位费用或结算价格,编制“与装卸业务无关费用分配表”,据以扣除与装卸业务无关支出,结转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装卸支出)。

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装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

对企业仓库、堆场设施对外出租等与堆存无关业务,期末企业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仓库、堆场及堆存设备的出租资料,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堆存无关业务应负担的费用金额,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堆存支出)。

期末,港口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企业发生的事故费用、损失,除全损事故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外,其余海损、机损、货损、货差、污染、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等事故费用,包括施救、修理、赔偿、善后等直接损失,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保险赔偿以及办理共同海损收回的赔偿款,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

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资料,合理估计事故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运输成本,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运输成本。

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企业的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基本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有关凭证按业务类别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应费用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

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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