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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篇:

(内部报告审批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领导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工程建设、交通管理的突发性事件、事故;

(五)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部门及个人获得的市级以上的奖惩情况;

(七)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

(一)在正常工作期间,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市区的活动;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党、团、工会等活动);

(三)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培训、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活动;

(四)征地拆迁强拆行动和工程项目建设突击行动;

(五)其他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单位)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

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

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六)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有审批程序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外出活动需提前三天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活动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行动,重大活动要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报告事项由责任部门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

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纪律及责任

第十条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

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一些影响公司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

需要上报的由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内部审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审计范围

第十条适用范围。

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时间

第十三条定期审计:

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第十四条不定期审计:

(一)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认为必要时;

(二)财务报表反映特别异常的方面,需要进行的专项审计;

(三)离任审计。

第五章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购、产、销、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完的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定期核对。

(5)所有业务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款项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五)帐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等。

第十七条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进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计财、市场、建设、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分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一条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基建审计。

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公司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理证据形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审计工作组。

审计机构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如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会提出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权利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帐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帐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帐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八)建议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

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应建立一整套规范完整的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省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三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公司内部事件审批制度文章标题:

公司内部事件审批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正规化管理,提高公司内部事件的执行力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购物申请

1、坚持计划用款,各部门采购物品,应编制月计划,并区分轻重缓急,急之先办,按计划分布实施。

[本文出自xiexiebang-:

//xiexiebang/]

各部门每月计划购买物品,需填好申报单(见附表1),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每周五交给企管部于下周二统一购买,急事特批。

3、各部门对于购买200元以上的物品,如专用物品、电脑、仪器等,填好申报单(见附表2),除部门负责人审核外,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企管部统一购买。

二、事件申请

各部门对于需要调用其他部门的人力、财物的,需先填写申请单(见附表3),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去有关部门调用其人力、财物,被调用的部门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配合调用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急事特批

对于特殊急用的物品或事件,需先填写紧急物品或事件申请单(见附表

4、附表5),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紧急事件领导批准后,再购买或执行。

如果遇见相关领导外出公干,需先电话联系领导,得到许可后才可购买或执行,但事后需补办相关手续。

x公司司202x-12-27

附表1

x公司计划购物申报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购买规格

购买用途

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2

x公司大额购物申报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购买规格

购买用途

购买估价

交付日期

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3

x公司事件批准申请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内容

申请事由

被调用部门

是否批准

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4

x公司紧急物品购买申报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购买规格

购买用途

购买估价

紧急事件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5

x公司紧急事件批准申请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内容

申请事由

被调用部门

是否批准

紧急事件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第四篇: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上海×××××××××有限公司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条公司财经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的授权下,有财

部全面负责各项财经工作,财务部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条财务是公司财经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统一管理公司的财经工作,统一制定财经政策、经济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为了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发扬勤俭节约、勤俭建厂的精神,

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使有限的资金能带来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保证公司经营事业的顺利进行,财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制度规范-基本规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本部发生费用支出,先由部门经办人员填写“支出单据”,

交部门经理核准,再由总经理批准;在工厂生产发生费用,先由部门经办人员填写“支出单据”,交部门经理核准,再由工厂厂长批准。

其他人员不得对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批。

第五条公司部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

资金支付申请,注明用途、金额、预算、支付的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关的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应付资金的内容进行审批,对不符1

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符合资金支付申请的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的方式、支付的单位是否有误等。

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

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六条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暂借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由经办人

员填写暂支单,部门经理同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能办理暂支。

第七条严禁白条子报帐,一切支付项目的单据,须经财务主管领导

和稽审人员的审核,符合财经纪律的方可办理。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严禁公司、工厂各部门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附资金支付程序图)

本制度从202x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符合的,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有限公司

202x年1月

第五篇: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贵公司进场需执行条款

首先我代表监理部欢迎贵公司进场

1、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①工程开工前,必须提交开工申请报告,以及相关的附件:

②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③进场人员和设备报验单。

④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月进度计划。

2.施工图核对制度

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应尽快进行读图和审核图纸,避免图纸中的差错和遗漏对工程产生影响。

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1)进场后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结合复测和现场情况及时编制全面系统、切合实际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2)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有

①工程概况;

②施工依据;

③施工部署;

④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

⑤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措施;

⑥劳动力组织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以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计划;

确保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

4、变更设计审核

变更设计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业主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特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决不允许先施工后变更或不变更就施工。

5、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质量复检制度

工程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及设计文件中技术规范的规定。

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应有生产方提供的①出厂合格证、②产品质量合格证及③质量检验证等资料,材料进场后,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

材料的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允许未检先用。

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半成品等,承包商在对材料进行检验取样时,需通知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见证施工单位按规定取样和送检,并在送检单上签字。

5、贵单位进场后有中建一局机电总包统一管理,包括设备材料进场及通知单、联系单、材料单、资料和图纸发放,材料进场、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把关,安全文明施工。

每周工作计划以及周报都有中建一局机电总包统一管理。

6、每周会议时间如下,每周一下午4:

00钟开机电例会,每周二下午2:

30分开监理例会,若有其它会议或专向会议另行通知。

要求项目经理参加会议,无故缺席者按照制度处罚。

以上描述不全面过程中互相多些沟通,避免质量和进度中的错误。

施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还请贵公司配合和支持。

谢谢。

三亚海棠湾九州监理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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