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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应用管理规程

装配式钢结构应用管理规程

一、装配式钢结构基本规定

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3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9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

1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生产运输

1一般规定

1.1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应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1.2建筑部品部件应在工厂生产,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工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1.3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1.4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有经批准的构件深化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1.5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制进行巡回检验。

  3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

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4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等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库。

1.6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1.7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8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

建筑部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1.9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2、结构构件生产2.1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2钢构件和装配式楼板深化设计图应根据设计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构件清单、布置图、加工详图、安装节点详图等。

2.3钢构件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减少手工作业。

2.4钢构件与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与钢构件一起加工制作。

2.5钢构件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并应按评定合格的工艺进行焊接。

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

2.6高强度螺栓孔宜采用数控钻床制孔和套模制孔,制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7钢构件除锈宜在室内进行,除锈方法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a2.5级。

2.8钢构件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室内进行防腐涂装。

 2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不同部位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

 3涂装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的规定执行。

2.9必要时,钢构件宜在出厂前进行预拼装,构件预拼装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数字模拟预拼装。

2.10预制楼板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型钢板应采用成型机加工,成型后基板不应有裂纹。

  2钢筋桁架楼承板应采用专用设备加工。

  3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规定。

3外围护部品生产:

3.1外围护部品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外围护部品室内侧材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3.2外围护部品生产,应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控制。

3.3预制外墙部品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的预埋件设置应在工厂完成。

  2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避免电化学腐蚀。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生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3.4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应在工厂完成生产。

3.5建筑幕墙的加工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执行。

4内装部品生产:

4.1内装部品的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及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格等。

 2生产厂家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部品进行质量追溯。

 3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

4.2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4.3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深化,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三、包装、运输与堆放:

1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2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门的方案。

3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

4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5墙板运输与堆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80°;墙板宜对称放置且外饰面朝外,墙板上部宜采用木垫块隔开;运输时应固定牢固。

  2)当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或运输时,宜采取直立方式运输;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3)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或运输时,应采取防止产生损坏的措施。

四、施工安装

1一般规定

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下列技术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论证:

  1施工组织设计及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专项方案。

  3环境保护专项方案。

1.3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并应尽量减少现场支模和脚手架用量,提高施工效率。

1.4施工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技术、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协同管理。

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结构构件、建筑部品和设备管线等进行虚拟建造。

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粉尘、废弃物、噪声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1.7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

1.8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2.1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2钢结构施工前应进行施工阶段设计,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的规定。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的规定。

2.3钢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顺序进行安装,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

2.4高层钢结构安装时应计入竖向压缩变形对结构的影响,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影响程度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等措施。

2.5钢结构施工期间,应对结构变形、环境变化等进行过程监测,监测方法、内容及部位应根据设计或结构特点确定。

2.6钢结构现场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7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

2.8钢结构现场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的涂层应进行现场补漆,并应符合原涂装工艺要求。

 2构件表面的涂装系统应相互兼容。

 3防火涂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现场防腐和防火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9钢管内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50936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50901的规定。

2.10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50901执行。

2.11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方案设置临时支撑。

  2施工荷载应均匀布置,且不超过设计规定。

  3端部的搁置长度应符合设计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叠合层混凝土浇筑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结合面的粗糙度及外露钢筋。

2.12预制混凝土楼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规定。

2.13钢结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施工测量前,应根据设计图和安装方案,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2施工阶段的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和细部测量。

3外围护系统安装

3.1外围护部品安装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可在安装部位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3.2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所有进场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应按设计规定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外观要求进行检查,并应有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2应进行技术交底。

 3应将部品连接面清理干净,并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清理和防护。

 4应按部品排板图进行测量放线。

3.3部品吊装应采用专用吊具,起吊和就位应平稳,防止磕碰。

3.4预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

 2墙板应在轴线、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方可永久固定。

 3当条板采用双层墙板安装时,内、外层墙板的拼缝宜错开。

 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3.5现场组合骨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龙骨安装应平直,不得扭曲,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空腔内的保温材料应连续、密实,并应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装。

  3面板安装方向及拼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外侧接缝不宜在同一根竖向龙骨上。

  4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3.6幕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

  2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3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

3.7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的规定。

  2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的规定。

3.8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并做好成品保护。

4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4.1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设备与管线需要与钢结构构件连接时,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

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4.3应按管道的定位、标高等绘制预留套管图,在工厂完成套管预留及质量验收。

4.4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宜采用非焊接方式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

4.5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4.6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4.7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4.8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4.9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4.10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4.11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5内装系统安装

5.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安装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5.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等的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5.3内装部品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安装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应对进场部品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部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性能检测报告。

 3在全面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应经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5.4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分段(分户)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

5.5对钢梁、钢柱的防火板包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件应固定牢固,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2防火板表面应洁净平整。

 3分层包覆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4防火板接缝应严密、顺直,边缘整齐。

 5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填充的防火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有空鼓、外露。

5.6装配式隔墙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板隔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的有关规定。

 2龙骨隔墙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龙骨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竖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面板安装前,隔墙内管线、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面板拼缝应错缝设置,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5.7装配式吊顶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

  2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3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5.8架空地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2当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对地暖加热管进行水压试验并隐蔽验收合格后铺设面层。

5.9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验。

5.10集成式厨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橱柜安装应牢固,地脚调整应从地面水平最高点向最低点,或从转角向两侧调整。

  2采用油烟同层直排设备时,风帽应安装牢固,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五、质量验收

1一般规定

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

1.2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1.3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

2结构系统验收

2.1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2.2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在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基础上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执行。

2.3钢结构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的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验收项目执行,同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

3外围护系统验收

3.1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安装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3.2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1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2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

3.3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现场隔声测试。

 4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3.4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

  2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防雷装置。

  6防火构造。

3.5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3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6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执行。

3.7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执行。

3.8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3.9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执行。

3.10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执行。

3.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执行。

3.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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