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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投资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一”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公司。

第三条“三一”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一”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

凡属“三一”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

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

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一”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重大战略决策。

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

(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

包括:

1.公司管理体制;

2.公司机构设置;

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

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

(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

包括:

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

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包括:

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

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

(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

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

(一)根据上级组织建议,任免公司高管人员;

(二)制定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等;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项目;

(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

(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捐赠、赞助;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九条公司“三一”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党委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党委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部党委成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款,第三款第3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一款外)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有关决策;

(三)需要党委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授权下列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三一”事项。

(一)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大宗物资、重大设备和重要服务采购的安排,以及公司集中招标的评标结果等事项;

(二)公司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三一”事项。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方案后,由公司办公室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

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党委成员或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节调研论证

第十八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九条“三一”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

第二十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一”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所有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党委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的,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六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

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

第二十九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

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三十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六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公司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

第三十九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一”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总经办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

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参与“三一”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四条“三一”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公司纪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一”决策程序的;

(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四十七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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