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招标文件12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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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招标文件1218

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

 

竞争性谈判文件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WLYZFCG2014-101

代理机构项目编号:

XYTC-X-2014-12-11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

##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代理机构:

##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谈判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合同条款……………………………………………………11

第四章合同书(格式)………………………………………………14

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20

 

第一章谈判公告

##信元工程项目管理##受##市武陵源区建设局的委托,对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WLYZFCG2014-101

代理机构项目编号:

XYTC-X-2014-12-11

二、项目概况和内容

2.1采购项目名称:

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

  2.2采购项目内容:

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天马路西南起喻家嘴桥头交叉路口,东北至索溪镇岩门污水处理厂,道路全长2181.91米。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2必须具有合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本工程勘察要求;

3.2.2项目负责人为土木(岩土)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的职称。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3.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联系人:

彭先生(0)

采购代理机构:

##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联系人:

X先生(0)

地址:

##市金领国际大厦1303室

监督单位:

##市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人:

X主任(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X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公告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本项目由##信元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采购,采购人为##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3.1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为:

3.1.1投标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2必须具有合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本工程勘察要求;

3.2.2项目负责人为土木(岩土)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的职称,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人员配备:

岩土工程负责人1人;工程测量负责人1人,符合最低配备要求(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3.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谈判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不承担。

5.谈判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的构成:

5.1谈判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谈判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合同书(格式);谈判响应文件组成(格式)。

5.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并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6.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投标人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6.1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6.2证明投标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材料。

6.3证明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6.4《投标人须知》第8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7.报价方式

7.1投标人应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每次按要求一次性报出该项目的总价,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采购人对本采购项目的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7.2投标人所报的价格是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谈判响应文件中不得填写可以调整的价格,否则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文件在评审过程中予以拒绝。

8.投标保证金

8.1投标人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投标保证金:

小写:

3000元整(大写:

叁仟元整);

8.1.1保证金##:

账户名:

##信元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

943009010011372729

8.1.2缴纳时间:

2014年12月29日09:

0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8.1.3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8.2未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公告公示期满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3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了成交服务费并与采购单位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4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签订合同。

9.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

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时起60天,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0.谈判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1谈判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谈判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2谈判响应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1.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1.1投标人应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成册,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正本和报价文件正本包装一包、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副本和报价文件副本包装一包,共两包,并在封套上标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代理机构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外在封套的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谈判公告”规定的谈判地点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前递交给##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11.2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和“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1.3将拒绝接受谈判时间后收到的谈判响应文件。

11.4电报、,传真和方式的谈判概不接受。

12.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过程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谈判:

12.1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2.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2.3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签署、密封的;

12.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谈判采购评审过程的##性:

从评审开始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响应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谈判采购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4.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

14.1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

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工程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候选投标人。

14.2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出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时采购无效,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谈判响应文件。

14.3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投标人资格:

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4.4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具体评审见本章第17条规定。

14.4.3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报价将被拒绝:

(1)谈判响应文件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预算;

(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的;

(3)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

(4)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工程或成果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5)谈判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5报价的审查: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单价,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6澄清:

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X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5.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1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

1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1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5谈判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谈判响应文件都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16.评审方法和标准

16.1第一阶段谈判

(1)谈判小组通过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和对响应文件的澄清,确认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第一阶段谈判结束,进行价格谈判。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

据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16.3第二阶段谈判

(1)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并通知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其做出响应,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

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正,补充或修正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相应的报价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未按谈判小组书面形式递交的,视同放弃谈判。

补充或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或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或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

(2)谈判小组通过对投标人的补充或修正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相应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

(3)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仍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谈判终止。

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6.4谈判结束前,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的投标人在同一截至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

报价必须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和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16.4.1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参加该阶段谈判递交的报价文件的报价;

16.4.2投标人放弃最后报价,以参加该轮谈判递交的报价文件为评审依据。

16.5最后报价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6.6谈判开始前,投标人应回答谈判小组提出的商务技术等相关问题。

16.7由谈判小组就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等实质性问题逐个单一的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根据谈判实际情况和需要,谈判一般循环进行两次,即两阶段谈判,三次报价(报价文件的谈判报价表为第一次报价),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无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投标人的后一次报价均不得超过前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16.8通过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投标人按照谈判达成的协议将最终修改并确认的响应文件(包括答疑和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给谈判小组。

16.9谈判结束,由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的确定成交原则对各投标人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比,确定成交候选投标人。

17.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17.1采购方将确定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而无重大偏离;

(1)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谈判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核心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采购预算价或限制了采购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性文件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17.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17.3采购方将拒绝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拆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18.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比较

18.1采购方及其组织的谈判小组成员将对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比。

18.2评比的基础是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需##质性响应情况和投标人须知规定的谈判报价情况。

18.3评比时主要考虑编制成果情况及报价,同时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对竞争性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

(2)投标人类似经验;

(3)投标人单位的实力以及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安排和售后服务能力;

(4)投标人基本情况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等。

19.谈判评定原则

19.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9.2保护本项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3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19.4投标人响应文件是评价的依据。

19.5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补充文件(若有)及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谈判达成的协议等是谈判评定的依据。

19.6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财库[2007]2号文件和本须知规定评审和谈判,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对其他供应商予以排序。

20.推荐成交投标人

20.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投标人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投标人中,按本章第14.5项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

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

21.谈判的特殊情形

21.1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与这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1.2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2.签订合同

22.1在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部门备案后将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投标人,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3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2.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谈判文件的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投标人。

23.询问及质疑

23.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2投标人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3.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23.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X。

23.5质疑书应当由质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投标人。

23.7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24.成交服务费:

按相关标准收取。

25.完成周期:

 45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6.付款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合同约定。

27.本工程项目预算:

28.9万元,谈判人的报价不能超出该预算,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三章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工程”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完成的工程施工。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工程有关的辅助服务。

(5)“需方”系指##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6)“供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工程施工和服务的法人或个体组织。

(7)“天”指日历天数。

(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

2.合同标的:

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谈判响应文件。

未尽事宜在“合同书”中约定。

3.合同价格、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及条件等,在“合同书”中要有明确约定。

4.验收:

供方施工或服务完毕后由需方负责验收。

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接收工程或服务,在接收时对工程或服务的质量等进行验收。

需方对工程的质量或服务等如有异议,应于七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

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5.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详见谈判文件,以供方提交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

如果与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5.2如果上述第5.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2年内。

6.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2天赶到现场,免费整修或服务。

7.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赶到维修或服务,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供方履约延误

8.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工程或服务交付使用,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验收。

8.2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推迟竣工时间,将受到以下制裁:

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应承担相应责任。

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工程或服务按时完成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验收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

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竣工时间或者终止合同。

9.误期赔偿

9.1除合同条款第8.3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施工或服务的任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工程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交货价的百分之五。

9.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9.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税费

11.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1.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2.争议解决方式

12.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也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2.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2.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工程。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3.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3.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请施工队完成未完成的工程,供方应对剩下工程超出原定的费用负责。

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15.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第四章工程勘察合同(格式)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

签订日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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