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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消防专项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完善兰考县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兰考县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兰考县消防专项规划(2015-2030)》(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内容

本次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县域消防规划、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布局规划、消防通道规划、消防通信及消防指挥系统规划、消防供水规划、消防供电规划及社会救援等。

第三条规划依据

1、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6)《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52号)

(9)《河南省消防条例》(修改)

(10)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61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2)《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2、技术规范

(1)《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3)《乡镇消防队标准》(公安标准2012年)

(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相关规划

(1)河南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2)《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3)《兰考县中心城区道路系统专项规划(2014-2030)》

(4)《兰考县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2014-2030)》

(5)《兰考县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2014-2030)》

(6)《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空间规划(2014-2020)》

(7)《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2009-2020)》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县域消防规划范围为兰考县行政区划范围,面积111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消防规划范围为已批复《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即东至106国道、西至三义寨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北至日南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65.24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其中

近期:

2015—2020年

远期:

2021—2030年

第六条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兰考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规划区内所有涉及与消防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以本规划为指导。

本规划经兰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社会经济、城市发展需要,对消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需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七条指导思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兰考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充分调查、分析现状,科学、合理的编制一个能够适应兰考县消防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专项规划。

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兰考县消防事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城市火灾危害,保证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规划原则

(1)合理布局、系统规划

以现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相关规划,合理布局消防站和消防基础设施,完善消防系统建设,突出规划的科学性。

(2)远近期结合,全面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合理制定近、远期目标,体现规划的持续性。

(3)综合控制,分类管理

兰考县的消防安全工作,以消防大队为主体进行综合控制,同时明确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城市消防规划目标

第九条总体目标

本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近、远期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主要加强消防站点和消防装备的建设,重点改造建成区消防薄弱地段,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初步建立适应兰考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2)远期目标:

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的多功能发展,满足兰考县防火、灭火和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件、抢险救援的要求。

第一十条发展目标

(1)中心城区消防站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立(满足责任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要求),乡镇消防队根据《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分类建设。

(2)消防装备和人员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中的要求。

(3)合理规划中心城区消防安全布局,明确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用地的位置。

(4)加快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根据自然水体合理设置消防取水码头。

(5)完善城区消防通道,确定危险品运输通道和时间。

(6)根据《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

第四章县域消防规划指引

第一十一条乡镇消防队规划

兰考县域各乡镇共设乡镇消防队13座,其中堌阳镇、考城镇、南彰镇、谷营镇设一级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设乡镇志愿消防队。

详见附表1。

第一十二条选址要求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一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平方米~2000平方米;

b)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平方米~1200平方米;

c)乡镇志愿消防队300平方米~800平方米。

注:

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第一十四条装备配备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

详见附表2。

第一十五条人员配置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

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详见附表3。

第一十六条县域消防通道规划

县域内各级公路是消防站执行任务及县域消防力量相互支援的主要通道,同时也是远距离安全疏散的主要通道,应根据《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关于县域道路交通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县域危险品运输线路由国道240、国道310、国道106、省道312、兰考县中心城区外环路构成。

第一十七条县域消防供水规划

兰考县中心城区及县域内的各城镇、工矿区、集镇、村庄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并尽量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同时,应充分利用河流、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

无条件建设消防给水设施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大建筑间距、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一十八条县域消防通信规划

兰考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设于中心城区,县域消防通信采取集中接警方式。

消防指挥中心与各乡镇专职消防队之间设1对火警调度专用线,与各有关单位(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气象、电信、地震、环保等单位)之间设1对联络专线,与各消防重点单位之间设1对119火灾报警专用线。

第五章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第一十九条城市用地消防分类

规划将兰考县城规划建成区分为三大类: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城市一般消防地区。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指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地区。

具体分类见附表4。

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指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中的线路等用地、绿地和水域。

具体分类见附表5。

城市一般消防地区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地区。

其中重点消防地区分级如下:

(1)A类重点消防地区:

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2)B类重点消防地区:

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3)C类重点消防地区:

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第二十条重点消防地区保护规划

1、按照消防安全布局规划逐步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布局,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安全。

2、现有或新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定,严格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完善防火巡查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预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公安消防机构应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依法监督,重点检查,确保安全。

4、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省公安消防机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聚集场所;

(2)汽车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3)政府首脑机关;

(4)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5)高层办公楼、商业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各类地下公共建筑;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质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9)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10)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仓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1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它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5、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程监督审核,对新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市中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及其它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合理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或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提出规划意见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设施布局规划

(1)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

至2030年,中心城区加油加气站共需19座,保留现状条件较好的加油站10座,加气站3座。

取缔不合格加油站11座,加气站1座。

新建加油站5座,加气站1座。

近远期加油加气站均依二级站标准改造和新建。

详见附表6。

17座二级加油站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物保持不小于40米安全间距;与民用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6米安全间距。

4座加气站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物保持不小于50米安全间距;与民用建筑物保持不小于30米安全间距。

(2)城市燃气布局规划

中心城区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天然气采用管道方式供气,北部片区气源为中原油田——郑州输气管道工程供给。

南部片区气源为西气东输工程,接西二线鲁山——泰安支干线,再通过各自设立的门站为城区各用户供气。

保留现状分输站和天然气门站;规划在城南新增天然气门站1座,设计规模为4万立方米/时,站址位于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华梁街和宝龙路交叉口东南侧。

保留现状de377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原油田——郑州),城区段按四级地区考虑,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米(当管壁厚度δ≥9.5毫米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米;

保留现状de219次高压输气管道(分输站-现状门站),城区段按四级地区考虑,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米(当管壁厚度δ≥9.5毫米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米;

规划在城南新增高压天然气管道:

由开发分输站引来,沿华梁街向西接入城南天然气门站,城区段按三级地区考虑,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详见附表7。

(3)工业区布局规划

规划新建工业企业全部集中布置在县城南部产业集聚区内,控制危化企业入驻规模,其中严重危险级工业布置在产业集聚区最东侧;中危险级工业布置在产业集聚区中部;轻危险级工业布置在产业集聚区西部。

(4)危险品仓储布局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大帝燃气,确定大帝燃气应保持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100米安全间距;与民用建筑物保持不小于28米安全间距。

新建易燃易爆仓储时,规划布置在产业聚集区最东侧的工业区,远离其它单位。

第二十三条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规划

(1)改善旧城区的建筑质量,提高旧城区建筑的耐火等级。

(2)在旧城改造中严格控制建筑间距,保证改造后的居住区通风、采光条件良好,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要求。

(3)逐步搬迁旧城区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的工业、企业和仓库。

(4)加快旧城区的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建设。

(5)改善旧城区消防供水系统,形成保障有力的消防供水体系。

(6)加强旧城区供电系统改造,降低因室内外电力线路老化短路引起火灾的频率。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筑防火规划

(1)规定新建建筑以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主,不宜新建三级建筑,禁止新建四级建筑。

(2)加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火审核工作。

(3)严格管理高层建筑的建设,按照消防规范对其设计、施工和使用当中的维护管理进行层层把关。

(4)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和建筑物的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详见附表8。

第二十五条历史保护建筑安全布局规划

(1)遵循“从严管理、防范未然”的消防管理工作原则,完善文物单位的消防设施。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备好消防水源,保持防火间距,疏通消防通道。

文物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并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3)加强文物单位消防管理。

(4)凡与古建筑保护相连的其它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和开辟防火通道。

第二十六条城市避难疏散场地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为0.5-1.0公里的原则,利用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规划期末共设置避难疏散场地29处。

第七章

消防站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消防站布局原则

(1)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原则。

(2)小站点、多布点原则。

(3)建立多层次消防站网,适应跨区域作战特征原则。

(4)有利于发挥消防站灭火、抢险救灾等多功能建设原则。

(5)城市消防站与专职消防站协调发展原则。

(6)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原则。

第二十八条消防站规划

(1)消防指挥中心

规划消防指挥中心与二号消防站合建,内设消防培训中心,同时作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使用,占地7424平方米。

(2)特勤消防站

规划新建特勤消防站(十号站)1座,位于学院路和航海路交叉口东南侧,占地8674平方米。

(3)普通消防站:

除现状消防站(八号站)外,规划另设一级普通消防站8座。

详见附表9。

本规划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一经批准由相关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并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4)消防培训中心

消防培训中心结合二号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设置。

(5)企业专职消防队

各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建立专职消防队,规模可按二级专职消防队设置。

(6)义务消防队

结合城市消防站和企业消防队的建设,采用集结方便、有利群防群治的原则,积极有效地组建县城群众义务消防队,协助消防安全。

第八章消防装备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原则

(1)适应性

消防装备根据消防站等级、责任区用地分类状况和扑救火灾的需要进行配备,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其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

(2)标准性

消防装备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执行。

(3)科学性

消防装备配备应注意提高其自动化水平,装备相互之间应该配套,使其结构趋于合理,避免“瓶颈”现象。

(4)动态性

消防装备是一个逐步完善、渐进配备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有更先进、更科学的装备研制开发出来。

应密切注意消防装备的发展,注重配备先进的消防装备。

第三十条消防装备规划

(1)消防站消防车辆品种和数量:

详见附表10。

(2)消防站的灭火器材装备:

详见附表11。

(3)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

详见附表12、13。

(4)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

详见附表14。

(5)各消防站的通信装备配备:

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6)消防站人员配备:

规划消防人员配备标准,特勤站60人/座,一级普通站45人/座,至2030年,主城区共需消防人员465人。

详见附表15。

第三十一条消防站投资估算

本规划对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消防站车辆和各种器材投资进行估算。

新建1座特勤消防站所需费用4258万元;新建8座一级普通消防站所需费用1.74亿元;规划升级改造现状消防站费用300万元。

至2030年,消防站建设资金共需约2.2亿元。

详见附表16。

第九章消防通道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市消防通道规划

(1)一级消防通道:

设计行驶速度为50—60公里/小时,包括裕禄大道、黄河路、朝阳路、文兴路、兴兰大道、中山路、华梁街等城市主要道路。

(2)二级消防通道:

设计行驶速度为40—50公里小时,包括青振兴街、顺兴路、焦桐路、兰康街、人民路等城市次干道和支路。

(3)三级消防通道:

由小区内部、组团内部道路组成。

规划小区、组团内部消防车通道间距不应大于16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米,街区尽头应设消防车回车道或不小于是15米×15米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小于18米×18米。

第三十三条危险品运输路线规划

(1)危险品运输路线一

以文兴路、金牛大道、阳明大道、国道106、国道220等城市外围道路为主,主要担负爆炸品、剧毒品和过境危险品绕城运输任务,可快速疏散危险品,减少其在中心城区停留时间,避免运输穿越城市主要建成区。

(2)危险品运输路线二(限时运输路线)

以考城路、黄河路、中山街、华梁街、迎宾大道为主,主要担负危险性相对较低的油品、燃气等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运输尽可能避开政府机关,商业区、办公繁华地带,城市居住人口稠密地带等重点消防保护地区。

(3)规划危险品运输时间规定为夜间(24:

00—6:

00)。

第一十章消防基础设施规划

第三十四条消防供水规划

兰考县中心城区消防用水采用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3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90升/秒,火灾延续时间按2小时计,需消防用水量为1944立方米。

规划措施如下:

(1)提高市政供水保障能力。

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共有给水厂3座、污水厂2座,总供水能力达到22万吨/日。

(2)增大城市管网输水能力,确保输配水平衡。

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红线宽度60米及以上道路双侧布设给水管道,在其它道路上单侧布设给水管道,管径不小于200毫米。

针对管网成环性差,瓶颈管段多等不合理现状,应逐步进行更换新管道、增加连通管道等改造工作,使管道内水压和水量保持平稳。

大型公共设施、门站、工厂、居民生活区,室外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由两条市政管道引入。

(3)加强城市消火栓的规划和建设。

至2030年规划建设用地内市政消火栓总数应为1950余具。

(4)合理设置和利用消防水池。

在如下几种情形下采用:

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峰值时,城市给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一时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城市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升/秒;消防条件差的旧城区内的重要消防保卫单位;一些重要的公共建筑内。

(5)中心城区内的游泳池、水塔、喷泉池等水体也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建消防取水设施。

(6)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至2030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设置消防取水点9处,并配建与取水点和城市道路相连通的不小于4米宽的消防车道,取水点距水面的高度应保证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大于6米。

第三十五条消防供电规划

1、消防供电规划

至2020年,中心城区用电总负荷为192.7兆瓦。

规划保留220千伏景文变,新建220千伏姜楼变;保留110千伏兰考变、枣林变,新建110千伏南漳变、兰考西变、北郊变、胜利变、五里铺变、南郊变。

至2030年,中心城区用电总负荷为1172兆瓦。

规划扩建220千伏景文变;扩建110千伏兰考变、枣林变,新建110千伏黄河变、朝阳变、韩村变、李楼变、中山变、科技变、华梁变。

2、作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

(1)有计划,按步骤地建设电厂、变电站及电网,为城市供电提供有效保证。

(2)变电站布点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最终规模一般为3台主变。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3、作为城市消防防护对象

(1)应加大消防监控力度,严格控制市售电器设备质量。

(2)有计划,按步骤对旧供电网络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改善超负荷供电状况;原则上要求城市规划建设区10千伏电力线全部地埋。

(3)加强施工环节的管理与组织协调,尽快实现各类管线的优化综合。

(4)规划电力线走廊时,严格执行电力法及电力线路防护规程,电厂、变电站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将消防规划要求纳入电网尤其是低压供电系统规划,要按消防要求进行电源布局与设计。

(6)对于新建工程,严格按消防安全间距及消防保护要求执行,对于现有工程,应限期进行整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必须采取强化保护措施,必要时还要拆迁或改造。

第三十六条消防与抗震、人防的关系

兰考县地处地震烈度7度区,人防三类城市,消防指挥机构、消防培训中心和消防站应选择在对抗震和人防有利的地段,消防规划防护措施如下:

(1)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和设施的抗震、人防能力。

(2)提高火灾隔离能力,防止火灾蔓延。

(3)完善灾害避难城市规划布局,建立完善的避难体系。

(4)城市消防力量的保存和消防保障功能的建设。

(5)加强宣传力度。

第一十一章消防通信及消防指挥系统规划

第三十七条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

消防通讯规划要与城市通讯规划保持一致,同时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因地制宜

消防通讯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发展规模的差异,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分步实施

消防通讯规划应在城市消防规划中统一规划,在建设总体目标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近、远期目标来进行分步实施。

(4)适度超前

消防通讯规划要有前瞻性,充分考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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