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办案操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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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办案操作规则试行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

查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一般程序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说理充分、合情合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查办一般程序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初步调查

第四条初步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确认案件反映的情况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条件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 办案机构受理登记人员根据案件来源情况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办理机构负责人应在表中签署案件线索交办意见,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

第六条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申诉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但此阶段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言谈举止应文明端庄,尽量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

无特殊情况,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应着制服并行举手礼。

第八条 初步调查结束后,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移送的案件应附上移送机关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的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或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所附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办案机构可直接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一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平交易机构根据办案机构所掌握的材料,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承办机构意见”栏中签署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监督检查发现案源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使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

属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必须附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填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已查清的要如实填写,不得空白。

(二)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填写为:

XX市(县、区)局。

(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

如: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四)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机关负责人都应签名并填写意见。

(五)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编号,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分别填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登记。

案件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

(X)工商(X)字[2009]X号,基层分局办理的案件也同样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

如:

公平交易局办理的案件立案号编号为:

(X)工商(公立)字[2009]11号,处罚决定书编号为:

(X)工商(公处)字[2009]11号。

同一案件的编号全部使用同一号码,同一性质文件有多份送达的,可编为[2009]XX-1号、[2009]XX-2号,如(X)工商(公询)字[2009]11-1号。

案件核审号统一使用流水号,编为:

(X)工商核字[2009]125号。

(六)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的,应将《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上“不予立案”字样划掉,反之亦同。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在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同时,开启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将应上报的书式材料录入系统,同步(书面)报请局领导审批。

查办案件的每一流程必须做到传统办案与网上办案同步。

第十四条立案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超过法律的追溯期限、是否属于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梳理,经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交其它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地域管辖中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地,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销售者所售商品上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所售商品的宣传资料中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这些行为是由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对销售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发现的,应将生产者的违法情况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对经营者通过本企业的网站对自己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4)市局不得将县、区局发现的该局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经县、区局申请确定由其管辖。

(5)对受贿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贿赂案件的行贿方实施行政处罚,由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实施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行贿方的违法情况移交行贿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区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县、区局管辖。

(三)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两个以上县、区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五)县、区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区局。

受移送的县、区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市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区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区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设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市局不得将案件移交县、区局管辖。

县、区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局确定管辖。

(七)报请市局确定管辖权的,市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八)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局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县、区局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县、区局查处案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立案查处。

追责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及时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作书面记录留存。

告知既可以当面口头告知,也可以电话告知。

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必须书面告知。

在当面口头告知时,由被告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时间。

告知内容尽可能包括案件处理的全部相关情况,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已超过追责期限、当事人已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属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查证无违法事实等。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书格式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力求清楚、真实、全面、重点突出。

制作《询问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填空”,仔细核对。

笔录格式文书上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时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

(二)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这一部分的语言表述应在“填空”前完成。

但在笔录的制作上,必须放在“填空”后紧接着记录下来。

亮证执法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必经程序。

但实际工作中,偶尔会有执法人员跳过此必须环节实施检查或询问,或是虽出示了证件,却未在笔录中作相应记录,事后无法说明已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这样的证据材料可能会被当事人提出质疑,甚至会导致该证据失效。

(三)周密计划,制定提纲。

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及询问提纲是一项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工作。

对一起案情简单的个案,办案人员可草拟几条。

但对一起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违法当事主体,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则需要静下心来分析、论证,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五点关键:

1、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

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2、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是直截了当讲明已方观点,还是迂回突破;是暗中框定违法事实,还是正面交锋;是采取釜底抽薪、暗渡陈仓的方式,还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

3、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对策。

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

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奚径,采取第二套或第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

4、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

5、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询问人与记录人员应处在什么角色位置上,区分被询问对象如何配合提问等。

(四)把握节奏,掌握主动。

询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首先要集中精力,把该调查的问题都问清楚。

要掌握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其陈述;当对方明显地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执法人员不要喜形于色,随意插话、表态,应当待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

(五)巧妙介入,有的放矢。

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要使用不同的询问方法,面对不同性格的当事人要运用不同的问话方式。

如:

对无主观故意性且危害性不大、有意悔改的被询问人,要耐心的向其讲解法律法规知识,使其明白错在何处,以助今后积极改正。

对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存在主观故意性和侥幸心理、设法周旋的被询问人,要以娴熟的法律知识、严格的法律程序与之针锋相对,从气势上压倒对方,让其心服口服,争取主动配合。

对于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采取先静后动、先退后进的谈话方式,避让其风头,找准机会抓其“软肋”,以法律、政策为武器展开攻势,后发制人。

如果气氛过于紧张,有必要在取得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进行询问,以免激化矛盾。

(六)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短暂的“玩笑”、“聊天”、“拉家常”等,这些就没有必要载入笔录。

但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

办案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

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

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火上浇油。

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为笔录的字里行间所体现。

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因为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询问中还要紧紧抓住实质问题,追根究底。

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案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

(七)宣传法规,晓之利害。

做好询问中的宣传教育工作。

询问过程中的政策、法律教育,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使之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搞清案件事实,争取公正处理的重要措施。

在实施宣传教育之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要把握好时机,可根据询问工作的需要,选择在询问的开始、期间甚至结束的适当时间进行;

2、要有的放矢,不脱离当事人本身的实际,启发其知错改过,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以便搞清事实,使案件尽快了结;

3、要注意分寸,不得言过其实,违背立法精神;不得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

4、要结合相关证据及该案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实施教育。

(八)善始善终,履行程序。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办案人员必须分别在笔录上签名。

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最后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时分”空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九)综合分析,正确判断。

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

任何证据均需要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询问笔录是人的陈述,受被询问人情绪及询问时各方面因素影响,虚实并存是肯定存在的。

因为当事人最了解案情,其如实陈述必然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但当事人又要承担案件的行政责任,因此,完全可能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陈述。

由此,对笔录作审查判断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笔录进行审查判断。

1、分析产生笔录的条件及可信性。

比如,第一次询问,是在当事人毫无思想准备,不可能串通的情况下作的陈述,其真实程度一般要高一些。

因此,应重视第一次询问。

实践证明,第一次询问的成功,是全案的基础。

(所以说做第一次询问兵贵神速)而对当事人反常的情况下所作的笔录,则要认真分析。

2、分析笔录前后之间是否有矛盾。

首先是笔录本身前后之间的矛盾,其次是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

3、分析笔录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分析综合全案的证据,是否已经形成证据链,笔录与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分析询问人陈述的动机和目的。

尤其对被询问人主动陈述的动机、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要分析其真实可信性。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收集真实可靠的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

(一)照片的制作要求。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或其他线索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可以以拍照的方式对现场进行固定。

作为拍照人必须有执法资格,因为拍照也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出示检查证件,所拍照片须由专人保管,在冲印出来的照片背面应注明拍摄人姓名、执法证号、拍摄地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拍摄时间,尤其是证明对象,即你拍到的东西作什么用,是证明违法的经营状况,还是违法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等,并且作好备份。

一份存入有密码的计算机,一份随案归档。

(二)摄像的制作要求。

摄制前须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镜头里须有出示检查证的内容,并在制作时将检查证件突出一下。

摄制时既要注意图像效果,也要注意声音效果,将图像与声音资料有机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证明作用。

摄制时要注意尽量只拍摄现场,摄制完毕要根据案情发展,对其进行刻盘存放,原则上不作删剪处理。

摄像资料的制作同样要有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以及证明对象的记录。

(三)录音的制作要求。

录音须与案情有关,且在录音时要制作与录音内容一致的文字材料,因为所录音对象不一定都讲普通话,录音资料一旦在诉讼中运用,文字是该资料的解释与诠注。

(四)对有关电子信息的处理要求。

应将存储内容客观输出,以纸质载体加以固定。

电子证据的收集,不论是电子邮件,还是BBS上的留言等,都要尽可能保持其原始状态。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办案的法定程序,是固定事实、制止违法行为、获取证据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制作《现场笔录》基本要求:

(一)贴近案情,全面记录。

全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相关情况。

既要完整填写检查地点、时间、当事人信息等辅助性内容,又要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主体性内容;既要记录检查活动中拍照、录像等过程,又要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既要记录检查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又要记录其来源或依据;既要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又要记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既要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又要记录当事人的活动情况;既要有当事人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又要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既要记录事实,又要注明原因。

(二)客观实录,不加评论。

现场检查笔录应采用纪实、叙述的手法如实地反映现场观察到的违法事实和行为。

现场检查笔录不作主观评价和推断,不是亲眼看到的不能记,自己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也不能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现场检查笔录也不同于调查笔录,现场群众所说的内容不能记录,当事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录,若必须记录时应有相关证据,以相互印证。

(三)针对案情,详略得当。

现场笔录的全面性要求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全部详细记录。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到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都应详记。

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只有紧紧围绕案情,记录详略适当,才能使笔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精益求精,准确达意。

一是检查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辅助性项目填写要准确。

检查时间要注明起止时间,并精确到分钟;检查地点要具体到街、巷、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要注明姓名、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还要以相关执业许可证为准注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和执业许可证编号。

二是笔录语言要准确。

不能用抽象的概念来替代具体的叙述和描写,不能使用模糊性的语言,不使用简称、地方方言,语言表达要准确,不能出现语不达意或者歧义的现象。

(五)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一是程序要合法。

现场检查笔录要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姓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和义务、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陪同检查等情况记录在案,证明执法过程是遵守法定程序的。

二是手段要合法。

现场检查时,取得证据的手段要合法,录像、拍照、制作笔录都要公开进行。

三是手续要合法。

笔录制作完毕,经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无误,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等方式确认,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记录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必要时可邀请第三人到场签名。

第三人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其雇员以外的任何人,通常是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公证人员作为第三人。

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六)及时规范,精工如绣。

一是笔录格式要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固定的格式文书,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既定格式记录。

二是书写工具要规范。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使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以利于长期保存。

三是记录顺序要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顺序应与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相一致,多个现场进行检查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时,应分别制作笔录。

四是笔录修改要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形成以后,任何人不得在记录上随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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