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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义务综合测试题

综合测试题1

第一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2•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

2.国籍

所谓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

3.国籍取得的方式

通常有两种取得:

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确认出生国籍的原则,各国也不一样,主要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考虑各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都规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也不例外。

4.《中华人民国国籍法》对国籍的规定

《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确认继有国籍,国际上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申请而取得;另一种是因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因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取得新国籍。

对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要具备法定的前提和条件,还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5.公民和人民在区别

其区别为:

其一,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其二,围不同。

人民的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6.公民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它包括两层意思:

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因此,它对国家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自己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这是保障公民切实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

国家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并帮助其实现。

其次,公民权利总是同一定的利益相联系的,公民是否行使权利或选用何种方式、条件去行使权利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

权利具有可选择性的特点,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7.公民义务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它表现为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义务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并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义务不具有选择性的特点。

因此,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

8.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特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容和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它们是每个公民的正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具有稳定性。

宪法所固有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既不能随意终止,也不能另行产生。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限制与剥夺;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也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去履行。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地位,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

现代国家由于制度的建立,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人不仅是国家管辖的客体,更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统治的主体,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也就是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因此,一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深度和广度,直接体现了该国化的深度和广度。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根本性,是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各种普通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以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源泉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具体化。

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这是由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所决定的。

4.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指国家作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具有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总称。

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的特点。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涵。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国家权力具有人民性和性的特点。

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

(2)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通过主动行使权力和为公民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两种方式来保护公民权利。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法律要承扌日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国家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

(4)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围以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作了规定,国家机关只能在宪法规定的围行使权力,超越宪法规定的围来行使权力是违宪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9•人权

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综合测试题2

•1•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

的权利与原则。

这一概念明确地告诉我们,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且公民地位平等;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地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是实现宪法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对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这一基本权利的确认,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除了依法行使各种权利参加国家管理外,主要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参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专政。

因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为了保证公民行使这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选举法还对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同时,我国还给予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法律上和物质上的有效保障。

3.政治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经常性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的自由。

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应包含在言论自由。

但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不同。

狭义的言论自由纯粹是指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还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提高国家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化程度。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所以许多国家对出版自由予以特别重视并建立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

前者采取事前限制的办法,并通过事前检查制、特许制、保证金制和报告制四种具体措施来实行。

后者采取"事后惩治"的办法,即出版物自由出版,但刊行后如发现违规,则予以制裁。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的自由。

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此类结社,多由民法来调整;另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它又可以分为组织政党和政治团体的政治性结社和组织、学术、文艺团体的非政治性结社两类,非营利性结社属于宪法调整的围。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表意见,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政治自由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自由。

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公民行使这项政治自由,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外,还专门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把宪法原则具体化,对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加以规化。

4.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

所谓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这种或那种的自由;在同一种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总之,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自愿选择的私事.国家不加干涉。

但是,绝不允许利用信仰自由来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对于披着外衣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犯罪活动的,都要依法严惩。

5.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由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各项个人自由都可以看做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为此,现行宪法进一步具体地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在法律的围,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自由。

如果公民违反法律,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现行宪法的这项规定,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身自由遭到严重侵犯的沉痛教训作出的。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专门规定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在新中国制宪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它对于发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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