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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聊政发〔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聊城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先进地市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以及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投资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的产业投资项目,我市可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并以公开租赁方式供企业使用。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符合划拨条件的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土地供应。

  第四条财政支持政策。

  按照聊政办发〔2007〕47号文有关财源建设奖励的政策执行。

  第五条收费政策。

  投资新建项目,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

建设期内市级及市级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

  第六条户籍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第七条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解决,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九条市本级项目优惠政策,由市经济合作局组织认定后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兑现;落户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后兑现。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

  (三)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聊城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聊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聊政发〔2001〕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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