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清单计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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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202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那么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那么和计价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时期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时期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操纵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时期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平的原那么。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时期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形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公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假设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假设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预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爱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点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点。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治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畴内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治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运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运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运算、调运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治理机构依照调查和测算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关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刻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运算规那么运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显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显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和谐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治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爱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纳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缘故而遭受缺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早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打算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缺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幸免,同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打算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对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治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依照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治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规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点教育附加。
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同意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同意托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依照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运算规那么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运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运算规那么,以总价〔或运算基础乘费率〕*运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运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运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操纵价
招标人依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方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形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显现后,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运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对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托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样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不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纳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运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运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依照合同工程进度打算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打算。
发包人应按打算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缘故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形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运算。
3.2.5假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照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刻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赶忙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得采纳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畴。
3.4.2由于以下因素显现,阻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治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缘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阻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要紧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治理水平等自身缘故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阻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样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操纵价、投标报价、运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形、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依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运算规那么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依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依照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形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以下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依照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依照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显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依照工程实际情形补充。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以下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显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照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税;
2都市爱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点教育附加。
4.6.2显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操纵价
5.1一样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操纵价。
5.1.2招标操纵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同意招标人托付编制招标操纵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同意投标人托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操纵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当招标操纵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操纵价,同时应将招标操纵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治理部门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操纵价应依照以下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形、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畴及其费用。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照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点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运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照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依照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运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依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运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操纵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操纵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要求及主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刻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终止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治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赶忙对招标操纵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托付的招标操纵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专门情形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治理机构。
5.3.8当招标操纵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操纵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依照招标操纵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操纵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刻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
6投标报价
6.1一样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点、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操纵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依照以下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形、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点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运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依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以下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运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依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承诺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守
7.1一样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抗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