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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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处罚条例.docx

化妆品处罚条例

 

序号案由违反法规违反规章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卫生监督

1企业卫生许可证》擅条例》第五条第三

自生产化妆品案款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化妆品卫生监督

2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条例》第十条第一

案款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

3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

条例》第八条、第

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九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监督

监督条例实施

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

细则》第三十

4

条例》第十五条、

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一条第一款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项第2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

《化妆品卫生监督

5

条例》第十五条、

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的处罚的

 

法规依据规章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

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

 

法律责任内容

 

责令该企业停产。

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同上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同上

 

6

 

7

 

8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

《化妆品卫生监督

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条例》第十一条、

(规范)》的化妆品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化妆品卫生监督

合卫生要求案条例》第六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卫生监督

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条例》第七条第二

未将其调离者案款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

七条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

倍的罚款。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化妆品卫生监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督条例实施细则》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第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

(一)项,第四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十六条第一款第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

(一)项、第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二)项,第四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

十七条第一款第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

(一)项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同上

(一)项、第

(二)项,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化妆品卫生监督

9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条例》第十三条第

记的化妆品案一款第

(二)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

《化妆品卫生监督

10

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

条例》第十二条、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符合规定案

(三)项

 

《化妆品卫生

11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

监督条例实施

业卫生许可证》案

细则》第七条

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

12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

监督条例实施

批准文号案

细则》第十八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

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

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督条例实施细则》

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第

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

(三)项,第四

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十六条第一款第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

(一)项

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得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同上

(三)项,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同上

(四)项,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同上

(五)项,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

13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

第四十五条第

监督条例实施

(六)项,第四同上

细则》第二十

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条

(一)项、第

(二)项

《化妆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监督条例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细则》第四十

同上

(七)项,第四

五条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

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卫生监督

责令该企业停产或吊销《化妆

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

条例》第十三条第

《化妆品卫生监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

15

品;未取得批准文号

一款第

(一)项、

督条例》第二十

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

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四)项、第

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

(五)项

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品案

对于不合格产品,监督其销毁。

 

转让、伪造、倒卖特

16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八

 

《化妆品卫生监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督条例实施细则》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

第四十六条第一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

款第(四)项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转让、伪造、倒卖

《化妆品卫生

17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

监督条例实施

生许可证》案

细则》第七条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18

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

细则》第十八

批准文号案

转让、伪造、倒卖进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19

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

细则》第二十

件或批准文号案

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第四十七条第

可证》。

(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

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

督条例实施细则》

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

第四十八条第

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

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

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

撤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二)项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

20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案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

21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出厂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

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

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

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

《化妆品卫生监

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

款。

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第四十六条第一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款第

(一)项,

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第四十七条第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

(一)项

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

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

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

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

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

罚。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

同上

款第

(一)项,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化妆品卫生监督

22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

条例》第十四条

效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六条。

1、没收产品;2、没

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

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化妆品卫生监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督条例实施细则》

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

第四十六条第一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

督条例》第二十

款第

(一)项、

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

六条

(二)项,第

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四十七条第一款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

(一)项

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

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

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

罚。

 

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化妆品卫生监督

23

效的化妆品案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

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

《化妆品卫生监

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

款。

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化妆品卫生监

第四十六条第一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督条例》第二十

款第

(一)项、

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八条

(二)项,第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

四十七条第一款

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

(一)项

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

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

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

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

罚。

 

注:

修改依据:

1、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2、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序号案由

 

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

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1

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

 

2假冒批准文号行为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

3

添加剂案

 

违反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处罚的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法律责任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

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

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

4

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案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

5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6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案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

7

售者弄虚作假案

 

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

8

理人弄虚作假案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

9动召回产品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案

 

10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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