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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述题

1.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理解为主,加深记忆)

答:

法治原则指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两种治国方式,法治的含义是依法治国。

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原则中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守法,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其法本身就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需要被普遍遵守,杜绝任何人超越法律至上的地位,滥用权利。

法治原则要求对于法律的遵守必须是严格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真正体现了广大人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社会主义法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原则,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决定的,从根本上讲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决定的。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

由于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靠法治的保障,参与市场竞争必须要求法治赋予其合法的所有权,使其成为完善的权利主体,对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必须有法治化的宏观调控。

其次,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须奉行法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这就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即人民主权的至上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实现民主政治,实现人民主权。

因而社会主义法治原同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威性实际上就是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权的至上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2.试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答:

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指权利的平等,也包括义务的平等。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首先,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

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再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答: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第一生产力。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一)、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

对法的内容的影响,新的立法领域出现(例如试管婴儿)

对法的调整范围的影响,刑法中增设新罪种(例如计算机犯罪)

对法的形式的影响,信息传递有了新载体(例如光盘)

对法律技术规范的影响,把原属于技术领域的标准带入法律领域(如食品卫生法)

(二)、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

(1)认定事实方面:

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了很大进步(痕迹鉴定,测谎仪)

(2)适用法律方面:

建立信息资源库,储存编辑有关法律文件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一)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的优先地位,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

(二)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方面的保证和促进作用,例如对著作权的保护,对专利的合法推广

(三)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方面,如防止人口爆炸,性别比例失调,防止环境污染

(四)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方面,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份,如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国际技术转让。

4.试述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记住五个大标题,正确理解,适度发挥)

答: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法的创制必须根据客观实际,必须依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其次,法的创制必须把现实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最后,法的创制还必须处理好立足于我们实际与借鉴,吸收外国法制的有益经验和法学理论的关系。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法的创制必须坚持原则性,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各项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在法的创制中,在原则的指导下,必须有贯彻原则的灵活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的变通和补充。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

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四、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

五、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

5.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1)党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包揽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权与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

6.试述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

答: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对严重犯罪依法予以严惩,打掉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伸张正义。

二、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人们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法治观念增强了,就能自觉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减少违法犯罪。

三、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特别要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是我国预防违法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大特色。

四、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加强法治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加强帮教和挽救,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五、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者的劳改,劳教,少管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管制人员不应回避,歧视,应热心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试述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理解

答: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古典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1)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2)实现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从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以下制度的建设:

(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2)权力与责任的理性化程度;

(3)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权利与义务的理性化制度。

8、试论法的局限

答:

(1)法律仅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

(2)利益相互冲突,使法律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

(3)法律的精神属性产生的限制,法律是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集合体,它是价值的外化,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

(4)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的被动性导致的限制;

(5)法律难以扭转惯常的行为方式。

 

9、谈谈你对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理解

答:

在法律上强调自由高于秩序的主张包括三种情形:

(1)法律及其确保的秩序在立法上就必须对自由退让,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防碍者;

(2)在既定的法律下,在法律实施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

(3)自由全面的高于法律和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律本身就不是良好的法律。

在法律上强调秩序高于自由的主张也包括三种情形:

(1)法律是秩序的化身,法律和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和规制,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依归,以法律为准绳。

秩序是立法追求的目的,自由是立法制约的对象;

(2)在法律确定了自由和秩序的位置之后,二者发生冲突,自由应无条件的服从秩序;(3)秩序全面的高于自由。

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10、谈谈你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看法

答:

我们经常在三种情况下使用形式正义的概念:

(1)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2)与具体或者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或者可称之为抽象正义;

(3)在法律体系中,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

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1)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正义可能没有准确的反映社会正义;

(2)形式正义可能因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从而导致个案件中的实质不正义;

(3)作为诉讼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并且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

形式正义尽管有这些局限性,但是形式正义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对法律形式正义局限性的弥补手段通常表现为立法适用两种,一是法律适用的衡平化,二是法律规则的弹性化。

法律必须及时反映实质正义,但是,某些实质正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被牺牲,和必须进行妥协:

(1)某些表现为具体正义的实质正义可以被牺牲,如个案中的实质正义。

(2)某些表现为实体正义的实质正义可以被放弃,这是指作为诉讼过程的结果或目标的某些实质正义不能得以实现。

 

11、试述法的移植的方式和注意点

答:

法的移植的方式: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同意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点:

(1)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外国法;

(3)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4)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12、结合中国实践,谈谈你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看法。

答: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

(4)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1)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严格贯彻法治原则;

(2)法制现代化还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系列与现代法制和法治原则相吻合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包括法律至上、法律统一、法律独立等;

(3)法律观念的现代化还包括社会成员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该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体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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