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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公共财政

市场经济公共财政

  对于财政收支的困难,最初我们是把它作为改革的成本来看待的几乎从改革开放的那一天起,中国的财政收支便一直处于困难境地。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如此,进入经济低迷阶段亦是这样。

不仅中央财政的日子难过,地方财政的收支安排也不同程度地捉襟见肘。

而且,往前看,如果不在财政收支格局上做出大的调整,这种困难状况恐怕会有增无减,甚至延续至21世纪。

  由此提出的问题是:

究竟什么原因造成了中国财政收支的困难境地?

我们还能否找到一条走出财政困境的通道?

  对于财政收支的困难,最初我们是把它作为改革的成本来看待的,以为随着改革举措的逐步到位,财政收支的压力将自动趋于减轻。

后来,又将其同市场经济体制联系起来,以为搞市场经济,就会与财政困难相伴。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研究视界的放宽,我们发现:

改革举措的出台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财政收支的困难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问题的真正原因,还得从财政运行机制同整体经济环境的关系中去寻找。

  看起来,站在宏观的层次上,回过头来看一下这些年来我们在财政运行机制上所走过的历程,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称之为“生产建设财政”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主体。

“大而宽”的政府职能范围,决定了作为政府活动综合反映的财政职能范围也是“大而宽”的。

国家财政不仅要负责满足从国防安全、行政管理、公安司法到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社会公共需要,负责进行能源、交通、通讯和江河治理等一系列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竞争性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而且,还要承担为国有企业提供经营性资金、扩大再生产资金,以及弥补亏损的责任,甚至要为国有企业所担负的诸如职工住房、医疗服务、子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属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投资提供补贴,等等。

正是由于财政职能范围所带有的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的特征,我们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称之为“生产建设财政”。

  财政职能范围的“大而宽”在财政支出上的反映,便是规模的“超常”。

财政支出规模的“超常”,反过来又要求和规定着政府把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集中到自己手里,形成“超常”水平的财政收入。

这在那个时候,并不难办到。

那一时期的特殊的财政收入机制,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前提。

  按照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勾画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模式构建起来,并与那个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以“先扣后分”为特点的财政收入机制,可大致概括如下:

  ——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按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

在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条件下,农民剩余的农副产品,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统一卖给国有商业部门。

国有商业部门所执行的统购价格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事实上是对农民所创造的社会产品进行的必要扣除。

通过这一渠道,政府不仅掌握了货币流向农民“口袋”的闸门,而且,随着低价的农副产品销往城市,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因此直接降低,城市居民亦因此获得实物福利,并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动投入成本。

  ——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亦即八级工资制,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

在八级工资制度下,政府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的办法,将城市职工的工资水平控制在偏低状态。

偏低的城市职工工资水平同正常的工资水平之间的差额,事实上是对城市职工所创造的社会产品进行的扣除。

通过这一渠道,政府不仅掌握了货币流向城市职工“口袋”的闸门,而且,随着城市职工工资水平的人为降低,工业的劳动投入成本又一次被降低了。

  ——在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动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了的同时,那一时期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制度。

工业品的计划价格又长期偏高于农副产品的统购价格。

于是,在低成本和高售价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

  ——在始自建国初期且几十年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

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再加上不占大头儿的来源于税收的那一部分收入,其结果,整个财政收入水平达到了“超常”状态。

  也正是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财政收入机制背景下,当时我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呈现两大特征:

一是税利并存,以利为主;二是来自国有经济单位的缴款占大头儿。

如在1978年,以全国财政收入总额为100%,来源于国有经济单位上缴的利润和税收分别为51%和%,两者合计%。

  走出现实财政收支困难境地的希望,在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

  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带来了财政收入机制的极大变化。

一方面,先后几次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直至基本取消对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在削弱了政府对流向农民“口袋”的货币的控制力的同时,亦增加了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并因此加大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从而增加了工业的劳动投入成本。

另一方面,政府放宽城市职工的工资管理和扩大企业财权,在削弱了政府对流向城市职工“口袋”货币的控制力的同时,城市职工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并逐步向市场化的工资标准靠拢,进一步加大了工业的劳动投入成本。

随着工业部门利润水平的下降,原有的财政收入机制逐渐被打破甚至不复存在了。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

  财政收入机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财政支出规模随之削减。

这当然要以相应压缩财政的职能范围为条件。

然而,在既得利益格局难以触动和财政支出本身刚性的制约下,压缩财政职能范围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反而被极力加以维持。

加之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又需要财政增加支出给予支持,加快经济的发展亦需要靠增加支出来换取,财政职能范围事实上又有所扩大,其结果,又导致了财政支出规模的急剧膨胀。

  问题不止于此。

在各方面的政府支出需求迅猛、规范化的税收渠道不畅、财政部门所能提供的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情况下,多年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的各级政府部门,转而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手段去另外找钱。

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级政府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介入财政性分配。

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收入,既然被视作非规范性的创收范畴,自然要由各个部门自收自支,放到预算之外。

事情一旦走到这一步,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职能的履行,也就越来越离不开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支撑,进而成为一件积重难返的事情。

  如果上述认识基本不错,那么,中国财政收支困难的全部症结可能在于:

财政运行机制的调整,未能与整体经济体制的变革衔接、配套。

进一步的推论也就在于:

走出现时财政收支困难境地的希望,在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

  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

  重构中国的财政运行机制,首先要确立一个恰当的目标。

那么,中国财政运行机制的重构目标,应当是什么?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运行机制,我们是按照“生产建设财政”的模式来构建的。

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环境变化了,财政运行机制显然要按照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模式去构建。

  综观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财政运行机制,尽管形式各异,侧重点多样,但其基本模式是相似的。

这就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

这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在理论上亦被称之为“公共财政”。

  具体来说,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社会公共需要就是不能通过市场得以满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得不能令人满意的需要

  第一,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相对于带有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特征的“生产建设财政”的职能范围而言,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的。

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不去介入。

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必须涉足。

  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相对于私人个别需要而言的。

它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

相比之下,其突出的特征在于,一是它的整体性。

也就是它是由所有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提出,或者说大家都需要,而不是由哪一个或哪一些社会成员单独或分别提出。

二是它的集中性。

也就是它要由整个社会集中执行和组织,而不能由哪一个或哪一些社会成员或企业通过分散的活动来加以满足。

三是它的强制性。

也就是它只能依托政治权力、动用强制性的手段,而不能依托个人意愿、通过市场交换的行为加以实现。

易于看出,社会公共需要就是不能通过市场得以满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得不能令人满意的需要。

据此界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财政职能事项是:

  1.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

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典型的用于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或服务。

之所以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来提供这类物品或服务,主要是因为,它是向整个社会提供,全体社会成员联合消费,共同受益。

即它具有效用的非分割性;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受这些物品或服务,并不排斥、妨碍其他社会成员同时享用。

即它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它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其付款的社会成员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

即它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

具有如此特点的物品或服务,显然企业不愿也无能力生产,必须由政府担当起提供的责任。

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路修建等等,便是这类物品或服务的突出代表。

  2.调节收入分配。

一般而言,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因素,一是每个人所能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二是这些生产要素在市场上所能获得的价格。

由于人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差别,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往往高低悬殊,客观上需要社会有一种有助于实现公平目标的再分配机制。

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又不存在这样的再分配机制,只有借助于非市场方式——政府以财政手段去调节那些由此而形成的居民收入分配上的高低悬殊现象,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社会目标。

  3.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经济的稳定增长,相反,由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不协调而导致的经济波动,是经常发生的。

为此,需要政府作为市场上的一种经济力量,运用宏观上的经济政策手段有意识地影响、调节经济,保证宏观经济得以稳定、均衡地向前发展。

其中,通过不同时期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财政实践上的制度性安排,来维系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大致平衡,便是政府所掌握和运用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可以看出,上述事项基本上是限定在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这一层次的。

由此构建起来的财政职能范围格局,相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而宽”的财政职能范围来说,是“小而窄”的。

这也正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模式大都称之为公共财政的主要原因。

  政府只应站在场外充当裁判员,而一般不能作为运动员亲自入场

  第二,立足于非盈利性。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直接介入竞争性领域的“生产建设财政”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所扮演的角色截然不同。

企业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其行为的动机是利润最大化。

它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牟利的目标。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为的动机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

其职责只能是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

即便有时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活动也附带产生一定的、数额不等的利润,但其基本的出发点或归宿仍然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不是盈利。

若打比方,就是政府只应站在场外充当裁判员——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一般不能作为运动员亲自入场,直接参赛。

表现在财政收支模式上,那就是,财政收入的取得,要建立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措资金的基础上。

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

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不应也不能带有盈利的色彩。

这是因为:

  1.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拥有相应的政治权力。

拥有政治权力的政府,如果直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追逐盈利,它将很自然的动用政治权力去实现追逐利润的愿望。

其结果,很可能会因权钱交易的出现而干扰和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

  2.一旦政府出于盈利的目的而作为竞争者进入市场,市场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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