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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资料文本定稿文本

目录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承诺书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有偿服务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第七条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保险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业户防火安全责任书

业主(住户)信息卡

业主(住户)信息卡(附页)

业主收楼及入住资料签收表

 

上东国际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上东国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或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及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签字承诺,即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深圳市合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根据国家相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供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上东国际。

座落位置:

东莞市万江区坝新路南190号。

物业类型:

住宅(高层、小高层及配套商业)。

占地面积:

约190000平方米。

规划总建筑面积:

约42万平方米(分多期开发,以政府最终批准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东莞运河;南至鸿福西路;

西至东江大道;北至坝头村。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栋楼宇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为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大堂、楼层通道、管井、疏散楼梯等部位。

二、由单栋楼宇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为该幢建筑物的电梯、排水管网、楼层配电箱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地、垃圾房、设备房等公共区域。

四、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大门、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加压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车辆管理设施、垃圾中转站、小区标识导视系统、水景设施、园林小品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会所及其配套设施。

二、未出售地下停车库及车位。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及毗连部位维修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须遵守装修管理相关规定:

一、业主须与装修企业持房屋装修平面图、管线图、装修合同、施工人员资料、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等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登记备案手续,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业主及装修企业须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东莞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

三、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未经备案登记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停工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业主负责。

四、施工中应避免或减轻装修噪音、废气、废水、废料、振动及灰尘对邻里的影响,装修期间须关闭房屋的入户门。

若装修施工中出现有损房屋结构、改变房屋外观、违章搭建、损坏公共部位及设施、损坏他人房屋及物品等行为的,业主须负责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其他责任。

五、施工材料、工具、杂物、垃圾不得堆放在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区域等公共场所;装修垃圾须袋装,禁止倒入生活垃圾桶、沙井和沟渠内。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装入住阶段修施工时间为:

08:

00一12:

00;14:

00--18:

00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入住情况作合理调整(具体请以公告为准);节假日施工时不得产生噪音。

七、装修期间业主及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业主须根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房屋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费用。

九、装修施工人员须佩戴《临时出入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游玩,主动接受物业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十、房屋装修禁止事项:

1、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2、禁止在非预留位置及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外安装空调外机。

3、禁止在非预留位置及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外安装太阳器。

4、禁止安装任何无线电信号接收设备。

5、禁止在门窗玻璃外侧安装防护网、阳台门或露台门外侧安装拉闸门。

6、禁止更换玻璃颜色、粘贴有色玻璃纸或反光膜。

7、禁止在阳台、露台、窗户外侧安装遮阳棚。

8、禁止在阳台、露台上违章搭建构筑物及封闭地漏。

9、禁止改变外墙面砖或饰面颜色。

10、禁止擅自改变阳台护栏款式。

第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期间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一、须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管网、排气、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室内给排水管发生破裂、堵塞、渗漏的,应及时修复,以免影响他人。

四、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业主应及时对物业残损部位进行修缮,以符合高档物业及高品质生活的社会形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禁止存放或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制造影响他人的噪声,如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产生机械(包括麻将机)噪声等。

八、切勿让年幼儿童、年老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长时间单独留守,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约定:

一、生活垃圾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投入到垃圾桶内;装修垃圾不得堆放在公共场地或私家花园里,须袋装后及时运出小区。

二、不得产生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造成影响的异味。

三、不得将渣滓、布屑、其它硬物等东西扔进下水道、管道井、雨水井或沟渠。

四、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及其包装物需委托物业服务中心清运的,需另行支付清洁及搬运费。

五、户外活动时须将爪皮果壳放进垃圾桶内,烟头须息灭后放入附近的烟灰缸内。

六、不得随地吐痰、丢果皮、烟头、废物、杂物,不得随地大小便。

七、不得随地倾倒垃圾,不往公共绿化地泼洒污水和有害物品。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饲养鸡、鸭、鹅、鸽、猪等各类家禽、家畜。

二、饲养观赏鸟只,不得在公共园林树木上挂放鸟笼,鸟鸣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饲养犬只须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只不得带进小区。

四、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若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犬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伤人时,主人须立即送伤者去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留驻观察及承担伤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六、犬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遗弃在小区内。

七、犬主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为犬只佩带防护口罩。

2、由成年人拉住束犬链全程看管。

3、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4、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等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为共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良好公共秩序,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遵守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人员及车辆进出小区刷卡制度、物品搬出和访客识别确认登记制度。

1、业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可办理长期有效的门禁卡。

2、业主可为同住的其他亲友、家政雇工办理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临时门禁卡,每套房屋最多可办理3张临时门禁卡,并只限进出居住的楼栋。

3、业主可为其物业的租户办理有效期与租赁合同期限相同的临时门禁卡,只限租户进出该楼栋使用。

4、业主在装修物业前,须为其装修工人办理该物业的《临时出入证》,有效期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5、各类出入证卡并不赋予持证人或车辆任何特权,当持证人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不便或引致其它问题发生时,持证人对由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且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交回该出入证,业主不得拒绝。

6、各类出入证(卡)均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须妥善保管。

若遗失,业主须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挂失,并办理新证,若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持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持有本小区各类出入证(卡)交回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8、业主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办理各类出入证(卡),并要求相关人员按出入证管理规定正确使用,业主须对办理的出入证的使用和持证人员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门岗秩序维护员有权检查各类出入证(卡),对违规使用出入证(卡)的有权暂扣处理并限制进出。

10、办理出入证卡的相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予以公示。

二、物品搬离本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或持有业主签署书面委托书的受托人,可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办理物品放行条手续。

门岗秩序维护员有权对搬离的物品进行核对,业主或受托人应主动予以配合;对无放行条或不在放行条登记范围内的物品,将拒绝放行。

三、外来访客须按规定程序经业主确认、门岗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业主须告知访客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对访客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业主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行为,不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向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中心举报。

五、业主明确并承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六、业主出租其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告知服务中心。

同时应告知承租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承租人违反相关约定的,业主须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业主转让其物业时,应陪同受让方到物业服务中心签订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办理好入住相关手续;如受让方未办理好以上手续,则业主对受让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为规范小区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行人安全,业主、物业使用人、驾车人须遵守小区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车辆进出刷卡制度,电脑自动记录车辆进出情况;停车卡分为年卡、月卡和临时卡,业主经常使用的车辆应申请办理年卡或月卡,访客车辆须经门岗秩序维护员与业主确认、登记后发给临时卡进出小区。

二、小区提供的车辆停放服务,是指以现有车位为驾车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以配套的标线、标牌、行车通道等交通设施为驾车人提供交通指引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三、为了维护小区道路不受破坏和保障小区环境质量,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限制载重2吨以上(含2吨)车辆、噪音大或污染大的机动车进入小区。

四、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车辆、违规停放及阻碍小区交通的车辆,责令驾车人立即驶离;对拒不驶离或驾车人不在现场、联系不上的,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将违章车辆拖离停放地,发生的相关费用须由车主承担。

五、小区内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度,按小区内交通标识及交通规则行驶,有序通行,特殊情况以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为准。

2、驾车人在公共车位停泊车辆时,须按位规范停放,不得压线或跨线霸位停放或占用他人私家车位;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边或其它公共场地。

3、车辆停放正位后,须熄灭发动机,车辆不得产生其它噪音。

4、须随身携带停车卡,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做好车辆防盗措施。

5、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修车、洗车、试刹车、练习驾驶等行为,车辆如有机油滴漏,车主须负责清洁干净场地。

6、驾车人如发现停车卡丢失或损坏,须在第一时间通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

否则因他人使用盗用的停车卡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7、机动车在小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车主须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

8、驾车人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或其他车辆损毁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方可允许车辆驶离小区。

9、临时车辆驶离小区时,须交验停车卡,并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10、驾车人须持物业服务企业开据的物品放行条方可携带物品驶离小区。

11、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有污染物品的机动车驶入小区。

12、禁止超出允许停放类型的车辆驶入小区。

13、小区内行车禁止鸣喇叭、超速,禁止开远光灯。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遵守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业主是所购房产的消防责任人,负责在接收物业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消防责任人的

相关职责:

负责对家庭成员及物业使用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教育,遵守消防法规及小区消防管理制度,掌握防火、救火、逃生、急救等应急消防知识;负责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只标准配置家用灭火器,定期检测灭火器质量,并培训家庭成员及物业使用人正确使用灭火器具;负责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及扑救。

二、爱护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三、经常检查电器、燃气用具,出门前须关闭电器开关及燃气阀门。

四、不得在公共区域焚香、燃放鞭炮及烟花。

五、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生火、野炊、烧烤等活动。

六、如长时间离开所购房产,须详细检查水电等是否全部关闭妥善;并将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服务中心,以便送达有关的通知函件。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遵守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公众制度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地),不损坏各类共用设施设备,如道路、护栏、水渠、水泵、水闸、配电箱、路灯、消防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避雷器等。

三、不损坏公共健身、休闲、环保等设施。

四、不进入水池或水渠戏水、游泳等活动。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举行游行、集会、示威、广播等活动,不得在小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如有要求或投诉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遵守以下用电用水管理的约定:

一、业主须控制其物业的实际用电负荷不得超出设计的额定容量,防止超负荷用电而引发火灾等事故。

二、不得擅自装拆计量电表,如有损坏须及时申报服务中心更换并承担更换电表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禁止偷用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公共设施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偷电者负全部责任。

四、供电企业没有抄表到户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抄表并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电费。

五、楼道单元照明用电、加压供水用电由该栋楼内的全部业主分摊。

六、供水企业没有抄表到户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抄表并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水费。

第十九条燃气、电话、网络等配套设施,由各专营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及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业主除须遵守燃气、电话、网络等专营公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业主须向燃气公司书面申请开通天燃气,向相关电信营运公司书面申请开通电话及网络信号。

二、燃气公司负责小区燃气管道工程的安装、供气及维修保养工作,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燃气,严禁私自安装、改动燃气设施;如有燃气设施的维修、改动、停用需求,须直接向燃气公司申报。

三、小区电话、网络设施由各专营公司负责维修保养,业主如有电话、网络方面的维修、停用需求,须直接向专营公司申报。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需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因阻扰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与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制定本物业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停止提供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姓名、房号及违约事实。

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

一、物业管理费的缴纳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1、业主须自《上东国际花园入火通知书》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管理费须按月及时交纳,交纳时间为每月15日前。

4、业主或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05%元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6、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业主须从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缴纳的业主

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主要用于但不仅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行政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外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年应收物业服务资金10%的比例提取酬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物业服务资金年度费用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须按约定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有偿服务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招租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30天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且可以采取停止提供服务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依法制定,对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已生效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以上效力适用于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各类情况。

不可抗力指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现象及灾难所造成的危害性结果,按《民法通则》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约所规定的任何发给业主的通知,如送至业主所购的物业单元,以该业主或业主家庭成员或家庭雇工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业主不以所购物业单元作为通讯地址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修改及替代该物业的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手册、装修管理规定等制度,以上制度及其修改以张贴于本物业的宣传栏内、送至业主信报箱内等合理方式形式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无须向个别业主、租户、使用者发出通知亦属有效。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规约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四十条若本规约任一条款于国家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规约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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