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处主要职能和业务办理索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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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处主要职能和业务办理索引

医疗保险处主要职能和业务办理索引

一、主要职能

(一)承担市直参保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金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并监督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的医疗(购药)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及规范使用。

参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

(六)受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业务查询;

(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经办业务。

(八)承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业务办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审批及结算

1、办理对象:

市直城职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0]90号、郴劳社[2000]115号文件

3、办理程序:

(1)申报程序:

参保人或其家属到定点医疗机构准备有关资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以前,申请人带有关资料、自选的定点治疗医院或药店意见(限定选一家)送市医疗保险处登记备审。

(2)审批程序:

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度末定期组织医疗专家集中审批,申请人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20日领取审批结果。

(3)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凭医保手册、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到指定或自选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定点医院或药店进行诊疗或取药,结算时,在审批标准内的药费,由个人支付自负部分。

异地安置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按规定到市医保处核报

4、办理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疾病并达到认定标准的参保患者。

5、需提交的资料:

申报时提交⑴、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⑵、提供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入出院记录、近期检查、化验报告)。

注:

复印件必须盖章确认;⑶、相应药品目录内的治疗方案及所需费用情况。

6、办理时限:

每季度末集中审批一次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医疗管理

1、办理对象:

市直城职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医险[2002]8号

3、办理程序:

(1)、审批程序:

确需转诊、转治者,经本市二、三级定点医院会诊后提出转诊、转治具体意见,医院医保科(办)登记,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

(2)、转诊、转治的规定与要求:

转诊、转治的医院范围:

原则只限于省内省级定点医院,即中南大学附属湘雅一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一医院、附属二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病医院七家医院。

因病情确需转省外医院诊治的,必须持省级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手续。

如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按转诊转院就医正常程序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以上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而自行转治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办理条件:

(1)、经检查和专家会诊不能明确病因的;

(2)、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但受市内定点医院条件所限的;(3)、必须转市外医院救治的危、急、重病人。

5、需提交的资料:

转诊转治审批表

6、办理时限:

即时核办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异地就医、因公出差和探亲旅游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办理对象:

市直城职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2]103号、郴医保[2002]8号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经审批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按本市定点医院标准规定报销。

(2)参保人就医治疗终结30日内,按规定将转院证明、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入出院记录、住院医疗小结原件(均须加盖收治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财务科公章,住乡、镇卫生院治疗的还需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医疗保险IC卡、住院医疗发票(背面必须有本人签名)等交单位经办人或委托人送市医疗保险处审核。

4、办理条件:

经批准转诊转治、异地就医、因公出差或旅游发生住院的参保病人

5、需提交的资料:

转院证明、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入出院记录、住院医疗小结原件(均须加盖收治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财务科公章,住乡、镇卫生院治疗的还需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医疗保险IC卡、住院医疗发票(背面必须有本人签名)

6、办理时限:

每周二至周四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

1、办理对象:

市直城职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0]115号、郴劳社[2008]36号

3、办理程序:

因病情确需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必须填写特检、特治申请单,由经治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处审批(急、危重病抢救可先实施,但三天内必须补办手续)。

凡未经批准所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办理条件:

因病情确需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参保患者

5、需提交的资料:

特检、特治申请单,

6、办理时限:

即时核办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审批

1、办理对象:

市直城职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8]35号

3、办理程序:

(1)、工作程序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郴州市市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并将单位有关部门或居住地公安部门证明(需说明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证明人等)、急诊病历,由收治医院医保科初审,医院在排除其它原因所致伤害,报市医疗保险处复审认定同意后,其住院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原则与标准支付。

(3)、结算方式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系统结算,定点医院应在住院临床诊断栏内注明“意外伤害”,并将意外伤害病人的住院费用分开统计上报。

意外伤害的可报销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未经批准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处不予支付。

4、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年迈行动不便、疾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因不可预料因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5、需提交的资料:

郴州市市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

6、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办理对象:

市直城职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政发[2000]6号、郴市劳[2000]43号、郴市劳[2000]68号

3、办理程序:

(1)门诊就医或购药:

①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手册》、IC卡、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

②参保人员到门诊专科医师就诊后,持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或缴现金购药。

(2)办理住院医疗:

①、门诊就医后,符合住院条件者,门诊专科医师将开具住院证。

②、参保人员持住院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收费处或医保科(办)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3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③、出院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①个人自费部分:

1、政策性自付费用:

包括特殊检查自付30%(如CT、MRI等),特殊治疗自付15%(如高压氧治疗等)和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目录外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项目和需要增加自付比例或限额报销(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等)的医疗项目。

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金额: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或“门槛费”)。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现金支付。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基金分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也叫“封顶线”)。

超过大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自负。

(4)分段比例自付:

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三个目录”的前提下,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需按不同医院的级别分段自付。

(5)参保人员住院时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管理手续或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市医疗保险处不予报销。

4、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市直参保人员

5、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医疗费用财务审核

1、办理对象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住院患者

2、办理程序财务审核→打印基金结算单→出纳报帐

3、需提交的资料:

住院清单、原始发票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单位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办理对象:

市直各参保单位、机关团体、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离休配偶

2、办事依据:

郴政办发[2000]3号

3、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提供参保人员信息、名单及工资报表到经办前台办理参保登记。

(2)、数据审核通过后,打印缴费单据,单位及时转帐到基金帐户。

(3)、当月参保,当月25日后带一张1寸彩照领取医保手册及IC卡。

4、需提交的资料:

参保单位经办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成立相关文件

5、办理时限:

每月1-15号

(九)异地安置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理程序:

由申报本人填写一份异地申报表,要求填写完整、签章齐全。

取消异地安置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写取消人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帐号)并盖单位公章。

异地安置人员每年3月由经办人统一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提现业务。

3、办理条件:

异地安置申报表、取消异地安置的单位证明

4、需提交的资料:

异地安置申请表

5、办理时限:

每年4月

(十)个人帐户提现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理程序:

经办前台审核资料后打印基金转出单,呈送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出纳开支票,到银行取款。

3、办理条件: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

4、需提交的资料:

医保卡、医保手册、本人及代领人身份证。

5、办理时限:

每周三

(十一)单位人员异动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理程序:

提供资料→填写异动表→异动操作

3、需提交的资料:

编制单、调令、工资套改表或聘书、退休审批表、合同或辞职报告。

4、办理时限:

每月1-10号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1、办理对象:

具有郴州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6]103号

3、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前台审核打印缴费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返回经办窗口。

4、需提交的资料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5、办理时限新参保:

即来即办;续保:

每年4月15日—5月30日。

(十三)IC卡、医保手册挂失、补办、制作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2、办事依据:

郴政办发[2000]3号

3、办理程序:

1、新增制卡提供医保手册、身份证、1寸彩照一张。

2、补卡:

带本人身份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医保手册挂失,7天后带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手册领卡。

3、补办手册:

由单位或社区出具遗失证明挂失,7天后凭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和一张1寸彩色照片补办手册。

4、办理时限:

7天

(十四)个人帐户查询

1、办理对象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2、办事依据郴政办发[2000]3号

3、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电脑查询

4、需提交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被查人身份证和医保手册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办理参保

1、办理对象:

学生、儿童、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

2、办事依据:

郴政办发[2008]2号

3、办理程序:

学生带户口本、身份证、1寸照片交由学校班主任处办理;其他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1寸照片2张、工行存折及帐号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

4、办理时限:

学生每年9月,其他人员每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交次年费用

(二)办理住院手续

1、办理对象:

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

2、办事依据:

郴政办发[2008]2号

3、办理程序:

到定点医院医保科登记后办理住院手续

4、需提交的资料:

医保手册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三)转诊转治手续办理

1、办理对象:

定点医院无法诊治的参保患者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8]126号

3、办理程序:

到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申请表由医院专家填写后交市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审批。

4、需提交的资料:

转诊转治申请表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四)后台报帐

1、办理对象:

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

2、办事依据:

郴医保[2009]1号

3、办理程序提供资料:

(1)、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居民子女因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须有电脑小票。

(2)、出院诊断原件,入出院记录及病历首页复印件;(3)、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的另须携带门诊原始病历本;(4)、患者医保手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报帐人的身份证;(5)、医院对患者身份确认证明、转诊转治者审批表;(6)、发生意外伤害须带意外伤害审批表;(7)、医院出示的所有资料和证明均须加盖医院印章,否则无效。

4、办理条件:

(1)、经批准转诊转治的;

(2)、居住在苏北两区乡镇的参保患难与共者在本乡镇卫生院住院的;(3)、参保学生放假期间因急病住院的;(4)、探亲期间因急病住院的。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城镇居民特殊病种申请

1、办理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9]80号

3、办理程序:

(1)、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审批表》

(2)、在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和二级以上医院)按规定程序准备有关资料;(3)、申请人将资料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送市医疗保险处城居科登记备审。

4、办理条件:

符合郴劳社[2008]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疾病并达到认定标准的参保患者

5、需提交的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审批表》

6、办理时限:

每个季度头月10日前

(六)意外伤害的审批

1、办理对象:

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的居民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2、办事依据:

郴政办发[2008]2号、郴劳社[2009]31号

3、办理程序:

申报人在申请表上填写受伤的时间、地点及事件经过、证明人,然后由学校或所在社区签写意见并盖章,由定点医院医保科签写意见并盖章,再带此表和急诊病历或复印入院记录到市医疗保险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审批。

4、办理条件:

发生无第三方责任而发生意外伤害

5、需提交的资料:

填写《郴州市城镇居民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审批表》

6、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离休干部社会统筹

(一)离休干部社会统筹基金征缴:

1、办理对象:

离休干部社会统筹基金征缴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3]12号

3、办理程序:

(1)、每年由市财政局核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基数。

(2)、发放征缴资料至缴费单位。

(3)、由财务将收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报账

1、办理对象:

离休干部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3]12号

3、办理程序

(1)、由各单位经办人每月将离休干部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处方、电脑小票汇总上报。

(2)、按政策规定进行医疗费用审核。

(3)、月底汇总,相关领导审核签字。

(4)、财务付款至各单位。

(5)、患者到所在单位领取报销费用。

4、办理时限:

每月10-至20日审核,下月拨款

(三)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报账

1、办理对象:

各定点医院医保科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3]12号

3、办理程序:

(1)、离休干部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定点医院按规定管理、结算。

(3)、市医疗保险处每月上旬到各定点医院审核病历、清单等。

(4)、每月将住院费用汇总,相关领导审核签字。

(5)、由财务付款至各医院。

4、办理时限:

每月上旬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

1、办理对象:

离休干部患者及各定点医院医保科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3]12号文件

3、办理程序:

因病情确需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必须填写特检、特治申请单,由经治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处审批(急、危重病抢救可先实施,但三天内必须补办手续)。

凡未经批准所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办理条件:

因病情确需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5、办理时限:

当即核办

(五)转外就诊

1、办理对象:

市直单位离休干部患者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3]12号文件

3、办理程序:

(1)、离休干部到定点住院医院填写转诊转治审批表。

(2)、离休干部全额结算住院费将资料交单位经办人上报审核。

(3)、按政策规定进行医疗费用审核、汇总,相关领导审核签字,交财务付款至各单位,患者到所在单位领取报销费用。

4、办理条件:

(1)、经检查和专家会诊不能明确病因的;

(2)、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但受市内定点医院条件所限的;(3)、必须转市外医院救治的危、急、重病人。

5、办理时限:

即时核办

(六)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就诊

1、办理对象:

异地安置离休干部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3]12号文件

3、办理程序:

(1)、离休干部填写异地安置申请表,自选异地医疗保险定点三家医院。

(2)、报市医疗保险处审批(3)、自垫结算住院费将材料交单位经办人上报审核。

(4)、按政策规定进行医疗费用审核、汇总,相关领导审核签字,交财务付款至各单位。

4、办理条件: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

5、办理时限:

即时核办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劳社厅发[2004]6号、劳社部发[2003]29号

3、办理程序:

(1)、经办人初审通过,签定《郴州市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办理规定告知暨参保单位承诺书》。

(2)、送科室负责人复审通过,确定缴费费率。

(3)、经办人录入参保单位信息,参保单位按月缴费。

4、需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

(2)、单位法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登记证(3)、《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5、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

(二)人员异动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劳社厅发[2004]6号

3、办理程序:

每月5日至10日集中录入参保单位异动信息

4、需提交的资料:

《郴州市工伤保险人员异动申报表》

5、办理时限:

每月1-10号

(三)基金征缴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郴劳社[2004]91号

3、办理程序:

每月10日后通过工行缴费帐号自动扣缴。

参保单位每月20日通过缴费银行查询扣缴结果,扣缴失败,应于每月25日前补缴。

54办理时限:

每月10日至25日

(四)工伤事故快报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郴医保[2004]15号

3、办理程序:

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特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

4、需提交的资料:

《工伤保险事故快报表》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工伤待遇申报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劳社厅发[2004]6号、市政府令7号、郴医保[2004]15号

3、办理程序:

(1)对参保单位提交的待遇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对医疗费用和伤残与工亡待遇进行核算。

(3)、核算后交送科室负责人复核,呈报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财务将款项划拨至参保单位。

4、需提交的资料:

(1)、《郴州市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住院(门诊)诊疗资料。

(4)、医疗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5)、工亡待遇还需提供:

工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供养人员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关系证明原件。

(6)、供养人员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交法律上认可的证明、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结论。

(7)、机动车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5、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每月下旬集中核算,次月上旬拨付

(六)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后续医疗待遇

1、办理对象:

纳入统筹管理的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

2、办事依据:

郴企改[2005]10号郴企改[2006]30号

3、办理程序:

(1)、对工伤人员提交的后续医疗费用进行核算。

(2)、送交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呈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款项支付工伤人员。

4、办理条件:

(1)、《郴州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诊治申请表》。

(2)、《郴州市工伤保险诊疗手册》(3)、住院治疗(不挂帐处理):

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诊断书原件。

(4)、门诊治疗:

门诊病历和相应的处方单。

(5)、医疗费用发票。

(6)、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5、办理时限:

每月10至25日办理。

生育保险

(一)孕妇门诊产前检查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市政府令第6号、郴医保函[2007]15号

3、办理程序:

孕妇怀孕第14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持孕妇的《生育证》、《医保手册》、医保IC卡、一寸彩色相片2张、病历本或已怀孕的B超单,于每周星期一到医保处生育保险科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凭手册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医疗费用结算。

4、需提交的资料:

生育证》、《医保手册》、医保IC卡、一寸彩色照片2张、病历本或已怀孕的B超单

5、办理时限:

每周一

(二)产筛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市政府令第6号、郴医保函[2007]15号

3、办理程序:

在领取《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同时,领取《生育保险产前筛查卡》,凭卡在市医保处定点医院进行产筛。

4、办理条件:

怀孕14周至20周

6、办理时限:

每周一

(三)生育津贴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市政府令第6号

3、办理程序:

参保职工产假期满,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填写《生育津补贴申领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生育证》、《医保手册》、医保IC卡、《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住院总发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科室诊断书原件、单位停发工资的证明、(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到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开具无工作单位证明)、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异地就诊凭异地就诊登记表、诊断书、发票、病案首页和费用总清单和以上相关资料到我处生育保险科结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4、办理条件:

符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产妇产假期满至八个月内办理

5、办理时限:

每月10—20日

(四)计生手术(生育医疗)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逐年调待文件

3、办理程序:

首先向单位计生部门报告,开具该职工需做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选择到苏仙计生站的,由经办人持证明到生育科开具《计生手术介绍信》,参保职工持《计生手术介绍信》到该站做手术。

北湖计生站因系统已联网,在职参保女职工选择到该站手术的,凭单位计生部门的证明、医保IC卡、医保手册直接到该站做手术。

4、办理条件:

需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女职工

5、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

(五)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1、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

2、办事依据:

市政府令第6号

3、办理程序:

同业务(三)

4、办理条件:

(1)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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