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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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2

   4要求 

   5监测 

   6标准实施监督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

   GB/T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7490—19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59—1989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204—19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8871—200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58—2000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chemical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industrialsewagetreatment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4要求

   4.1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标准值

   4.2.1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mg/L

4

六价铬

0.5mg/L

5

总砷

0.5mg/L

6

总铅

1.0mg/L

7

总镍

1.0mg/L

8

总铍

0.005mg/L

9

总铬

1.5mg/L

10

苯并(a)芘

0.00003mg/L

11

总银

0.5mg/L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表2要求。

表2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无量纲)

6~9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稀释倍数)

50

80

3

悬浮物

(SS)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60

kg/t

0.6

中小型

mg/L

80

kg/t

4.0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30

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70

1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20

30

化学肥料,mg/L

20

30

无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有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农      药,mg/L

20

30

高分子聚合物,mg/L

20

3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20

3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20

3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60

12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100

kg/t

1.0

中小型

mg/L

120

kg/t

6.0

其它排污单位,mg/L

80

120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农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80

100

 

 

 

 

 

表2(续)

6

石油类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5

kg/t

0.05

中小型

mg/L

5

kg/t

0.2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5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5

10

7

挥发酚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1

kg/t

0.001

中小型

mg/L

0.1

kg/t

0.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8

总氰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2

kg/t

0.002

中小型

mg/L

1.0

kg/t

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9

硫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50

kg/t

0.005

中小型

mg/L

0.50

kg/t

0.0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10

氨氮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15

3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40

kg/t

0.4

中小型

mg/L

60

kg/t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15

25

 

 

 

 

 

 

表2(续)

10

氨氮

无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有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农       药,mg/L

15

25

高分子聚合物,mg/L

15

25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15

    2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15

25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mg/L

10

10

12

磷酸盐(以P计)(总磷)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0.5

1.0

化学肥料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0.5

1.0

无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有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农       药,mg/L

0.5

1.0

高分子聚合物,mg/L

0.5

1.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0.5

1.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0.5

1.0

注:

kg/t为每生产1吨氨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4.2.2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3.3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

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2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3分析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总汞

原子荧光法a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9

苯并(α)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10

总铍

活性碳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HJ/T58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12

总α放射线

物理法b

 

13

总β放射线

物理法b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18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20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比林分光光法

GB/T7490

21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7486

22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23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

2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1

2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b《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6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3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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