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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新闻热点素材积累12篇

2019年高考新闻热点素材积累

涉公共安全,公交当有准则

作者:

西木

方向盘握在谁的手上,谁的责任自然就更大。

这是必须认清的事实。

牵动人心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有了调查结果。

根据警方调查,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在行车过程中“互殴”,导致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15人死亡的惨剧。

作为“挑事”的女乘客,我们自然应该首先谴责,就因她一人错过了一站,却让一车人错过了一生,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可原谅的。

但舆论不应该只停留在谴责的层面,更应该思考今后如何防治此类行为的发生。

然而,女乘客的行为固然可恶,却不代表公交车司机就没有责任。

而且,在我看来,司机的行为显然也应该受到批评。

且不说,女乘客作为消费者,对司机的服务产生不满意,是其权益的正当表达,虽然言语过激,态度恶劣,但这不是司机也恶语相向的理由。

作为公交车司机,在发生服务纠纷时,较为妥当的做法应该是冷静对待,尽量化解矛盾,当矛盾激化无法控制时,立即报警并向上级报告。

而不是放任自己的情绪,与乘客对骂,甚至“互殴”。

再者,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它的安全往往涉及到公共安全,这就需要公交车司机具有比一般司机更高的安全意识。

他应该时刻意识到,当自己一旦坐在公交车的驾驶位上,就不再只是他自己,而是肩负着一车人性命安全的职业人。

他所应该做的,就是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将每一个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遗憾的是,司机冉某“失控”了,他不仅没有冷静对待,反而与乘客对骂,激化了矛盾,全完丢掉了该有的职业操守。

在遭到刘某攻击后,也没有意识到这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的安全,不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行车的安全,还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从这来看,他显然不是一个合格称职的司机。

我不禁想问,不知在上岗前,他是否接受过专业的岗位培训。

按理说,如果具备一定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的司机,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减速或刹车,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将车停稳,然后再与乘客进行沟通,若还是无果,则应该选择报警,将此事交给执法部门处理。

事实上,只要冉某在面对野蛮乘客的无理挑衅时能够应对得当,这件悲剧就不会发生。

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成功案例。

比如,早在今年4月份,在浙江舟山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

在朱家尖海峡大桥上,一名男子上错公交车后,非要中途下车,与司机发生冲突,最后竟然夺起了方向盘,打骂、逼迫司机谢武杰停车。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司机谢师傅始终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双手紧握方向盘并立即踩刹车,让车在大桥上靠边停下来,随后报警,避免了一起悲剧的发生。

显然,这才是作为一名合格司机所应当有的操守。

由此可见,司机采取怎样的处置方式,对事件朝哪个方向发展更具影响。

方向盘握在谁的手上,谁的责任自然就更大。

这是必须认清的事实。

坠江教训:

公德要彰,规范司机应对也是当务之急

张丰

司机接下来要做的是报警,因为乘客辱骂攻击司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

香港公交车有规定乘客不能和司机交谈的。

今天,官方及时通报了对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的结果,和很多人想的相似,它不是一次车辆本身失控导致的悲剧,而是人为造成的。

但是具体原因还是让人吃惊并愤怒:

一个48岁的女乘客因为坐过站,不断骚扰和殴打司机,司机用右手抵挡、还击,并最终导致车辆急转弯失控冲破护栏坠江。

换句话说,十几条人命,就是因为这位乘客的不理智而消失的。

坐过站让人沮丧,尤其是在重庆,可能意味着一番波折,但是这毕竟是小事,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坐过站也是个人疏忽造成的。

为这样的小事而丧失理智,做出疯狂的行动,实在匪夷所思。

无独有偶,10月29日,北京一女子乘公交车时坐过站,要求临时下车遭拒后用整箱牛奶砸司机,导致公交车发生剐蹭。

女子被刑拘。

如果我们在网上搜索一番,会发现“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新闻,已经发生很多次了。

有时是公交车,有时是大巴,冲突的原因,大多都是类似坐过站这样的小事。

这些乘客大部分是中老年人,他们对自己的“损失”不满,进而迁怒于司机。

他们并非没有意识到抢夺方向盘是危险行为,恰恰相反,他们正是知道这样做的危险性,知道这是对司机的“报复”,对世界的“报复”,他们才会这样做。

这个现实很让人沮丧。

但是,我们无法对乘客进行筛选,在上车之前,每个人都是好乘客。

这种突如其来的对公共交通的破坏,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风险。

有的车辆上有安全员,在类似情况出现时可以保护司机,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重庆这起悲剧,就呼吁每辆车上配一个安全员。

女乘客殴打司机的时候,如果能有别的乘客站出来阻止或许也能起到作用,但我们也无法硬性要求乘客。

看起来不太公正,但是唯一有效的提升安全的办法,就是提高司机的反应水平。

这次官方通报中非常正确地指出了司机的责任·,“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进行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驾驶入职规定。

那么,何为确保行车安全的“有效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最应该做的就是把车安全停下。

从功利的角度,车停下来后,别的乘客会对肇事者施压,有利于改变她的心理状况。

司机接下来要做的是报警,因为乘客辱骂攻击司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

香港公交车有规定,乘客不能和司机交谈,如果你乘车时询问司机,他不会搭理你,别的乘客会厌弃甚至可能警告你,这就是文明。

其实,内地城市的公交车管理,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就在坐公交车时听到过“不许与司机闲聊”的广播。

但是,现实中,和司机聊天的非常多,甚至看到熟人上车后和司机一直聊天。

在高速的大巴上,和司机聊天的也很常见。

这就让司机违背了特殊的职业要求,也鼓励了更多向司机寻衅的人。

文明的养成需要很长时间,公民素质的提高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

但是这样惨重的代价谁都不愿看到,或许只能从规范司机行为入手,才能更快更好地提高乘车文明。

不让“错过一站”变成“错过一生”,我们该做什么?

作者:

胡印斌

如果只是给司机发“委屈奖”,而缺乏对刁蛮乘客的处罚,除了个案缺乏公平之外,也会传导给社会一个负面的信号。

两个人的战争,让公交车驶上”死亡之旅“,十几个人不幸遇难。

今天,重庆万州大巴坠江案调查结果一公布,网上就炸了窝。

各种指责如潮水般向涉事乘客刘某涌去,“你错过了4站地,我错过了一生”。

指责女乘客野蛮自私、戾气太盛,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仍有可讨论之处,比如司机究竟该如何应变?

即便“司机当班前夜饮酒搓麻”等传言已被证伪,也不能洗脱他的责任。

如官方通报所言,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他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驾驶入职规定。

对于已酿成的灾难和死难者而言,责任的厘清与追究顺理成章。

但为长远计,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面对司乘之间不断升级的争执,我们该怎么办?

这一问题从此次事发后,就缠绕往复、言人人殊,很难有一个理想的答案。

更多的,不外乎一种局外人的设想,“马后炮”而已。

然而,公共讨论的价值,正在于希望经由事后的分析研判,为迷茫、焦灼、愤怒的人们寻找一条更安全的路径。

一般而言,公交车作为一个小社会,多数时候是密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紧张,因而也容易爆发冲突。

作为“掌握方向盘的人”,司机责在公共安全,但其实仍有很大的处置自由度。

比如,主动在安全地带停车,报警或寻求其他外部援助;或者多一份忍耐,不予理睬与计较。

这些都是有先例的。

如果对重庆乃至全国的公交车司机做一个访问,相信遭遇乘客辱骂的司机不在少数。

这样讲,不是意在强调司机的忍让,而是要提醒一点:

很多时候,事故就是因为你来我往的话语争锋逐步升级的。

事件的起因小小不言,双方当然都该冷静些,但司机一方应更应认识到,方向盘掌握在自己手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公共安全。

当然,要强调的是,司机的忍让并不意味着乘客可以为所欲为,必须要有来自外部的惩戒力量。

如果只是给司机发“委屈奖”,而缺乏对刁蛮乘客的处罚,除了个案缺乏公平之外,也会传导给社会一个负面的信号。

这就需要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公交安全,不能仅仅把类似的事件视为纠纷,而要提高防范级别。

目前,北京那名用牛奶箱袭击公交司机的女子邓某被刑拘,罪名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就对了。

此外,有人也提出,一些技术层面的完善也能起到不小的作用。

比如,在隧道、边坡、桥梁等潜在风险高的区域设置限速标识和降速装置,降低来往车辆车速;在道路中间增加隔离板、隔离桩、隔离带等,避免车辆冲出中心实线冲撞相向车辆;桥体护栏的材料、高度和强度应严格规范,护栏前应放置缓冲物。

至于乘客如何做,亦不言自明,一是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让冲动的魔鬼把人逼向绝地;再就是也不妨多管一些“闲事”,比如看到乘客一直与司机纠缠与互骂,尤其是在矛盾升级时,大可以出面干预。

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技巧,比如确保自身安全,确保司机安全驾驶不受影响。

今天,一则旧闻又得以发酵。

今年4月20日,一辆由湖南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上,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向驾驶室,伸手抢夺方向盘,这时,一名乘客飞起一脚猛踹男子,化险为夷。

我们固然要肯定这名勇敢的乘客,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此事存在一定的侥幸成分,比如司机没有受到影响握稳了方向盘。

因为事后好的结果,就不顾客观因素鼓励其他乘客脚踹野蛮者,要谨慎。

相比之下,我更赞同这则新闻里司机和乘客的做法。

9月19日晚高峰,武汉一辆555路公交车在正常行驶途中,一男乘客突然上前抢夺方向盘。

“80后”女司机紧急一脚刹车将车急停,车上两名男乘客冲上前予以制止。

20余名乘客的安全得以确保。

司机冷静但临危果断,乘客热心却不失理智,大家以最小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保全了自己和他人。

这才是最好的结局。

重庆公交坠江:

规则意识“方向盘”不可失控

作者:

仲鸣

一次口角与拉扯,15条人命,这个本不该画上等号的等式,给人以巨大的失衡感,更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连日来,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的动向,牵动着无数人心。

就在昨天上午,当地公安机关在调取监控和走访调查还原事发情形的基础上,通报了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通报,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未及时下车、事后要求在非站台处下车遭拒,与司机冉某发生争吵,之后二人由互骂上升为拉拽抓扯。

这致使车辆失控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公交坠江竟是“一场司乘纠纷引发的悲剧”,这大概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

事故发生后,人们基于“亡羊补牢”的心理欲求急切地执果索因,却没想到,直接原因竟指向了看起来最寻常不过的司机乘客纠纷。

这么庸常琐碎的起因,那么惨重可怕的后果,其间巨大的落差,让人难以接受和释怀。

一次口角与拉扯,15条人命,这个本不该画上等号的等式,也必然给人以巨大的失衡感。

二者以“前因后果”的形式呈现在这场猝不及防的灾祸中,只会让人在扼腕痛惜之余,连呼“太不该”:

涉事乘客刘某太不该撒泼式滋事,司机冉某太不该在驾驶过程中跟人拉拽。

如今,二人已为自身过失付出了沉重代价,逝者已矣,再多评判也只是事后臧否。

但逝者安息之余,生者仍需警醒,其警示价值需要被梳理和总结。

现实中,司乘冲突并不罕见。

就在这两天,北京市丰台区警方还通报,10月29日上午,678路公交上,57岁女乘客邓某坐过站后,因要求司机停车遭拒,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手部,司机躲闪中公交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小轿车发生剐蹭。

对这类情节,公众并不陌生。

在万州公交坠江事故中,乘客刘某、司机冉某大概也不会想到,他们二人的冲突会酿成严重惨剧,从起于戾气的对骂、拉扯,到踏上不可挽回的不归路,这悲剧链条来得太“不讲道理”。

但正如凯尔泰斯对“暴行”的阐释那样,人们往往只看到悲剧的后果,而忽略了悲剧被制造时的轻率。

看起来,失控的是那辆公交,实则是他们的心智——哪怕他们中的一人稍微遵循法规、有些克制,悲剧也不会来得这么轻易。

本质上,这起事故是规则意识进化不完全的“衍生品”,是人际内耗和互掐的结果。

让公交失控坠江的,表面上看是司乘拉拽,实则是冲突背后的致命情绪。

而要避免悲剧重演,无疑需要截断司乘矛盾生成链条和冲突升级路径:

在网上,有人认为,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加装司机护栏,将司乘适当隔离;还有人认为,将“情绪管控”纳入教育课程……这些不乏参考价值。

从执法层面讲,还有必要严格对“抢夺公交方向盘”等行为的执法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就属于“危险犯”,只要对法益构成威胁,该刑拘就刑拘,而不能用“随意化裁量”削弱法律严肃性,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对公交公司来说,则需要结合司机情绪状态量表等,采取干预措施进行及时的压力排解和情绪调适。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令人扼腕痛惜,而我们越痛越应汲取其教训:

很多时候,社会的安全感来自于戾气抑制力度与风险把控强度。

要让公共安全的“车辆”免于失控,最关键的,还是让规则意识“方向盘”不失控。

驾驶者不可侵犯,应是法治社会共识

作者:

李晓鹏

任何试图干扰正常驾驶司机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行为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发生在重庆的公交车坠江事件,真相终于大白。

令人痛心的是,悲剧的起因竟然是一件再小不过的纠纷。

一个48岁的刘姓妇女,因错过下车点与司机发生争吵,继而砸打司机,导致司机操作失误,冲入江中,带走了十几条人命。

如此小的缘由,如此大的损失,令人唏嘘不已。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效率的社会,运转的速度都很快。

这样的社会,要么不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

组成这个社会的环节很多,必须严丝合缝的运行,才能保证安全。

即使如此,稍微有一点差池,就会酿下大祸。

每个人,尤其是交通参与者,都必须牢牢树立安全出行的意识。

人是社会运转的核心,一切的安全机制都要围绕人来进行。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刘姓妇女没有在应该下车的时候下车,错过站点,情绪失控,开始语言攻击并动手攻击司机,导致司机做出防卫动作,继而又做出纠正方向盘的动作,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冲出栏杆,冲下江面。

整个过程,情绪失控是最主要的因素。

所以,控制和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是安全的第一前提。

遇到事情,明了自己的状况,分析面对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是我们的唯一选择,冲动和争吵都是无济于事的。

就刘姓妇女来说,完全可以安静等待,在下一个可以下车的站点下车,走到马路对面,再坐车回到自己想要抵达的目的地。

情绪发泄的结果,是全车人的生命。

在行驶的车辆上,任何人都需要树立“开车司机不得侵犯”的观念。

这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准则,还应当是一种严厉的法律禁令,任何试图干扰正常驾驶司机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行为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2013年,5月22日上午9点多,天津一辆606路公交车上,一位83岁的老年乘客因坐过站要求中途下车遭到拒绝后,突然暴怒拉住司机,公交车瞬间失控,越过护栏,把另一公交车撞向对面车道,最终致9车相撞。

老人受到的处罚仅仅是批评教育。

2017年6月,重庆铜梁区,一名男子在公交出站200多米后,忽然要求下车。

遭到拒绝后,该男子忽然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

司机紧急停车,此时车辆距路边水沟仅有几厘米。

最终,男子被行拘5日。

对于此类行为,应该有司法解释给予更加严格的处罚,而不仅仅是行政拘留这样轻描淡写。

在一辆高速行驶的车辆上,司机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应对马路上各种状况,控制车速、拉开车距、注意前后左右的来车、避免碰撞等等。

如果说此时车上有人出来争吵,甚至打骂司机,就将极大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导致悲剧发生。

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涉嫌极大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必须予以重罚。

遗憾的是,上述几次同样性质的行为,都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

除了立法,也因加大宣传力度。

包括在车站候车厅、车票、上车点乃至驾驶室,都需要强调“驾驶者不得侵犯”的意识。

有的公交车上,会明确贴着类似“请不要干扰驾驶员”这样的标语,但却还不够有警示性,应当更有警示性。

公交公司也应该考虑,给予驾驶员应该有的保护。

类似出租车一样的“司乘隔离”设施,也应当予以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公交车上的乘客,每一个人都是当事人,对于司乘之间发生矛盾,先不论道理如何,应当站出来勇敢地阻止冲突,在第一时间保护好司机和全车乘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公交车上是行不通的。

4月20日,一辆由衡阳开往长沙的大巴车在发生男子强抢方向盘的紧急情况时,一名男乘客为了制止其危险行为,一脚向其飞踹过去,制服了闹事男子。

这样的行为,值得点赞,应当视为见义勇为。

公交车配备安全员再也不能拖延了

作者:

北青社评

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再次暴露了不少地方公共交通安全多方面的漏洞和短板。

各地应依法保障和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尽快夯实公共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力争在每辆公交车、每列地铁列车上配备安全员,配备相应的司机防护、车辆防暴设施和器材。

10月28日上午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上失控向左越过中心实线,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长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昨天,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区分局通报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结果:

女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不断指责、滋扰并殴打司机冉某,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抵挡还击,导致车辆急转弯失控冲破护栏坠江。

一起造成十几人殒没茫茫大江的重大悲剧,竟缘于一名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言语冲突,进而急剧升级为乘客对司机的暴力攻击,司机还手抵挡导致车辆失控,最终坠入长江。

这一结果既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同时也在意料之中。

我们很多人对类似悲剧发生的场景并不陌生,造成这起悲剧的直接责任人乘客刘某、司机冉某,以及当时车上未能出面制止刘某滋扰、攻击司机行为的其他乘客,这些人都是生活在我们周围的普通人。

我们很多人其实也是这样的普通人,一般情况下会表现出正常的状态,但或者由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可能引发激烈冲突,或者在危难关头谁也不敢挺身而出,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这样说并非要为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中的责任人推卸责任,而是要强调类似事故并非完全出于“偶然”,因此要对造成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深刻反思,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并采取切实可行、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这次事故主要涉及三方面的责任,官方通报明确了涉事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责任,认定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对方,实施了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认定冉某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争吵和互殴,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通报认定刘某、冉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律涉嫌犯罪。

至于当时车上其他乘客未能出面制止刘某和冉某的冲突,对酿成事故负有“逻辑”和道义上的责任,但严格说来他们并不直接负有法律责任。

在上述三方面责任之外,人们注意到还应当有一个责任主体,但在重庆万州这辆22路公交车上却未能履职到位——很可能在当地所有的公交车上,这个责任主体都是缺失的。

人们自然会设想,如果当时这辆22路公交车上配备有安全员,那么安全员应当能及时制止刘某滋扰、攻击司机的行为,刘某和司机的言语冲突就不会升级为互殴,之后的这一切也就不会发生。

加强对公交车司机的技术培训和职业素养、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乘客文明交通行为和安全交通素养教育,是促进公共交通文明、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必然要求。

同时,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从人员、基础设施、技术设备等方面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这项工作也丝毫不能放松。

2014年7月,针对多地连续发生公交车纵火案件,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紧急视频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地铁公交运营单位强化安检措施,落实安防责任,积极提请党委政府加大投入,在每列地铁列车、每辆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配备必要的防护、防暴设施和器材。

近年来,北京、成都、福州等地逐步实行在地铁和公交车配备安全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此举应当在更多地方推广并不断完善。

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再次暴露了不少地方公共交通安全多方面的漏洞和短板。

各地应依法保障和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尽快夯实公共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力争在每辆公交车、每列地铁列车上配备安全员,配备相应的司机防护、车辆防暴设施和器材。

这项工作再也不能拖延下去了。

冲动是魔鬼,教训太惨痛!

2018-11-0217:

18:

21来源:

新华网

徐 可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了!

竟是车上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继而互殴,最终致使车辆失控、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这个调查结果给人的感觉太沉重了,如鲠在喉。

人们既痛心于那些无辜逝去的生命,更愤恨于始作俑者的无所顾忌。

开始只是一个人错过了一站,最终却让一车人错过了一生。

冲动是魔鬼!

冲动的教训太过惨痛!

惨痛的事故再次警示:

要遵守公共规则。

站点候车,到站下车,是规则,更是公序。

乘客刘某仅因错过自己的站点便对公交车驾驶员横加指责甚至大打出手,不仅侵犯驾驶员人身安全,更将全车人的性命视作无物,成了自己丧失理智的牺牲品!

害人害己,何其可恨!

而现实生活中,刘某这样的人并非个例。

乘客与司机争执的事件时有发生,只不过没有造成如此惨烈的后果。

惨痛的事故再次警示:

要守住安全底线。

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上,承载着全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整条道路的行驶安全。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保持情绪稳定,依法依规安全行驶,是职责,也是底线。

面对情绪失控的乘客,驾驶员可以将车停下好好说话,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让其他乘客报警处理,绝不能像冉某这样不停回头与乘客争吵、互殴,直至悲剧发生。

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为让更多人明规则、知底线,我们再次广而告之: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敬畏生命、遵守规则、恪守底线,人人有责。

公交车坠江事故:

规则意识需要共同遵守

2018-11-0217:

57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

赵明昊

近几日,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始终牵动着人们的心。

在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上,相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坐过站,要求停车但遭到拒绝,因此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坠江。

两人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

公交车坠江事故:

规则意识需要共同遵守

消息公布之后,互联网上呈现密集讨论,主要集中于悲剧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如何避免现等话题。

有人给出建议,应当强制为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安装隔离设施,对可能诱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当事人给予严惩,以儆效尤;也有人认为,这一事件告诫所有人,绝不要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念头,行一小善说不定会拯救自己的生命……当然,不论措施是否可行,观点是否恰当,都反映出当前社会对于加强培育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的强烈吁求,这不仅是构建一个良善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一个个体提升自我生活境遇的必要条件。

法治社会,已经是当前的全民共识。

但法治不能停留于纸面,更需内化为对法规、规则、秩序的普遍信仰与遵守。

从此次坠江事故的起因以及今年舆论场上反复热炒的高铁占座等事件来看,规则意识的淡漠是最基本肇因,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未能体现出足够的法治思维。

很多时候,一时丧失理智,需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我们应该观照当前的现实实践,相关纠纷的法治解决渠道是否通畅。

以公交车一事为例,公车上乘客与驾驶员因为坐过站而互殴,中间争执细节尚有待核实,但是,既然已经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何公交车未选择停车解决纠纷?

公交公司是否曾对这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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