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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的实施

专题课论文

题目浅析法的运行之法的实施

课程名称法理专题

班级法学1102

学生赵文

学号20110721329

任课教师程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目录

摘要………………………………………………..…….….……………...2

前言…….………………………………………………………….….…………........…..3

一、法的实施概述......................……..….………………………….…..….…………4

二、守法.....................……..….………………………….…..….………….4

(一)守法的概念………………………………………………………………4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4

1.守法主体……………………………….………………………….4

2.守法范围……………………………….………………………..…4

3.守法内容……………………………….……….………………………..…5

(三)守法的根据和理由………………………………………...………………….5

(四)守法的主客观条件………………………………………...………………….5

三、执法....................……..….………………………….…..….………….5

(一)执法的概念………………………………………………………………6

(二)执法的特征…………………………….……………...………………6

(三)执法的原则………………………………………………...………………….6

1.合法性原则……………………………….………………………….6

2.合理性原则……………………………….………………………..…6

3.效率原则……………………………….………………………….7

4.应急性原则……………………………….………………………..…7

四、司法....................……..….………………………….…..….………….7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7

(二)司法的原则…………………………….……………...………………7

1.司法法治原则……………………………….………………………….7

2.司法平等原则……………………………….………………………..…8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8

4.司法责任原则……………………………….………………………..…8

5.司法公正原则……………………………….………………………..…8

结论......................………….………….……………………..….……...…..….………...8

注释.................…….................…….................…….................….................………….....8

参考文献......................…………….…………………..….…..…………9

浅析法的运行之法的实施

摘要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的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点。

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

在法律执行、尤其是法律适用中,法律职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决定性因素,而法律职业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发挥着驱动法律运行的机制作用。

如果说法的制定是把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客观化的过程,是国家对法律资源进行的权威性、制度性配置的话,那么法的实施则是把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国家意志进一步落到实处,把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转换为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通过详细解读法的实施的步骤,从法的实施的概念到法的实施的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的理解,进而促进我们以实际行动懂法、守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为把我国建立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关键词:

法的运行;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

 

前言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如下:

明示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校正作用。

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

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深刻理解法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我们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进而促进我们对法的运行的重视,而法的运行中法的实施又是比较重要的方面。

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仅仅掌握部门法法学知识是不够的,为了更好的认识法学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更透彻的理解法律的意义,也需要我们从法理角度上认识法学,本文旨在从法的运行的角度入手,浅析法的实施的步骤以及正确实施法律的意义。

 

一、法的实施概述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适用(执法)和法的执行(司法)三个方面。

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和司法,也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2、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尊严和权威。

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1]

我们认为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一般人所理解的旅行法律义务要广泛、深刻和丰富得多。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只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主要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由于我们国家风行人民主权、主权灾民的宪法原则,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我国守法主体中最普遍、最广泛的守法主体;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

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守法的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内容

守法的内容包括旅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旅行法律义务和刑事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三)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守法是法的要求

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依据。

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这样要求,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2.守法是人处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法是由制裁支持的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惧怕制裁就成为服从法定义务的动机。

4.守法是处于社会的压力

5.守法是处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四)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1.守法的主观条件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条件和法律意识水平。

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2.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本文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上的执法,即仅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

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

法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

因此,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执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

执法是法的实现的最主要的途径。

(二)执法的特征

与司法等相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三)执法的原则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它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在执法中贯彻合法性原则,实现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2.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

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3.效率原则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4.应急性原则

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目的,执法应应急。

四、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与立法和行政相对应的概念。

司法作为描述国家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的概念源自分权学说。

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次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

当时的司法一词也仅指审判。

当代中国,司法的含义与世界同行的定义是有所不同的。

我国现行通行的司法一词,不仅指审判,还包括检察,相应地,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也是法的实施的一项重要方式,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1.专属性

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具有专属性。

在我国,司法权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3.专门性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到达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2]。

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权威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

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的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4.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结论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的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点。

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

如果说法的制定是把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客观化的过程,是国家对法律资源进行的权威性、制度性配置的话,那么法的实施则是把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国家意志进一步落到实处,把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转换为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注释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M],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2]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语,参见《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第42页

参考文献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M],中华书局1985年版

[2]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语,参见《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博登海默著,邓开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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