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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测量生产安全联系制度.docx

地质测量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地质测量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第一节地质与生产单位业务联系制度

一、地质部门与设计、开拓、掘进、回采等施工单位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1、设计部门需要地质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有总工程师签字。

   2、矿井技术改造、扩建等设计所需要地质资料,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地质部门。

地质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3、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2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4、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5天内提交。

   5、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

地质资料在设计前15天交付。

   6、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商定提交期限。

二、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地质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2、回采工作面通过断层、钻孔、老巷、透旧巷有水害威胁时,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以业务保安通知单形式,提前通知采煤队和有关业务保安科室及矿分管领导。

四、井上下施工各类钻孔,应提出钻孔设计和要求,由施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地质负责钻探成果验收。

五、地质部门根据生产月计划,每月5号前向有关单位及领导提出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遇有地质构造变化应及时发放临时预报。

   

第二节测量与生产单位业务联系制度

一、测量部门与设计、施工、回采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方式进行。

   1、设计部门需要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有总工程师签字。

   2、矿井技术改造、扩建等设计所需要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测量部门。

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3、采区设计所需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2年通知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4、回采工作面所需的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5天内提交。

   5、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测量部门。

测量资料在设计前15天交付。

6、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测量资料商定提交期限。

   7、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测量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8、原工程设计需要修改时,必须填写修改设计通知单。

工程开、停工前必须向地质测量部门递交开、停工通知单。

二、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地质测量部门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需提前3天以开口通知单形式通知测量部门,以便测量部门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3、施工单位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度。

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交接,遇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4、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条件和时间。

地质测量部门应及时把情况以通知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5、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6、巷道收尺应由施工队、矿建组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字为准。

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四、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2、回采工作面推进度,应有采煤队等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

并以地质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

   3、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4、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以地质测量部组的数字为准,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和不按设计进行开采,地质测量组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回采单位,限期解决,通知单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

   5、回采工作面通过老巷、透旧巷或威胁安全生产的其它地质测量因素时,地质测量组应按规定,以业务保安通知单形式,提前通知采煤队和有关业务保安科室及矿主管领导。

   五、井上下施工各类钻孔,应提出钻孔设计和要求,并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开工单,测量才能按设计放线,地质负责钻孔施工和收集钻探资料。

   六、地质测量组根据生产月计划,每月5号前向有关单位及领导提出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地质、测量业务保安月预报,临时预报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随时签发。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为使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地测与设计、施工、采掘等单位应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相互监督。

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通知单、会议等制度进行。

  2.凡大型贯通及重要工程,在采掘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测量填图,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进行复测复算,并根据测量成果及时调整检查中腰线。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岩巷)、普掘工作面相距30m、(煤巷)、机掘工作面(煤巷)相距60m前,测量人员必须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3.日常延设中腰线,施工单位应提前1~2天通知地测部。

  4.大型重要贯通测量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提供设计图纸,地测部组织测量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验算,编制贯通测量方案,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确定贯通允许偏差,审查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对特大型贯通,设计方案须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5.如遇巷道相互贯通,遇老巷、老塘时,测量人员应按保安规程的有关要求,提前书面通知施工区队和有关单位。

  6.巷道已掘到位置、巷道停头暂不掘进或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地测部将巷道测到迎头,地质资料调查到迎头,并及时绘、填图。

  7.采掘工作面进尺验收应以地测部数据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一律不预验收。

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8、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各类巷道掘进所需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地测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15天交付。

重点设计所需地测资料需事先联系,共同商定提交期限。

  9.采掘过程中所需地测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地测部应以书面预报或业务联系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如预报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或遇较大地质、水文地质变化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出临时预报,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10.施工单位在测量放线、地质调查和打超前钻或探钻时,应密切配合。

地测部应及时将地测成果资料通知施工单位,以指导生产。

11.各种巷道内的导线点、中腰线,回采工作面停采线、点号及地质观测点,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护和进行交接,如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进行校检。

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为工作面回采编制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分公司地测防治水服务站。

2、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3、矿井地质报告修改必须经分公司审批后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4、大型贯通设计方案由分公司地测防治水服务站进行审批。

5、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由分公司地测防治水服务站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6、储量变动的审批权应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三章第42条办理。

7、编制的各种矿图,必须按标准图签规定的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8、地测防治水部门编制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2、地测组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4、地测组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

5、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组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地测组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8、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技术科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1、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有关规程执行。

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

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事,认真追查落实。

2、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3、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4、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工作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5、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6、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技术科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7、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8、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9、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10、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11、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13、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

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14、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15、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充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

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16、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矿处理。

17、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对责任人进行300~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18、对于大型巷道的贯通测量,贯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给予500~800元奖励。

 

柳沟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必须认真搜集整理,长期保存。

   2、矿井应建立各类水文地质台帐。

   3、每个月要对水文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在月末要写出水清水害总结。

   4、对预掘的巷道,地质部门要及时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5、在对采区设计,新采区的划分时,地测部门要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柳沟煤矿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发放及报废制度

   1、所有测量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等)测量要有专人统一管理,测量时必须经过其同意并当场开箱检查,各项数据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2、发放到测量组、地质组的设备、工具要建立发放台帐。

   3、设备出现损坏或丢失,追究使用者和保管者的责任,并按设备原价折旧赔偿。

   4、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下,要由科长在借条上批示方可。

   5、个人使用的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按时间长短折旧赔偿,但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否则对使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所有防治水设备均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在距报废前的一个月要向主管领导书面请示购买新的设备进行更新。

 

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

1、地质、测量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事项。

2、对本组使用的仪器应编号。

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

否则,不予出调出手续或作价赔款。

3、对于所使用、保管的仪器和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者处罚。

4、仪器设备的借用、专借、调拨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科长同意,总工批准,归还时进行检验。

如不经批准或损坏的,视其情况给予罚款。

5、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

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擦拭,并擦拭机油。

6、经纬仪、水准仪在下井前要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行走时,应避免剧烈的摆和碰撞。

使用后要用绒布轻轻地擦拭仪器上的灰尘、水气、油污,迁站时,仪器和三角架必须分开搬运。

夏季在太阳下使用仪器时,必须用伞遮住,防止日晒。

7、激光定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核验由测量部门负责。

8、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

对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校正,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性。

9、对过期或淘汰的仪器或设备要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新技术。

 

泰山隆安煤业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含单孔和循环孔)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3.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13.2探放水孔由地测科、安全科、钻探队、分管探放水矿领导、跟班矿长、驻矿安监员、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采掘队队长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

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13.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13.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地测科联系。

经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13.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

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13.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现场确认。

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13.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

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

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探队长1000元。

    3.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

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一、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二、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矿地测、安监、调度、基建、机电、通风六部组成。

    三、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四、矿有关业务部门、室、地测、安监、调度、基建、机电、通风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五、验收内容以所批复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为准。

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泰山隆安煤业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探放水图牌板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矿的探放水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一、探放水图牌板实施流程

   1、探放水工作人员对掘进工作面前方进行超前钻探,并根据钻探结果填写现场钻探图牌板;

   2、钻探施工人员填写“有掘必探”汇报单并报地测科;

   3、地测科根据“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的钻探情况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并审签后下发到相关单位;

   4、施工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每班施工作业结束后要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真实反映允许掘进的剩余距离,以指导工作面生产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按照以上探掘循环作业,保证掘进、开拓工作面在超前距的范围内生产,确保安全。

   二、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要求

   1、凡地测科指定要求进行探掘循环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执行探放水图牌板挂牌管理。

   2、开、掘工作面探放水图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巷道施工的队组进行管理,队长、书记为图牌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地测科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格式编制探放水图牌板填写说明,并对负责日常管理探放水图牌板的队组技术员或验收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施工超前探测钻孔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制“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并每日上午10点以前汇报地测科(不准隔日汇报)。

   5、地测科自收到“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后两小时内编制完成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并经地测科长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审签后一小时之内下发到施工队组。

   6、施工队组收到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后,由技术员或验收员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

   7、探放水图牌板必须悬挂在上帮侧距离工作面迎头30米的范围内。

   8、施工队组的队长、书记对图牌板进行日常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图牌板吊挂的位置、填写项目是否齐全以及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9、地测科全面负责开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结合“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做出正确判断,决定探放水孔的设计和下发写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

   10、地测科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抽样验收、队组探放水台帐的检查、指导以及工作面图牌板的随机检查、指正、考核。

   11、安监处负责按照有关会议、文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进行的探放水及图牌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罚。

   三、考核

   1、损坏或丢失探放水图牌板一次,处罚损坏人500元,无责任人者,处罚队长、书记各200元。

   2、掘进区域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有误、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填写不能指导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处罚责任人200—300元、科长500—1000元、总工程师500—1000元,情节严重另作行政处理。

   3、探放水图牌板填写不完整,每有一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填写错误,每有一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队长、书记各100元。

   4、“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上报迟缓,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下发滞后,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5、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考核每月月底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总结、考核,同时对组织或参加探放水工作考核的有关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经集团公司对防治水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矿制度管理办法及考核规定并严格落实执行。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部门、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技术矿长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

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

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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