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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集资行为情况说明

不存在集资行为情况说明

1.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次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

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虚假广告罪(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扬)。

一.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1.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运营的形式汲取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扬;(3)承诺在肯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报答;(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汲取资金。

(5)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次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商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6)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7)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8)不具有销售商品、供应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供应服务为次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9)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1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1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13)以托付理财的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1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汲取资金的;(15)其他非法汲取资金的行为。

2.构成追查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

(1)个人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3.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

(1)个人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形成特殊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殊严峻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罪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表现)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运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运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躲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躲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躲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殊巨大”。

3.单位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殊巨大”。

2.如何认定非法集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次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实行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报答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3.如何推断是不是非法集资行为呢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加集资群众众多,不只严峻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峻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平安,非法集资已经演化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为了我们的财产平安,能远离犯罪行为,让我们来熟悉一下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运营的形式汲取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扬;(三)承诺在肯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报答;(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汲取资金。

随着经济进展的多样化,非法汲取资金的方式也在不断扩展和添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需要在生活细节中学会鉴别非法行为,只需符合以上法律特征,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的,即可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次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商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供应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供应服务为次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9、以托付理财的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汲取资金的;11、其他非法汲取资金的行为。

4.我没有参加非法集资,能否能否能开具未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证明应当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

公安部2021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把握状况。

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引见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公安机关依据把握的状况为申请人出具能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应载明截止时间);

2、申请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能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二、各地可能有略微偏差,尤其收费,最好询问一下当地派出所。

5.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二者有什么区分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品种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次要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汲取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汲取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汲取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分,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分: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多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外行为上有所区分: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次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汲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6.怎样合理的运营投资管理公司,不被贴上非法集资的标签

您好,很兴奋为您解答。

一、非法集资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历,承诺在肯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历。

2、承诺在肯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品种:

1.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权凭证等形式非法汲取资金;2.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是利用传销或隐秘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企业规避非法集资的次要途径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次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值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具体的规定: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次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商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汲取资金的,按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惩罚。

“假如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

《解释》中提到,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次要用于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能够准时清退所汲取资金,可以免予刑事惩罚;情节显著稍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思就是只需运营者能够证明是次要用于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惩罚。

以集资诈骗罪定罪惩罚时客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扬,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汲取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从《解释》中可以看出,需要定义为“非法集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次要目的。

那么定义“非法集资”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会消失这种状况的。

当然,假如的确被涉及到“非法集资”,但是我们集资的次要目的是为了我们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活动,假如《解释》中提到的一样,只需我们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的次要目的就是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那么,我们不但可以免于刑事惩罚,甚至根本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究竟我们客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动机。

同时,《解释》中还提到一点就是在未向社会公开宣扬的状况下,针对特定对象汲取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汲取或者变相汲取公众财产;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我们只需不针对项目做大幅度公开宣扬,而且我们针对某个特定群体对象来汲取资金,那么这个就是可以规避的,比如就似乎之前提到的做高尔夫俱乐部这品种型的,针对我们特定的会员对象来汲取资金,也是不属于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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