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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合同法下载共篇

法国合同法下载(共6篇)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

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

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

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

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

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

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

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

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

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

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

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

“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

在美国的契约法

中,除了盖章证明的契约之外,构成契约的约定为了具有束缚力必需要对价。

为什么存在对价法理,其功能是什么?

(1)因为赠与没有对价,所以英美法中不存在赠与契约。

保护不留神说了要赠与的人,不责备不加思考的。

(2)虽然法律不责备不加思考的人,但是不加思考也不值得赞扬,不过这一问题委诸于道德等其他规范,限定了法律的支配范围。

(3)法院不审查对价的相当性(对价的均衡),反之,由于对价法理,也会维护契约自由,阻止他人(法院)进行事后介入。

(4)只把由对价所证明的将来的交易作为契约加以保护的背景是,正是将来有交易方式才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契约。

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在法国法和英国法中,基本规则就是当作出要约并且该要约被承诺人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

除了法律要求特别正式程序的特殊合同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作出要约和承诺。

就订立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当面商谈而借助于互通信件、电话、电报或其它通讯手段商谈时,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

英国法没有提出统一的解决办法,法院通过信件订立的合同和通过电报订立的合同采取区别对待。

信件订立合同的情况,当承诺的信件发出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电报订立合同情况中,当承诺已告知要约人知晓时,合同才算成立。

对于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条款,原则上,合同条款的内容应该包括什么,这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即当事人自治,英国法一般都提到合同的“默示条款”,但是没有明确表明这种条款不需要当事人这成合意,也未表明它在事实上被法律所默认。

在法国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则是法典本身所列举的,因此,就比较容易看到合同根本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当事人仅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或改变法律所确认的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自治可能受到两种限制:

或者是法律已经规定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确立,而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修改这个规则;或者是仅仅由当事人的一方或另一方确定合同条款,而且没有改变这种条款的任何可能性。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认一定的义务来订立或假定订立。

允许当事人为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来达成一个新的协议。

在没有对价的法国,这种达成协议的方式不会遇到任何妨碍,仅仅有一个特别规则须要注意:

行政法允许订立合同的公共权力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它自己单方发起的方式变更这种合同。

如果公共利益要求采取这种步骤,公共权利机关可以给他方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或废除这项合同,通过行使这种属于公共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作出的决定并不涉及任何责任,更确切的说,不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证据,书面合同的主要目的可能并不是限制合同的口头证据,而相反是限制那些没有忠实地复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以后所同意的书面文件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他们把一份合同写成书面形式,他们就要极其小心地去做,因为不允许在起草记载他们的协议书面文件中发生错误和遗漏。

对于合同的清偿合同的清偿对于合同的清偿。

按照英国法,合同的清偿可以通过履行或不履行进行,也可以通过受挫而清偿;真正的清偿概念在法国是没有的,但是,主要实施清偿的方式当然被认为是消灭债的原因。

英国法和法国法关于履行的原则基本上是一样的,然而,有一些区别,主要不同点表现在:

第一,法国一般原则是,履行合同的地点确定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而英国法则取相反的原则,一般是在债权人的经营地作出给付;第二,在法国确定履行时间并不像在英国那样严格,当期限已到还未履行时,一般来说,此时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

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人)送达所谓“迟延之诉”的书面通知,要求他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

只有在债务人确已接到该通知后,他才承担责任并服从法院的要求对自己的不履行行为提供补救。

另一方面,一般来说,法院也有权允许债务人延长一段时期来履行其合同义务;第三,在法国,合同当事人不能被迫接受仅仅对合同一部分的履行,这跟英国法不一样。

法国法院仍然适用实物履行的学说,这种学说是作为对以上所说的原则的限制而起作用的。

所以,所有的事务都由关于善意的一般原则来调整,而不是由严格的法律原则不调整。

关于不履行合同,在英国法中,不履行合同包括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其义务的所有情况,在法国法中它不仅包括不履行也包括“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同英国法相比,由于法国法具有这个不太严格的概念,因而在法国法中认定不履行的行为时,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最后我们在比较一下取消合同取消合同取消合同取消合同,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取消合同必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

法国并不允许当事人以可归咎于其他当事人的不履行为理由而自己取消合同,要取消合同只能通过法院。

然而英国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当然在法院的控制之下)自己取消合同。

不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都各自有自己的优点也有各自的缺点,英美法的特点就是灵活,不系统,都是由一个个的判例组成。

大陆法的特点就是理性,有严谨的法律体系,但是死板不灵活。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后,使中国的经济日益腾飞,我国的国际贸易越来越繁荣,但是我们有时也吃了不少哑巴亏,因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学习或吃透其它国家的法律,被别人钻空子。

因此我们要加强各国法律的学习,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让中国的未来更加辉煌。

篇二:

合同法

第4章合同法

在当今世界,无论社会制度、法系、种族、语言、文化等等如何不同,都几乎无一例外地使用着合同。

从生产至分配、流通领域的每个环节,是一个又一个紧密相联的合同,使社会生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有位西方学者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离开合同便寸步难行。

此话也许有点夸张的成分,但社会现实基础如此。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同?

合同有些什么特征?

以下逐一介绍。

导入案例:

2001年7月16日,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如下:

“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CIF旧金山US$540,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限3日内答复。

”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复电,该电称:

“接受你方7月16日发盘,即期装运。

”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美国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即期装运”。

当时该货物国际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双方发生争论。

问题: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A公司拒绝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4.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4.1.1合同的概念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身份合同(协议结婚、离婚、收养等)等。

狭义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德国民法所指的合同是广义的合同。

而中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合同法均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各有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第305条规定:

“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英美法认为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promise),而不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或合意,但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4.1.2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仅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无实际意义的,至少

应该有两方当事人参与。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这是合同的本质,不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起初

有些什么意见分歧,但是到最后,在一方表示承诺时,他们就有关的主要问题已经达成了合意,这样才存大合同关系,否则就谈不上合同以及赖之而存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因此也不能成立。

3)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任何一份合同都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合同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合同对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如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甲邀请乙观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甲鱼塘的鱼跳入乙鱼塘等,都不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因为上述情形都不存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在法律上生

效,当事人必须接受它的约束。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被承认。

4.2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对此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它被否定了,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内容、履行,等等。

下面我们来阐述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得以成立。

对于合同的成立,各国法律均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所谓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太成协议;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约因;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2.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是指各国法律中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

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前提条件。

就订立合同而言,法律必须首先确认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

法律确定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后,当事人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即具体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是由法律确认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各国均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条件或资格进行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订立有效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方面的规定。

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关于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各国主要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作限制性规定。

但具体规定有些出入。

大陆法系

德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未满7岁的儿童

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

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的须经追认,或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认

(3)完全行为能力人。

备注:

禁治产是指成年人因痴愚、疯癫或者心神丧失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经本人或其亲属请求法院宣告其丧失行为能力,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

这些人订立的合同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

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21岁成年)

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至陷入贫困者)他们订立的合同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但须经法院宣告无效。

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

A.因结婚而解除亲权

B.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告解除。

无父母的,依照亲属会议的要求,亦可以同样方法解除亲权。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有处理一切民事生活行为的能力,但不得经营商业活动。

备注: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亲权作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身份权,一方面是父母的一种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又是一种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第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其即脱离父母的保护,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第三,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亲权是专有权,只能为父母所专有,除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对未成年人都不享有亲权。

这里所说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英美法系

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具有约束力、可以撤销、无效。

(1)未成年人。

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

但属于生活必需品的合同除外,生活必需品不仅包括衣服、食物等维护生存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该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所合理需要的东西,如手表、自行车等。

(2)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B.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之前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

(3)酗酒的人。

酗酒者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强制力,但如果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中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10岁以下的儿童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A.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法人的缔约能力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需要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如该公司的董事,是法定代表,而且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

4.2.2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们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

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即指当要约伤害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受约人提出要约,且受约人接受了此要约。

所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其中,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或行为等其他形式,但特定国这的特定合同除外,如中国的融资租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2、要约的法律特征:

(1)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须传达给对方知道,从而使受要约人取得对该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只有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才可能决定是否予以承诺。

(2)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3)要约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应指明受要约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如某先生或某公司等。

一般情况下,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缔约提议,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没有表示相反的意向,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普通的商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表等原则上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对方向自己提出订货单,这种订货单才是一项真正的要约。

它须经寄送报价单或价目表的一方表示承诺之后,合同才能成立。

如果寄送报价单或价目表的一方不予承诺或接受,那么,即使订货单的内容与报价单或价目表相符,合同也不能成立,寄送报价单或价目表的一方也不受约束。

由此可见,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

在商事交易中,一方面交易对方寄送的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等材料都被视为要约邀请。

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也是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广告能否构成要约,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有一种广告叫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将给予一定的报酬。

对于这种悬赏广告,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是一项要约,一旦有人在看到广告后完成了广告要求做的事情,即构成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有义务支付广告中所规定的报酬。

至于普通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认为是一项要约,而视为要约引诱。

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主张,要约既可向某一人发出,也可向某一群人发出,甚至可向全世界发出。

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亦可视为要约。

而北欧则强调,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因此广告原则上仅是邀请要约。

【案例一】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

“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

”甲回答:

“400美元,你卖不卖?

”(要约)乙应声回答:

“至少800美元,少了不卖。

”(要约邀请)

问题:

本例中甲和乙的对话哪些是属于要约?

哪些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只有在到达了受要约人,受约人做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约束力。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案例二】2006年5月1日,A以信函方式向B发出要约,以2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

同一天,B也以信函方式向A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2万美元购买A的汽车,信函于5月2日同时到达对方。

问:

A与B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为什么?

答案:

A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为尽管双方信函中的内容完全相同,但均只是要约,即“交错的要约”,没有承诺。

所以,A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3、要约的约束力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主要是指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涉及要约能否被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

要约的撤销:

是针对已发生效力的要约而言,是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

?

英美法认为: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德国法认为:

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

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

?

法国法认为: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规定: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

A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是否承诺均应通知要约人.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定的合理时间终止.

(2)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把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

拒绝要约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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